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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話題|信用卡全額計息 這個坑誰來填?

李曉東是因未及時還清信用卡賬單,留下餘額導致產生高額罰息,而且罰息幅度太大,達到欠款餘額的近5倍之多,顯然超出了其心理預期。

導讀:央視《今日說法》主持人李曉東,近日將建行告上法庭。去年3月,李曉東用建行龍卡信用卡消費1.8萬餘元,但有69元未還清,然而10天之後,竟然產生了300餘元的利息。在多次撥打建行客服電話后,李曉東才知道,建行收取逾期利息的方式是以賬單的總額來算,而不是未還清金額。李曉東認為,建行這樣的信用卡計息方式明顯不公平,其相關條款應為無效的格式合同條款,且建行應返還向其收取的300餘元利息。(據4月5日澎湃網)

信用卡全額計息不妨交給競爭

舒聖祥

一個法律節目的主持人,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這引起了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不過,李曉東想要贏得這場官司的可能性幾乎為零。類似案件被報道已經好多年了,信用卡全額計息,是名副其實的國際慣例,雖然看上去非常不公平,但我們辦卡時簽的合同里,確實有這一條。

所有的公平,背後都離不開效率的考量,司法審判也是如此。一方面要維護合同的有效性以及社會的契約精神,另一方面要維護條款公平背後的實質公平,法院通常只能選擇前者。因為破壞前者的社會後果更為巨大,維護前者更有利於社會公眾的實際利益。「格式條款無效」是不可以被無限擴大解釋的,否則,幾乎所有合同都可以被事後單方宣布無效,因為合同條款通常都是由一方擬定。

更何況,所謂實質公平,本身並不像我們想象的那麼簡單那麼淺顯。以全額計息為例,明明只是欠了很少的一部分零頭沒還,銀行卻要以全部欠款計息,這種不公平好像是顯而易見的,是典型的霸王條款。但是,反過來想想,只要在免息期內全額還款,你刷信用卡借的銀行的錢,銀行是一分錢利息都不收的。你為此感謝過銀行嗎?大多數人恐怕都沒有,你會覺得這是你該得的。

問題是,站在銀行的視角,借錢給你本來就要收利息,我現在搞優惠,只要你在免息期內全額還款就不收;現在你沒有做到,雖然未還欠款只是一部分,但我取消優惠收取利息,又有什麼不可以呢?我並沒有罰你什麼,我只是要收取我本就該得的利息,不再給你免息優惠而已,這有什麼不可以的呢?世界上,所有優惠都是有條件的,不是嗎?

我不是要替銀行洗地,我只是想提示一個基本的經濟學常識,所有的交易都有成本,你每獲得一個優惠,背後都有相應的代價,所以尊重規則也是一種義務。李曉東之所以特別懊惱,可能是因為無意欠下了69元未還清,並非出自主觀故意,卻需要付出300餘元利息,所以覺得特別不公平。但經濟學是不看動機的,它只看重結果。事實是,你的確沒有全額還款,如果所有人都可以將未還欠款解釋為無意之失,並因此要求享受優惠,那就不是什麼法治社會,而是人情社會,誰臉大誰有名誰關係硬聽誰的。

2013年7月1日,《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正式執行,其中要求,銀行在信用卡還款上,至少「晚3天、差10元以內的」應視為按時還款。這一「容時容差」條款,本身就是對全額計息問題的善意回應。可能很多人覺得不夠,不該是3天而是30天,不該是10元而應該是100元甚至1000元。但是說實話,行業協會只能規定一個最低的標準,其他的應該並且只能交給市場競爭。碰到什麼問題,就要求權力介入加以管制,這種思路是不對的。

現實是,少數銀行已經取消了全額計息,更多的銀行並沒有,如果我們在辦信用卡時,真的那麼在乎全額計息問題,應該體現為實際選擇才對;之所以並沒有,說明無意欠下零頭未還導致全額計息,只是生活中非常小概率的事件,我們辦信用卡,更看重的還是銀行的相關服務和其他優惠。全額計息屢屢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但在實際生活中,對我們大多數人來說,其實根本碰不到,因此也就沒那麼重要。

早該向信用卡全額罰息說不

法制日報

所謂信用卡全額罰息,主要指持卡人未全部償還賬單欠款時,應該按照賬單全額(既包括欠款部分,也包括已還款部分)為基準計算罰息。如賬單為兩萬元,即便到期后僅差1分錢未還清,也應按照兩萬元為基準計算罰息,而非按照未償還的1分錢為基準計算罰息。信用卡全額罰息早已不是新鮮事物,很多人對其公平合理性多有詬病,但很多銀行一直執行全額罰息。筆者認為,無論李曉東的訴訟結果如何,監管部門都應及時發聲,從公平角度出發,責令取消信用卡全額罰息。

一般來說,全額罰息超出一般人的認知範疇和預見程度,也不符合通常的交易習慣。所謂利息或者罰息,通常是建立在本金基礎上,有本金才有利息或者罰息,如果本金已經部分歸還,則欠款人只需就未歸還部分承擔利息或罰息。在正規金融借貸或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就經常這樣約定,極少使用全額罰息條款,即使訴訟,人民法院的裁判也只是要求債務人就未履行部分承擔罰息,不存在就全部債務承擔罰息。銀行與刷卡人之間也是普通的債權關係,其有什麼特權要求債務人承擔全額罰息呢?

其次,信用卡全額罰息屬於典型的霸王條款和格式合同。辦理過信用卡的人大概都有感受,推銷者只會滔滔不絕地講述信用卡的免息期、額度等好處,對可能帶來的風險基本閉口不提。多數是「指導」辦卡人按照固定的模板「照葫蘆畫瓢」地填寫完相關信息了事。在銀行工作人員未盡到提醒和告知義務的前提下,絕大多數人根本不了解違約責任是什麼,是否會收取全額罰息。那麼,這種過分加重持卡人責任且未明確告知的全額罰息就是典型的霸王條款,不該得到支持。

雖然市場交易法則講究契約自由和誠實信用,簽訂了協議的持卡人就該按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但市場經濟更追求公平正義,處於壟斷地位的銀行,制訂全額罰息這一過分加重持卡人責任的霸王條款,就該被制止。

當然,銀行或許也有苦衷,信用卡違約現象比較嚴重,特別是小額違約較多,處理起來費時費力。但對付「老賴」也應有所為有所不為,不能採取超出普通人預見能力的全額罰息。可以考慮通過效力更高的法規作出規定,除了將逾期不還者列入黑名單外,銀行還可要求其承擔全額罰息、違約金、包括律師費在內的合理追討費用,而非繞過法律法規搞「小動作」。

簡而言之,缺乏法律法規授權的信用卡全額罰息不公平、不合理,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規範或清理。一是要實行總額控制,無論標準高低、項目繁簡、名目多少,違約金或罰息總額不得超過相應標準,如不得超過年利率36%這一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二是要明確告知義務,要求銀行以顯著字體書面告知持卡人各項義務,否則銀行不得主張相關權利。這樣才能防止銀行店大欺客,讓持卡人公平、明白、無憂地體驗信用卡業務。

信用卡「全額罰息」應改以「餘額罰息」

江德斌

李曉東是因未及時還清信用卡賬單,留下餘額導致產生高額罰息,而且罰息幅度太大,達到欠款餘額的近5倍之多,顯然超出了其心理預期。此種屬於信用卡「全額罰息」,其計息方式非常不合理,用戶稍一疏忽,就會遭遇罰息陷阱,被迫承擔過重的信用貸款成本。

前些年,經常發生因「全額罰息」引發的「天價滯納金」案例,哪怕用戶只差1元未還也按全額計息,甚至發生過數千倍的罰息,令公眾非常不滿。後來銀行改為容差容時服務,給予用戶一定的寬限,央行又取消信用卡滯納金,將信用卡費用市場化,由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

表面上看這樣做降低了用戶負擔,但僅有工商銀行採取「餘額罰息」,諸多銀行依舊採取格式條款和「全額罰息」模式,仍然不合理,「天價罰息」的案例還是時有發生。信用卡透支消費本身就是一種債務,乃是用戶向銀行申請的消費貸款,用戶需為自己的欠債行為擔責,為所拖欠債務支付利息。但在用戶歸還部分貸款時,就理應免除這部分的金額計息,只對餘額繼續計息,才是符合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

信用卡「全額罰息」模式引發的利息過高,已經異化為「合法的高利貸」,給銀行帶來高額的利潤,卻讓廣大用戶背負沉重代價,顯然也是不公平的。而且,「全額罰息」並非銀行所言的國際慣例,事實上,包括美國、法國、韓國等多個國家在內的法律,均對信用卡罰息加以限制,明確不得對透支額重複計息。可見,「行規、國際慣例」等說辭,都是銀行藉以維護自身利益的擋箭牌,不應做為法律憑據。

正在大力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公民的很多違約、違規行為,都已經與信用掛鉤,在工作與生活中受到限制。信用卡也是基於用戶信用基礎之上,在社會信用環境逐步改善之際,也應適時變革,廢棄掉不合理的「全額罰息」模式,改以「餘額罰息」模式替代,從而降低用戶的信貸成本,鼓勵用戶合規使用信用卡。如果出現用戶惡意違規欠款不還的話,除了「餘額罰息」之外,還可以降低其信用分值,給其個人信用信息記上一筆,形成制度化約束限制,豈不是更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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