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之大,無奇不有
比如說,出國旅遊要開取」你媽是你媽」的證明;
比如說,女子探監要開取「老公是老公」的證明;
比如說,出去找工作要開取「品行端正」的證明。
這不,近日雲南一男子去銀行辦業務,被要求開具戶籍證明。
為此,當地警方霸氣「懟」銀行稱,按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不再出具此類證明,
若再讓群眾往返,將通報一行單位的紀檢部門。
對此,網友紛紛豎起大拇指表示「幹得漂亮!」
其實早在2016年9月1日起,公安部等12個部門就聯合出台《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意見》
對於無法用法定身份證件證明的9類事項,公安派出所可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辦理:
1.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
2.註銷戶口證明。
3.親屬關係證明。
4.被拐兒童身份證明。
5.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6.非正常死亡證明。
7.臨時身份證明。
8.無犯罪記錄證明。
9.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其他情形。
以下20種證明,派出所都不開了!
戶口簿、身份證、護照等法定身份證件能夠證明的9類事項: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別。
4.公民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
5.公民民族成分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貫。
9.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
居民戶口簿能夠證明的5類事項
B.居民戶口簿能夠證明的5類事項:
1.戶口遷移情況。 2.住址變動情況。
3.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和更正情況。
4.註銷戶口情況。
5.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係。
需要證明的6類事項,根據情形分別由主管部門出具證明、使用部門核查,或依法辦理公證,涉及公安機關職責的,公安機關提供必要協助,或由相關部門向公安機關核查:
1.婚姻狀況。
2.文化程度。
3.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
4.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向社保部門申領養老金。
5.因公民個人或相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填寫、錄入登記信息發生差錯,導致與戶口簿、身份證、護照信息不一致的。
6.當事人未登記戶口。
所以親愛的小夥伴們,當有人讓你開具不用開具的證明,記得,把這篇文章甩給他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