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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設施|四輪低速電動車:「低速」標準反而威脅交通安全

2016年底,《四輪低速電動車技術條件》標準工作組在北京召開第二次會議,將低速電動車的最高速度設定為「40-70公里每小時」,超過70公里自動報警。一些相關專家認為,這些低速電動車會應用在「農村、小城鎮」,而非「像上海、北京這樣的城市」。



這些專家似乎想表明,40-70公里/小時是一種安全的速度。然而,相關研究並不支持這樣的觀點。世界各地的研究者越來越達成共識:高於30公里/小時,就是對行人比較危險的速度。統計也提供了這樣的依據:行人被車輛碰撞,當車速低於30公里/小時,生存機會超過90%,而高於這個速度,生存機會以指數方式下降,風險以指數方式上升;主流研究認為,速度超過56公里/小時后,碰撞後生存的概率接近零。



其實,這裡的「低速」似乎只是與汽車相比的低速,而非面向行人的低速,這樣的"低速"到底有多大意義呢?

統計趨勢圖:車輛與行人事故中,速度對事故後果的影響。風險從30km/h開始劇增,以指數方式上升,到60km/h以上,被車輛碰撞的行人,生存概率為零。(上述趨勢圖來自不同的研究團隊、不同的地區樣本,但趨勢相同。)



低速並不意味著安全



將低速視為安全,卻又將「低速」定在40-70公里/小時——這個不怎麼低又古怪的速度,與其說是為公眾安全著想,不如說是在為一些地區的產業背書。無論對行人還是駕駛員,作為絕對速度的40-70公里/小時,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這會帶來安全。這種缺乏足夠機動能力的車輛,在已有的國省幹道公路上行駛,更易形成與其他普通車輛的速差。這樣的速差不僅會威脅到其他車的安全,也同樣嚴重威脅自身安全。



40-70公里/小時的速度指標,也許只是這類車企技術能力的反映,但偏要說成是現有車輛的補充,並想當然地以「慢」來證明安全。這是不是和電動腳踏車的發展很像呢?

同樣用標準打頭,來推動某項產品的合法化,是將標準當作話語工具,讓標準成為生產、銷售、使用等整個鏈條的評判工具。交通管理的末端,即便再多訴苦,也難以撼動這樣的評判工具,更無法在這樣的話語體系下,提出真實的評判方法。標準以行政的力量背書,抑制了車輛真正的安全改善。



雖然研究和調查結論並不認可,但這就是產業包裝的套路。



40-70公里/小時的速度,對行人的嚴重威脅,是許多國家的共同調查結論。低機動性所導致的與其他車輛的速度差,是造成駕駛員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這也是許多研究的共同結論。如果了解這些,還會讓這類適用於特殊場合的車輛,輕易加個速度條文,就大搖大擺開到公共道路上去嗎?

統計趨勢圖:車輛正面碰撞時,速差帶來的傷亡率。系好安全帶的駕駛員,在正面碰撞時受傷甚至死亡的概率。速度差決定了後果的嚴重程度,綠色線是速度差與輕傷的關係,藍色是重傷,紅色是死亡。從這張圖看,30km/h的速度差,無論撞樹還是撞車,駕駛員受重傷的概率很大。

統計趨勢圖:車輛側面碰撞時,速差帶來的傷亡率。

符合標準也不意味著安全



對車輛安全,還有一個共識是,尺寸和重量是直接關係車輛安全的指標。

尺寸越大,重量越重,駕駛員生存的機會就越大。用統計結論來說,就是絕大部分小型轎車,無論裝備什麼樣的設備,在與中型轎車的碰撞中,都是完敗;長車頭的小型車,駕駛員的生存機會比短車頭的高出一倍;在多年的統計中,中型車在事故中的生存機會比小型車高出67%。如此,等等。



因此,四輪低速電動車,一種40-70公里/小時、重幾百公斤、2-4位乘員的小型四輪車輛,在道路上行駛,仍是非常脆弱的。它可能會與行人碰撞,但也會與其他車輛碰撞,或和路側的樹木、護欄碰撞。即使裝備完善,仍非常危險,何況這類車還減去了一大堆安全裝備。

統計關係圖:車輛尺寸大小(平方英尺)與每百萬車駕駛員死亡數的關係。從實際的車輛統計來看,每百萬車相比,車越大,死亡的實際個數越少。小車天生就不安全,是從業者的常識。



這樣脆弱的車輛,需要更多依賴道路和交通規則上的特殊照顧,才會達到平均水平的安全保障。因此,它的安全性並不是基於自身,而是基於道路能提供多少安全保障。

電動腳踏車何嘗不是如此?試圖用標準建立自身的安全,現實中卻又如此不安全。與其說公眾沒有購買使用符合標準的車輛,還不如說標準本身無法確立安全。用幾本標準來聲稱安全,這是緣木求魚。



無論已有的電動腳踏車,還是將要推出的四輪低速電動車,即使完全符合標準的車輛,也稱不上是安全的。因此,世界各國都會設立專業行政部門,對所有車輛投訴進行調查,並設立強硬的召回機制,以推進安全保障。無論幾個輪子的載人交通工具,只要在公共道路上使用,都應該在嚴格監督下推進安全。



要確立安全,只有依靠制度,一種能逐步理解真實需求並以此更新的制度。這一定需要多部門協作,不能拘泥於所謂「正確」,而要不停自我反省和完善。因為,今天理解的「正確」,也許並不正確——譬如認為的低速安全,統計中卻不成立。



因此,任何安全指標,如果不在足夠的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都是沒有意義的。現有的道路,是為性能完善的機動車設計的,也是為行人、腳踏車設計的。交通規則也是如此。如果沒有與四輪低速電動車匹配的道路和規則支撐,如何能提出合適的安全指標?如果非要提出一系列安全指標,那麼,又是基於什麼樣的道路和規則,基於什麼樣的制度和部門協作呢?



制度是減少風險推進安全的關鍵



安全要靠有效的制度保障,而不是標準條文等條框。與制度的重要性相比,標準實在無足輕重。如果一定要在安全制度中納入標準的條框,那就需要建立一種能靈敏反應、及時更新,自我反省的標準修訂製度。



《四輪低速電動車技術條件》的文本,試圖用幾個標準條文來設立門檻換取市場准入。這恰恰是一種無視現實、無法推進安全的、教條的做法。



這樣的車輛,首先需要回答工程技術上的問題,如機動性能與現狀各型道路的匹配能力、路權如何獲取和使用、應該遵守什麼樣的交通規則;其次需要解決管理上的問題,譬如,如何確保社會上使用的車輛是合格的,如何使這些車輛發生意外后能得到與其他車輛一樣的對待等;最後,還要解決社會成本的問題,一種新投入使用的車輛,如果管理成本陡升,甚至道路需要改造,則並不對應適宜的交通方式。



不清楚《四輪低速電動車技術條件》這樣的標準,是否打算回答這些問題?如果真的解決這些問題,這種車還會是一種便宜的車嗎?



安全上的個人低開銷是社會的高消費



安全上的任何成本,都只能用風險來衡量,出現在安全里的「邊際成本」,最後都是用生命支付,這是不可承受之重。因此,汽車發明以來,運輸系統的安全措施一直在向前推動,安全成本佔比也越來越高。只要發現一個之前未考慮到的問題,都必須立即改進,不會不聞不問地任由其存在——即使這樣做增加再多成本,也是整體上最便宜的方式,也是唯一可以接受的方式。安全從來不會是免費的。



於是,車輛從沒有安全帶,到必須安裝安全帶,慢慢還增加了安全氣囊、ABS防抱死系統、電子穩定控制系統ESP等等;道路也從簡單的幾條車道,到後來增加了可以停靠的硬路肩,又在硬路肩外增加了平緩的坡以防萬一,如此等等。這通常會被公眾當作人性化措施——似乎即使不花錢安裝這些,也不一定會有什麼直接後果。但這樣的風險,總會有人買單,而且,其支付的方式不止是金錢,還包括生命。因此,在安全領域,只有風險概念而不會有「邊際成本」的概念。



一種便宜的小車,如果需要一些社會成本才能達到平均的安全水平,則由此付出的成本,意味著把便宜留給了產業,但把昂貴留給了社會。譬如,需要在道路上開闢專用空間確保其路權,又要求改變道路坡度,以適合其機動性能,等等。



標準規範是社會的安全底線



作為公共政策的標準規範,涉及安全的內容,是全社會需要共同遵守的安全底線,也是社會應該提供的安全福利。這不因收入高低、購買力大小而有區別。制定出窮人專有的安全底線,絕不是公共政策應該做的事情。



將中低收入者和產業鏈的中低端劃上等號,也非產業之福。這不僅抬高了社會的整體成本,也將產業帶入了低價低利潤的惡性競爭中,不可持續。整個產業鏈付出的代價遠比獲得的更多。



靠幾本標準就能解決安全問題,是專業人員從來不信任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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