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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自願連續加班回家后猝死獲賠20萬!你每天披星戴月,get到了什麼?

導讀

又是一則與過勞死有關的新聞——一五旬男子連續加班多日後,身體不適導致死亡。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用人單位須對其猝死承擔相應責任,賠償20萬。

上班族的生存現狀已多次引起關注。每天,你披星戴月般忙碌,你想清楚到底為了什麼么?你又是否get到了自己應得的權益?

日前,有媒體報道蘇州五旬男子文某為了多掙錢連續加班,某日加班4個多小時回家,結果出現身體不適,送醫后終告不治。因無法認定為工傷情形,文某家屬索賠起訴。

這件事最近有了定論:蘇州市虎丘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這一情況,適用侵權責任法認定用人單位須對文某猝死承擔相應責任,賠償20萬。

加班后猝死不算工傷?家屬訴上法院

事件主角文某出生於1965年。去年3月中旬,文某與一家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全日制勞動合同。合同中註明,乙方實行每天8小時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每周休息2天。

不過,由於所屬行業的工作性質,且報酬與工作時長相關,因此文某加班是家常便飯。

2016年11月下旬,文某所在公司安排其體檢,發現他血液中白細胞水平低於正常值,建議進一步檢查。可意外很快發生。12月20日晚上10點左右,文某從公司打卡下班。次日凌晨兩三點鐘,因身體異常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出具證明:死亡原因為「猝死、原因不知」。

2017年初,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文某的猝死不視同工傷。但家屬認為,文某猝死系勞累過度所致。故將其任職公司訴上法院,要求賠償50餘萬元。

經過法院審理查明,在文某猝死前長達一個半月的時間內,即2016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間,除11月4日、11月11日、11月18日、11月21日、12月9日之外的工作日,均存在2.5小時、4.5小時不等的加班情況;

除11月6日的周日外,其餘周六、周日原告也均存在加班情況;

文某猝死前一日,也加班逾4小時。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每日安排加班一般不超過1小時。

本案中,在文某死亡前相當長的一段期間內,其工作時間以及延長的工作時間,均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最終,法院酌定,由企業對文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20%賠償責任,判決支付其近親屬各項損失共計20萬元。

把工作帶回家,到底算不算加班?

隨著社會節奏越來越快,佔用睡眠時間和雙休日、把做不完的工作帶回家,是不少人的習慣。對於不少網友而言,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把工作帶回家到底是不是加班」?

大家的說法眾說紛紜。

網友A:不可能算的,這項也不可能在合同上體現的,如果合同上有那也要寫申請加班單,要不無憑據的怎麼算加班呢,除非你有加班申請單,有領導的簽字同意你加班,那就有加班費了,像你這種情況可以說是自願的,貢獻公司了。

網友B:把作業帶回家算上學嗎?

網友C:都是坑,不自願加班,就要走人了吧?

網友D:在公司加班,一般都得打卡,那加班是有證據的,才能算給你啊。回家了,怎麼算,算幾個小時好呢?你先得和老闆講清楚了才行,不然,肯定不算給你的。

到底什麼算加班?划重點了——事實上,只要是法定工時以外的工作均為加班!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標準支付工資……」

《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那麼,勞動者把工作帶回家屬於加班嗎?這就需要視情況而定了。

1、自願工作的不屬於加班。

2、用人單位安排適用標準工時制的員工將工作帶回家完成以及讓員工在家登錄單位的系統網路進行工作,只要是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的都應當認為是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適用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在家工作,只要是在綜合計算周期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的也都應當認為是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適用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在家工作的也應當認為是加班。

當然,勞動者必須有證據證明,確屬因用人單位安排了過多的工作任務,而使勞動者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班,只要被認定為加班,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那麼,你如何向老闆證明自己的在加班呢?首先,要學會收集和保留相關證據。

比如出差報銷單,上面寫有詳細的工作時間。還可以收集通訊記錄、郵件等能夠佐證自己在雙休日出差的記錄,證明自己在雙休日出差期間是在工作,而不是在休息。

此外,一個關鍵點是: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員工加班!

用人單位違法安排職工加班加點,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其警告、責令改正、罰款等行政處罰;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1小時罰款1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超時加班加點和違法要求女職工加班加點,如要求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等情況也是不允許的。

相關法律規定「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凌晨四點的朋友圈,有什麼值得炫耀?

事實上,近年來,白領的生存狀況早就令人堪憂。不久前,我們還曾發布過相關文章:《夜思 | 患癌姑娘被離職:凌晨4點的朋友圈值不值得炫耀?》。

文章的主角是一位在知名大公司工作的女白領。這個姑娘從去年10月份開始一直在加班,每天都是12點以後下班,並且該經理要求「四點下班九點準時上班」——是凌晨四點。8月15號,這位姑娘拿到了體檢報告,被確認得了癌症。事件最早經網帖爆料。隨後,得到了媒體關注。

文中作者一個很重要的觀點是:為錢、為夢想、為興趣、為成就感......這都不是問題。但無論如何,代價絕不應該是犧牲健康。凌晨4點的朋友圈,根本不值得炫耀,不要讓所謂的「忍耐」,變成一場生命與事業的豪賭。

然而,對於諸多上班族而言,加班早已成了家常便飯。日前,滴滴出行媒體研究院與雲南白藥對都市白領加班這件事進行聯合調查,數據顯示,北京是加班情況最嚴重的城市。

互聯網行業依然是加班的重災區。

加班主要年齡段集中在80后、90后。

而加班集中地排行第一的區域則是被譽為矽谷的—北京中關村。

這些大數據,是不是讓你感同身受?身處職場的你,是不是也被加班弄得焦頭爛額?

不過,有個問題是該想想了,

你每天披星戴月,

你每天這麼辛苦,

可是凌晨四點的朋友圈,

到底有什麼可炫耀?

編輯:駱沙

綜合整理自四川日報(ID:scrbgfwx)綜合工人日報(ID:grrbwx)、深圳人才網、日報網、新華社、微信公眾號50KM(ID:FiftyKM)、滴滴媒體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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