1
在護照申請方面有無限制性規定?
有。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或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護照申請人,護照簽發機關自其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簽發護照。
護照申辦的費用有何規定?
《護照法》規定:護照簽發機關可以收取護照的工本費、加註費。收取的工本費和加註費上繳國庫。護照工本費和加註費的標準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公布。
3
短期出境公民的護照在境外發生意外怎麼辦?
短期出國的公民在國外發生護照遺失、被盜或者損毀不能使用等情形,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或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4
華僑在境外護照遺失、被偷、被搶后怎麼辦?
應立即向所在國當地警察部門報失,以便向所在國移民局申請出境簽證時備用,同時持有關本人身份材料和照片向我駐外使館或領館申請補發護照或旅行證,以便回國使用。
5
從事邊境貿易、邊境旅遊服務或者參加邊境旅遊的公民是否需要申辦護照?
公民從事邊境貿易、邊境旅遊服務或者參加邊境旅遊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託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
6
哪些情況能申辦加急護照,如何辦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加急辦理普通護照,並提交相應材料:出國奔喪、探望危重病人的;出國留學的開學日期臨近的;前往國入境許可或者簽證有效期即將屆滿的;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
7
對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加急護照有何規定?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在急件受理后的5個工作日內辦結;辦理急件不另行收費。
8
公民護照可否申請延期?
否。根據《護照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護照有效期即將屆滿的,護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換髮護照,不再辦理延期。
9
對公民護照的管理、扣留有何規定?
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由持證人保存、使用。根據《護照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當事人的護照。案件當事人拒不交出護照的,上述的國家機關可以提請護照簽發機關宣布案件當事人的護照作廢。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扣留。
10
除護照外,公民出入境還有沒有其他的有效證件?
有。根據不同的出入境事由,公民還可持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海員證》和《邊境地區居民出入境通行證》等。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由誰頒發,有效性如何?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分一年一次有效和二年多次有效兩種,由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頒發。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由誰頒發,有效期限如何?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由公安部委託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簽發。該證件分為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和三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兩種。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時由邊防檢查站收繳。
13
邊境居民出入鄰國須持何種證件?有何具體規定?
根據與有關毗鄰國家簽訂的雙邊協議或協定,目前,在中蒙、中朝、中緬、中越、中老、中印、中尼邊境地區,實行《邊境地區居民出入境通行證》制度。
《邊境地區居民出入境通行證》的簽發對象為雙邊協定中規定的邊境一側縣、市、旗的常住居民。
邊境地區居民申請出境,憑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縣(市、旗)公安邊防大隊或其委託的邊防派出所申領《邊境地區居民出入境通行證》。執行公務人員申領《邊境地區居民出入境通行證》,憑本人工作單位的證明,經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外事部門批准,向縣(市、旗)公安邊防大隊申請辦理。
申請出境者,均須填寫《邊境地區居民出入境通行證申請表》。
14
如何變更護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的記載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的持有人,如因情況變化,護照、證件上的記載事項需要變更或者加註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或者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原出入境證件以及變更、加註事項的證明或者說明材料。
15
留學生在國外的非婚生子女能否單獨持有護照?
我駐外使館或領館可為留學生在國外非婚生的籍子女單獨頒發因私普通護照。留學生需提供該子女在當地辦理的出生證明和其本人護照。
16
留學生在國外所生子女回國后能否再出境?
留學人員在國外所生子女回國后在當地申報暫住戶口的,可在其所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有效期內再出境;登記常住戶口的,如再出境,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的規定申領護照。
17
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由誰受理?
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須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須由其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2)內地居民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就業,須由勞務經營公司所在地地級以上(含地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3)軍人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須由部隊或者工作單位駐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4)內地居民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和逗留簽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內地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簽注受理審批部門或者廣東省公安廳深圳出入境簽證辦事處(以下簡稱「深圳簽證辦」)受理。
(5)內地居民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和逗留簽注,在澳門或者返回內地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或者申請赴香港其他簽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簽注受理審批部門或者廣東省公安廳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以下簡稱「珠海簽證辦」)受理。
18
華僑來內地后如何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
華僑來內地后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由其居住地地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人除按規定填寫申請表及提交相應事由證明材料外,還須交驗護照和定居國外證明原件,並提供複印件。經審核合格后,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為申請人簽發其他簽注。
19
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地區的探親簽注有何條件,在港澳逗留的時間有何限定?
內地居民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就學或者就業的親屬可申請往來港澳地區通行證和簽注。「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請人的配偶、子女可隨同申請。
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或者3個月多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自首次進入之日起90天。
探望兄弟姐妹,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
20
申請赴港澳地區商務簽注有何條件,在港澳逗留的時間有何限定?
(1)受單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單位」是指: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或者在國家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且有生產經營的單位以及境外企業常駐內地代表機構。申請3個月或者1年多次商務簽注,所在單位須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各地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登記備案的具體辦法和審批條件,並對外公布。(2)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3)駕駛往返內地與香港或者澳門專用交通工具人員。
已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根據各地制定的審批條件,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3個月多次簽注、1年多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駕駛往返內地與香港或者澳門交通工具人員,可以簽發3個月多次簽注、1年多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21
內地居民能否在暫住地申辦赴港澳地區旅遊?
不能。內地居民只能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赴港澳地區旅遊。
22
哪些非公務申請事由能夠前往港澳地區?
內地居民因探親、商務、旅遊、就學、就業以及治病、奔喪、訴求、應試、處理產業等事由,可申請往來港澳地區。
23
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地區是否需要提交工作單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見?
需要提交工作單位或者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見的人員有五類,具體要求如下:
(1)國家工作人員,由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出具意見。
(2)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由所在單位人事或者保衛部門出具意見。
(3)已滿16周歲的大、中學校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意見。
(4)軍人,由其所在部隊或者工作單位出具意見。
(5)其他人員,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見。按照規定向非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往來香港或者澳門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向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進行核查,本人免交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見。
不需要提交工作單位或者派出所意見的人員有兩類:
(1)未滿16周歲,免交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
(2)常住戶口在已實行「按需申領護照」的地區,且不屬於登記備案人員、軍人的內地居民,免交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
24
往來港澳地區的申請手續能否代辦?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只受理經本人提出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申請,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申請人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可以由委託人代為申請。
(2)在同一受理部門、持用同一本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同一事由簽注的人員,可以由委託人代為申請,但不包括商務簽注異地申請。
(3)申請人通過勞務經營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門就業,及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就業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須由商務部指定的勞務經營公司代為申請。
上述情形中,被委託人須提交委託書,交驗本人和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勞務經營公司須事先將公司印章、負責人簽名等向勞務經營公司所在地地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