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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訪談 | 《法治周末》採訪談順風車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網約車誕生至今,扮演了出行行業顛覆者的角色,真正改變了人們的出行方式。近年來陸續出台的國家及地方網約車監管政策也在致力於網約車的規範發展。而與網約車同時誕生的順風車是否屬於商業運營的網約車,則存在一定的爭議。近日,李亞律師接受了《法治周末》記者羅聰冉的採訪,就順風車事故的責任劃分給出了自己的專業解答。

李亞律師認為,在交通部等七部委《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中,對於私人小客車合乘的描述符合第七章《附則》的第三十八條:「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的規定。小客車合乘即拼車、順風車,並不屬於網約車範疇,因此也不受《暫行辦法》的規制。此種情況下,誰來管理以及如何管理,應取決於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

順風車又出事故,滴滴公司再成被告。

5月22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發布消息稱,因乘坐滴滴順風車時遭遇交通事故,原告宋某將小桔科技公司(即"滴滴出行"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損失1萬元、提供並協助履行司乘意外險保險合同。

據了解,海淀法院已經受理了該案,目前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出行遇事故滴滴再成被告

2016年5月28日晚,宋某搭乘的滴滴順風車與一酒駕司機駕駛的車輛相撞,致使宋某受傷。

宋某稱,後來其發現,滴滴順風車駕駛員為2015年1月4日取得的《機動車駕駛證》,事故發生時駕齡剛過一年,不滿足《計程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中申請駕駛計程車應取得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的要求;也與《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取得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的規定相衝突。

宋某認為,在網約車交易中,滴滴出行公司等平台所承擔的是承運服務;網約車司機及車輛系受平台指派任務,去屢行平台與乘客的客運合同;滴滴出行公司因派遣不滿足相關法律要求的肇事車主履行該合同,屬於不當履行合同,應承擔對原告的違約責任,賠償原告的物質、精神損失。

5月29日,滴滴順風車相關負責人向法治周末記者表示,順風車跟一酒駕司機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具體事故的責任劃分及責任承擔,由法院依法判決,滴滴會積極配合法院進行審理。

駕駛員資質應套用哪個門檻

交通運輸部幹部管理學院交通運輸法學教授張柱庭認為,該案的關鍵是要注意交通事故發生時的時間節點。

張柱庭介紹,2016年7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首次提出將互聯網專車納入預約出租汽車管理;同日,交通部就此前頒發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要求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需取得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次日,交通運輸部、工信部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宋某遭遇交通事故時,是在相關文件出台之前,因此只能按照當時的做法、根據雙方的協議進行處理;而滴滴平台承擔的是信息發布責任,因此只需要看發布的信息是否真實、有無瑕疵等。"張柱庭表示。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亞也認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中原告不能使用后出台的規章,來主張司機具有相應的資質。

此外,李亞強調,順風車、拼車都屬於小客車合乘範疇,並不屬於網約車範疇,因此不受《計程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和《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管理;誰來管理以及如何管理,需要看各省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

李亞介紹,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公布的《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規定,駕駛員應有一年以上駕齡,事件中的車主符合規定,並不違背有關規定;對於滴滴等合乘信息服務平台而言,其主要的作用還是信息的發布;滴滴平台如果提供了真實的雙方出行需求信息,則應視為其在本案中已經履行了相應的職責,不應承擔責任。

平台獲利是否加重責任劃分

北京律師協會交通管理與運輸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黃海波認為,在該案中,首先要看該車輛的性質是否為"順風車",如果是為了送乘客而專門設計的一條線路,並不是出行線路相同而選擇合乘,那這樣的運營行為就不是合法的順風車行為,實則還是網約車行為。

不過,無論是網約車還是順風車,平台或許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因為平台的運營行為獲取了運營利益,那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黃海波認為。

記者注意到,在2016年2月,《北京青年報》報道稱,一些滴滴順風車車主發現,滴滴平台會抽取每單5%做平台服務費;彼時,就有車主提出質疑,收取服務費與順風車公益的身份不符。

類似案例中賠償主體為保險公司

關於順風車出事故,滴滴公司被起訴的案例不只這一起。近日,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就對一起順風車出行交通事故賠償作出了判決:由肇事車主的保險公司進行賠償,順風車平台滴滴公司無責。

該案的經過是,2016年11月,劉女士乘坐崔先生的順風車與另一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劉女士受傷。因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劉女士將雙方車主、車輛投保的兩家保險公司,以及滴滴公司訴至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

該法院認為,被告"滴滴出行"只是合乘信息服務平台而不是承運人,且並無過錯,不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該案因雙方車主對事故負同等責任,故判決由車主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進行賠償。

河南國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肖強就上述案件向媒體分析,順風車屬於平等民事自然人之間的私人小客車搭乘,屬於偶爾性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綠色出行方式,各個國家對順風車的管理,多以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為基礎,不納入公共運輸管制的範疇。

肖強表示,私人小客車搭乘交通事故的賠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賠償先後順序依次為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侵權人。

在此次案件中,原告宋某要求被告滴滴賠償損失1萬元、提供並協助履行司乘意外險保險合同。

今年3月15日,滴滴曾承諾在為乘客和司機提供先行墊付保障機制基礎上,通過建立保險機製為滴滴專車、快車、順風車等乘客和司機提供意外事故安全保障;對於服務中事故,針對乘客與司機產生的符合保險保障範圍的醫療、傷殘、意外死亡等費用,在車輛自身保險限額外,由滴滴建立的保險體系提供全額保障。

滴滴順風車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在安全保障方面,順風車平台在車輛的自身保險之外,也建立了一定的保障體系,在保險期間內的、符合保險保障範圍的事故,由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履行保險義務;通常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都會獲得平台保障體系提供的保險賠償,若雙方對賠償標準未達到統一,才會上訴法院。

李亞律師

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諮詢監督員、北京金融局百千萬工程講師、

北京律師協會金融衍生品與互聯網金融專業委員會委員

專註於互聯網金融、互聯網投融資、互聯網創業等互聯網行業法律服務領域,擁有風險管理、金融投資、公司治理等法律服務的專業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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