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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被套路!上海集中宣判四起涉「套路貸」案件17人獲刑

原標題:小心被套路!上海集中宣判四起涉「套路貸」案件17人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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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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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時報()記者 朱丹丹 北京報道

因校園貸、美容貸、培訓貸以及套路貸……引發的自殺或者綁架等事件不斷發生,給社會帶來嚴重的影響。

8月2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黃祥青在新聞發布會上通報了上海法院四起涉「套路貸」犯罪案件的審判情況。

當天,寶山、靜安、奉賢法院分別對這四起涉「套路貸」犯罪案件進行了集中宣判,分別判處17名被告人十六年至二年有期徒刑,並處三十四萬至四萬元不等的罰金及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其中,對為首者、起意者、策劃者及積极參与者,法院依法給予嚴厲打擊,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處刑罰十年以上,最重的為有期徒刑十六年。

「此次集中宣判的四起案件,共涉及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個罪名,是今年以來社會影響較大的典型『套路貸』犯罪案件。」 新聞發布會通報稱。

會上有關人士還進一步表示,「套路貸」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徵,製造民間借貸假象;製造銀行流水痕迹;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並要求被害人立即償還「虛高借款」;惡意壘高借款金額;軟硬兼施「索債」等。

上海集中宣判四起涉「套路貸」案件

除了校園貸之外,近幾年來,一種看似民間借貸糾紛,實則涉及詐騙、敲詐勒索等多項刑事犯罪的「套路貸」案件也頻頻發生。

8月28日,上海寶山、靜安、奉賢法院分別對4起涉「套路貸」案集中宣判。

比如,寶山法院審理的瞿某等詐騙案是比較典型的一例「套路貸」。被害人杭某本來只想借3000元,最終被「套路」卻賠掉了上海的一套房。

「『套路貸』犯罪的發展蔓延,不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而且其中摻雜的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誘發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輟學、自殺、賣房抵債等嚴重後果,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上述通報會上強調。

通報會上還指出,這些案件反映出當前「套路貸」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徵:一是製造民間借貸假象。被告人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招攬生意,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民間借貸假象,並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及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製造銀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經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

三是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並要求被害人立即償還「虛高借款」。

四是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被害人無力支付的情況下,被告人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

五是軟硬兼施「索債」,或者提起虛假訴訟,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佔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那麼,「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區別何在?

上述會上有關人士介紹到,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行為。與「套路貸」區別主要表現在:行為目的不同。具體來講,「套路貸」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借口,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而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手段方法不同; 侵害客體不同;法律後果不同;量刑上從嚴。對於「套路貸」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團伙中的主犯,依法從重處罰。

「從嚴」懲治「套路貸」

值得注意的是,「套路貸」犯罪案件屬於新類型案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較多,處理難度較大。

而《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上海高院對「套路貸」犯罪法律適用中的疑難爭議問題,不斷加強調查研究。

比如早在今年8月向全市法院下發了《關於加大審判工作力度 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充分認識「套路貸」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認真把握「套路貸」犯罪的主要特徵,準確界定「套路貸」犯罪的性質,正確認定「套路貸」的犯罪數額,依法從嚴懲處「套路貸」犯罪。

「今後,上海法院將在依法從嚴懲處『套路貸』犯罪的思想指導下,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確保在法律上嚴懲,在經濟上重罰。」通報會指出。

通報會上還進一步表示,上海法院將在四個方面進行「從嚴」懲治。第一,定罪上從嚴。「套路貸」犯罪的本質特徵是犯罪分子非法侵佔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合法財產,屬於侵財類犯罪,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被告人在「索債」時採用了毆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的行為特徵的,以相關罪名定罪處罰。對於「套路貸」犯罪行為同時構成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多種犯罪的情況,依照刑法規定進行數罪併罰或者選擇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第二,犯罪數額認定上從嚴。在「套路貸」犯罪數額的認定上,把握「套路貸」行為的犯罪本質,將其與民間借貸區別開來,從整體上對其予以否定性評價。被告人在借貸過程中以「違約金」「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義收取的費用,均納入犯罪數額予以認定。除了借款人實際收到的本金外,雙方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應當計入犯罪數額,不應當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第三,犯罪組織認定上從嚴。對「套路貸」共同犯罪,確有證據證明三人以上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套路貸」犯罪,已經形成犯罪集團的,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

責任編輯:馮櫻子 主編:冉學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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