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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無證酒後駕車 闖卡撞傷協警

原標題:男子無證酒後駕車 闖卡撞傷協警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4月10日訊 無證上路、酒後駕車、猛踩油門……今年1月的一天,永安男子溫某就這麼醉醺醺地開車上路了.當執勤民警要求其停車檢查時,溫某突然駕車沖卡逃竄,甚至將執勤人員撞倒在地……

1月9日,永安市大戶派出所民警在永安市區往大湖鎮方向設立檢查點,檢查車輛交通違章行為。

17時許,男子溫某酒後駕駛兩輪機車,搭載同伴行駛至該路段附近。「不好,前面有警察,我得想個辦法避開他們!」溫某擔心自己沒有駕駛證,又是酒後駕車,被民警查獲後會面臨懲罰,便想方設法躲避檢查。

「我加速開過去,警察也攔不住!」為了逃避處罰,溫某借酒氣壯膽,猛踩油門,毫不理會現場執勤民警和協警靠邊停車接受檢查的手勢示意,加速駕駛機車沖卡逃竄。在此過程中,溫某將在路邊執勤的協警撞倒在地,致協警左手掌、左膝皮膚軟組織挫傷。

法官釋法

近日,永安市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官審理認為,溫某採用暴力方法阻礙在人民警察領導、指揮下的交通協警依法執行交通糾違任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3個月。

本案中,溫某雖然是酒後駕車,但其酒精含量不足80mg/100ml,尚未達到醉酒駕駛的標準,故不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其明知執勤民警正在依法執行公務還加速駕車沖卡逃竄,造成了協警受傷的嚴重後果,因此構成妨害公務罪。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秩序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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