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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騎ofo致死索賠866萬最終降了12萬,ofo稱兒童侵犯財產權

每日人物張媛媛報道

9月15日上午,11歲男童騎ofo腳踏車死亡索賠案在上海靜安法院第一法庭正式開庭審理。這是國內首例狀告共享腳踏車公司的案例。

庭審中,被告ofo公司堅持自己在本案中沒有責任,拒絕賠償。原告代理律師張黔林對每日人物表示:「ofo投放到公共場所盈利,無償佔用社會資源,應考慮公共場所無人管理,以及對未成年人造成的正負面影響,當然要負責。」當天12時30分左右,庭審結束,法院擇期將宣判。

2017年3月26日,11歲男孩打開了一輛密碼未打亂可直接按開的ofo腳踏車,騎行過程中,遭客車碾軋死亡。靜安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機動車駕駛員王某疏於觀察路況,負事故次要責任。男孩未滿12周歲,駕駛腳踏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於觀察路況,負事故主要責任。

男孩家屬將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ofo公司)和駕駛員及其所在汽車租賃公司告上法庭,本次開庭前,男孩家屬已經和汽車公司方達成和解,撤銷了對其的訴訟請求。

網路圖。

ofo機械鎖是否是造成男孩死亡的原因?

原告代理律師張黔林認為,「機械鎖密碼是不變的,一部車一種密碼,最快三秒可破解;這種機械鎖比較難於鎖住,需要按下按鈕將鎖掛上去后再手動將密碼撥亂;另外計費與上鎖無關,無法限制使用人將機械鎖鎖牢。涉案腳踏車的鎖具只需要按下去,沒有打亂密碼,所以造成了受害人一按就開鎖,這就是缺陷。」

ofo對此表示,ofo共享腳踏車使用的鎖具,本身並不存在缺陷,全部在正規廠家採購,密碼組合超過8000組,遠高於國家規定的900組。原告代理人存在擴大、混淆概念的嫌疑,並且交通事故本身和腳踏車沒有關係,「在腳踏車騎行過程中,因參與交通而產生的交通事故危險,則已與腳踏車本身無關。而與交通參與人是否遵守交通規則、是否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有關」。

男童是否存在侵佔他人財產權的行為?

男童並不是ofo的註冊用戶,雙方沒有形成租用共享腳踏車的合同關係,ofo公司認為:未經ofo許可,使用共享腳踏車屬於擅自侵佔他人財產,該行為損害了ofo的財產權。「小朋友擅自開鎖,違規使用他人財產亦已構成侵權,並最終釀成慘劇,考慮到當事人身亡,所以沒有反訴」。

張黔林告訴每日人物,小黃車投放到公共場所,應該考慮到公共場所無人管理,以及可能出現的對未成年人的影響。對於網上說的小孩是否是偷車行為,「偷涉及到私密性問題,小黃車沒有租賃一個店鋪,告訴大家沒有經過許可不能騎車。小黃車放在公共場所,本身有一定危險性,增加了社會隱患和漏洞」。他還認為不能把對未成年人的評價等同於對成年人的評價。

ofo 是否缺乏對公共安全的關注?

ofo公司認為自己在此案中沒有責任,男童家屬承認自己有部分監護不力的責任,也將對ofo公司的索賠金額降低了2萬。

律師張黔林認為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ofo公司在投放產品時應最大化考慮到兒童的利益,檢索以往案例發現,因使用小黃車受傷的報道時有發生。

對於賠償金額,張黔林表示:「只要法院認定小黃車的責任,全部進行換鎖,對於精神賠償金額,法院判決多少我們都是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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