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粵0113民初8647號
黃海鵬:
原告陳珊與被告黃海鵬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因你(黃海鵬,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匯景大道622號三街29房)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6)粵0113民初8647號民事判決書,該案判決如下:被告黃海鵬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償還借款7萬元及支付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以7萬元為本金按年利率6%計算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給原告陳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