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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殺人案:對司法失去信任才是最可怕的

山東辱母殺人案在朋友圈刷了屏,經過輿論發酵后,今天官方給出了答覆。

3月26日上午10點43分,山東高院官方微博發佈於歡案情況通報。

3月26日上午11點16分,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微博稱,已派員調查於歡故意傷害案。

3月26日上午11時37分,最高人民法院微博轉發山東高院的情況通報。

3月26日中午12點50分,山東省公安廳官方微博稱,已派出工作組,赴當地對民警處警和案件辦理情況進行核查。

3月26日下午4點15分,聊城新聞網稱,已成立工作小組,針對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為、高利貸、涉黑犯罪等問題,全面開展調查。

3月26日下午4點27分,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稱,對「於歡故意傷害案」依法啟動審查調查。

對於此案為何在半年過後掀起輿論波瀾,人民日報評論指出:在很多人看來,於歡的行為不僅僅是一個法律上的行為,更是一個倫理行為。而對於判決是否合理的檢視,也正顯示出在法律調節之下的行為和在倫理要求之下的行為或許會存在的衝突,顯示出法的道理與人心常情之間可能會出現的罅隙。也正是在這個角度上看,回應好人心的訴求,審視案件中的倫理情境、正視法治中的倫理命題,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在這裡庫叔推薦「俠客島」的一篇文章,供大家參考。

事情很簡單:2016年4月14日,一位22歲的男子於歡,在母親蘇銀霞和自己被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傷了4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駕車就醫,卻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

杜志浩,是11名催債人的領頭者。除了辱罵,他還脫下於歡的鞋子,捂在蘇銀霞的臉上。他還脫下褲子,當著於歡的面,把自己的生殖器往蘇銀霞臉上蹭……

路過的工人看到了這一幕,選擇報警,警察來到后說「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隨即離開。看到警察離開,情緒激動的於歡站起來往外沖,被杜志浩等人攔下。暴力上演,一死三傷。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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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

輿論的嘩然,估計是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想到的。

「雖然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說這些話不合適,但是我還是想說:暗中被刺死的杜某死有餘辜,他已經喪失了起碼的人性,說於歡為民除害也不為過!法官在判案時,除了堅持法律之外,也應當注意防止判決與大多數人心中的底線正義相違背。本案中的母子實在令人同情,法律不應如此冰冷!」

寫下這話的,是某大學法學院一位教授。他的觀點,代表了網上的眾多輿論。

不少人看完新聞后的第一反應,也是「只能去殺人」。相比這種無奈的表達,一名網民在讀完新聞后,寫下了這樣的文章——《當他的雞雞蹭到你母親臉上時,你會不會怒起殺凶?》。

這是一種很容易想象的同理心,一個血氣方剛的年輕男子,在被催債人員非法拘禁控制的情形下,在目睹母親被極端方式猥褻侮辱,而警方又沒有干預製止就離開時,是什麼樣的心情?如果你身處其中,手頭碰巧有把水果刀,你會怎麼做?

群情激昂的背後,透露的不止是對於歡個人生死的掛懷,也是大眾情緒的一種焦慮和不安。因為沒有公權力的保護,我們每個人都可能遭遇於歡一樣的屈辱。

「我想過,如果我是於歡,當法律不能保護我和家人,使我和家人又遭遇到極端的羞辱或侵害的情況下,我會如同他一樣,甚至會更堅決,捅死那些狗日的,絕不寬恕。」一名網友寫下了這樣直白的話,並得到了數以萬計的點贊。

法院的判決,更是觸怒了網民。

很多人直接把矛頭對準了法官,「法官是天上掉下來的,沒有母親……」更多人則在反思,「如果法律不能讓人民感到安全,那麼這法律就是用來羞辱人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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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是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衛,是本案最大的法律爭議。

法院認為,於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衝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於被害人存在過錯,且於歡能如實供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

為何不認定正當防衛,法院的解釋是,雖然當時於歡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是法律上的專門表達,理論上稱「防衛正當時」,通俗解釋就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因為只有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才存在實施防衛措施的必要性。如果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而進行所謂的防衛,就成立「事先防衛」和「事後防衛」,屬於「於防衛不適時」,不具有正當性。

面對法院的判決,有學者發現了一個弔詭的細節,法院既然認定於歡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違法犯罪行為,該行為是典型的持續犯,從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開始到解除這種限制為止,整個期間都屬於「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這相當於承認了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某種程度上也屬情理之中。一方面,於歡的行為造成了一死三傷,存在法律上認定的社會危害性,且影響重大;另一方面,杜志浩的行為,沒有造成於歡和蘇銀霞的人身危險,即沒有「防衛的緊迫性」。

不過,這樣的解釋,顯然不能服眾。

在大眾的認知中,這種不法傷害從一開始就是存在的,杜志浩們限制了於歡和母親的人身自由,辱罵,抽耳光,向他們播放黃色錄像,用男性生殖器當著兒子的肆意凌辱母親。這不但是對生命健康權的剝奪,更是對人格尊嚴的挑釁。

於是,民眾支持於歡拿起水果刀,特別是在警察介入無果后……

3

警察

警察的身影,在本案中一閃而過,看似微不足道,卻成為重要轉折點,成為壓死於歡的「最後一根稻草」。

監控顯示,22時13分,一輛警車抵達非法拘禁現場——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民警下車進入辦公樓。

多名現場人員證實,民警進入接待室后,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

4分鐘后,部分人員送民警走出辦公樓,有人回去。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於歡的姑姑於秀榮拉住一名女警,並試圖攔住警車。她回憶說,「警察這時候走了,他娘倆只有死路一條。我站在車前說,他娘倆要死了咋辦,你們要走就把我軋死。」

對此,警方給的說法是,他們是詢問情況後到院內進一步了解情況。(但未解釋,為何屋裡關著人,他們要先到院里了解情況)

無論如何,警察的出現,並沒有解除於歡母子被有黑社會性質的催債團伙非法拘禁的事實。實際言行,甚至有偏袒和放縱的嫌疑,這也成為輿論和專家認定警方不作為的重要依據。

警察的毫無作為,讓杜志浩們看上去肆無忌憚,原來連警察也奈何不了他們。或許,正是這個草率至極的處置行為,讓於歡陷入絕望,也更加氣憤。

案件顯示,於歡殺人的時機,恰恰是在經受了母親的奇恥大辱、警察丟下一句話離開之後的幾分鐘內。無疑,警察的過錯,或者警察的過失,成為了殺人導火線之一。

甚至有人提出,討債的人非法拘禁,本身就是違法的,警察不聞不問,也就是瀆職,檢察院應當立即立案。

4

上訴

於歡已提出上訴。其上訴代理人、律師殷清利表示,已經在2月24日,趕在上訴期的最後一天提起上訴。

上訴理由指出,在遭遇涉黑團伙令人髮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後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於歡的被迫還擊至少屬於防衛過當。同時,於歡聽從民警要求交出刀具並歸案、在訊問中如實供述等行為,應當認定為自首。

代理律師的理由得到不少同行的贊同。一方面,杜志浩等人的非法拘禁事實是成立的,一審法院已經確認。另一方面,警察有限的執法方式,並沒有達到制止「非法拘禁」的效果,於歡及其母親的人身危險依然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尋求救濟無望的被告人情緒失控,以暴力制止侵害,符合「不得不為」的正當防衛要求,只不過「超過必要限度」。

實際上,一審判決的確有值得商榷之處。蘇銀霞被催債,是因為陷入了高利貸陷阱。她向杜志浩的雇傭者吳學占借款135萬元,約定月利息10%。截止到2016年4月,她共還款184萬元,並將一套140平米價值70萬的房子抵債,最後17萬欠款,實在還不起了。從法律上來說,10%的月息已超出國家規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吳學占從蘇銀霞手裡獲取的絕大部分本息,屬於嚴重的非法所得。

其次,在傳統的情理社會,精神侮辱帶來的「防衛的緊迫性」,其實不亞於生命健康權。要明白,杜志浩的行徑是突破人倫底線的侮辱。手段之卑劣,性質之惡劣,超出絕大多數人的想象,嚴重挑戰了公眾的道德認知。畢竟,我們每一個人都有母親。

再次,長期以來大眾對警方表現的失望,一併裹挾到了本案中。當於歡把求援的希望放到警方身上時,他們內心是期待警方幫助他們脫困的,哪怕是暫時的。但是,警察既沒有帶走杜志浩們調查,又沒有將於歡母子解困,其處置缺陷和實際後果,與於歡殺人間是否構成因果聯繫,一審法院選擇性地忽略了。

最後,就「正當防衛」的立法精神來看,目的是要鼓勵公民採取必要措施與不法侵害作鬥爭,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彌補公力救濟之不足。但是,如果司法實踐中,將「防衛的緊迫性」標準定義過高的話,很容易消解公民對抗違法行為的勇氣,這與正當防衛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馳。

更何況,這是一個自我的防衛,也是一個為母親的防衛。

安提戈捏說,法律之內,應有天理人情在。

5

未來

二審怎麼判?我們不便揣測。

因為,審判獨立的原則,無論如何都值得尊重。

一種觀點認為,在民意洶湧的輿論壓力下,二審極有可能改判。說不定,此刻相關法院就在加班加點,研究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

我們不贊同輿論干預司法。但是當刑事個案生成為社會公共事件時,它所帶來的討論,無疑具有啟發民智的意義,甚至關乎我們對法治未來走向的信心。在被刷屏的一天里,有關於歡刺殺辱母者的上億條評論,是國人對法治高度關切的一個生動註腳。

面對22歲的於歡,以及本案中自然正義與法律正義可能存在的落差,我們只想說,司法,不僅關乎紙面規則的落地,還關乎規則背後的價值訴求,更關乎人心所向,倫理人情。

否則,於歡承擔的,就不止是杜志浩帶來的羞辱。

延伸閱讀:

辱母殺人案:法治建設需要正視人心經驗

回應好人心的訴求,審視案件中的倫理情境、正視法治中的倫理命題,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本文摘編自微信公眾號「人民日報評論」(ID:rmrbpl),原文標題《辱母殺人案:法律如何回應倫理困局》

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辦公樓(右),於歡及其母親曾在這裡被催款團伙控制、侮辱,最後釀出了血案。 南方周末 王瑞鋒 圖

昨天,一篇《刺死辱母者》迅速刷屏。

母親被索債者當面凌辱,兒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最簡單的描述,凸顯的是此案引來輿論嘩然的原因:當一個人或其近親正在遭受難以忍受的凌辱時,奮起反抗造成一定後果,司法應該如何認定這一行為?

當地法院的一審判決認為,這並不構成正當防衛,因為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經出警,於歡母子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儘管本案二審尚未啟動,但是,輿論的爭議卻顯示出法律條文所不能涵蓋的更深層意思。無疑,此事切入了一個關於法律與倫理的命題。

雖然涉及一些具體細節的爭議,比如,警察在離開接待室后,是準備離開還是僅僅外出調查,但最主要的爭議,還是集中在於歡是否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上。尤其是,於歡由於母親和自己被侵害而產生強烈情緒的情況下,是否犯下了故意傷害罪。

輿論的強烈反應提示我們,應該正視此事發生之時的倫理情境,站在當事人的角度更多考慮。在某種程度上,也正是這樣的倫理情境,讓很多人在討論這一案件時,不僅基於法律來做出自己的判斷。

他們考慮更多的或許是,當至親之人遭遇侵害時,自己能以怎樣的方式去保護他們?當巨大的凌辱降臨在自己或者親人身上時,是忍受凌辱還是挺身抗暴?當處於無法逃脫的困境中時,要如何維護自己與親人的尊嚴?

法律的社會功能是什麼?可以說,法律不僅關乎規則,還關乎規則背後的價值訴求,關乎回應人心所向、塑造倫理人情。此案在半年過後掀起輿論波瀾,正是因為其中蘊含著許多人的倫理訴求和情感訴求。

換句話說,在很多人看來,於歡的行為不僅僅是一個法律上的行為,更是一個倫理行為。而對於判決是否合理的檢視,也正顯示出在法律調節之下的行為和在倫理要求之下的行為或許會存在的衝突,顯示出法的道理與人心常情之間可能會出現的罅隙。也正是在這個角度上看,回應好人心的訴求,審視案件中的倫理情境、正視法治中的倫理命題,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也正是因此,轉型期的法治建設,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視這些人心經驗,正視轉型時代保護倫理價值的重要性,從而把握好邏輯與經驗的關係、條文與人情的關係、法律與倫理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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