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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玩壞的「共享」挑戰監管者智慧

資料圖

一些業態之所熱衷傍「共享」一詞,在專家看來,一是為了吸引投資,二是希望能搭上政策的順風車;也有企業希望通過套上「共享」名頭,避免資質審批、逃避相關行業監管;也有企業是出於構建互聯網生態的戰略考量

法治周末見習記者羅聰冉

從共享出行到共享腳踏車,再到共享充電寶、共享雨傘、共享圖書、共享珠寶、共享奢飾品包包、共享睡眠艙……越來越多的「共享」開始向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滲透,甚至被稱為「共享是個筐,啥都能往裡裝」。

隨著共享經濟「大筐」里的東西越裝越多,人們對「共享」含義的認知卻越來越模糊。不少人士認為,一些所謂的「共享」,只是披上「馬甲」的租賃,存在濫用和炒作共享概念的不良跡象。還有一些打著「共享經濟」旗號的項目,在面對市場考驗時遭遇尷尬,例如,共享睡眠艙推出不久,便被突擊叫停。

那麼,到底什麼才是共享經濟?哪些是「真痛點」,哪些是「偽需求」……共享經濟項目引發的現象和問題,引起業界探討。

企業提供非閑置資源也是共享經濟

法治周末記者注意到,在分享經濟發展如火如荼之時,73日,國家發改委等印發了《關於促進分享經濟發展的指導性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分享經濟的內涵特徵:在現階段主要表現為利用網路信息技術,通過互聯網平台將分散資源進行優化配置,提高利用效率的新興經濟形態;分享經濟強調所有權與使用權的相對分離,倡導共享利用、集約發展、靈活創新的先進理念。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向媒體表示,鑒於分享經濟變化快、滲透廣,作為指導性文件,《意見》沒有對分享經濟進行嚴格定義,而是對若干關鍵共性特徵進行必要闡述,兼顧包容性和辨識性,以便統一各部門、地方以及社會各界對分享經濟的認識。

互聯網研究員、《分享經濟:供給側改革的新經濟方案》作者張孝榮向法治周末記者介紹,在過去,我們認為,分享經濟來源於對經濟剩餘的循環再利用,體現為公眾將閑置資源通過社會化平台與他人分享,進而獲得收入。

但如今在張孝榮看來,上述定義的四個關鍵詞均已發生變化——首先是「公眾」,過去供給方和需求方均以個人為主,現在供需雙方已經衍生出企業;其次是「閑置資源」,過去主要包括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個人知識、技能等,現在出現了非閑置資源的分享,例如共享腳踏車,企業採購腳踏車供人們使用;然後是「社會化平台」,過去主要是指通過單個網路平台可以大規模聚集資源,現在平台已經衍生出生態化發展的趨勢;最後是「收入」,過去以個人參與為主,收入來源形成了C2C網路租借、網路二手交易和網路打零工這三種模式,現在出現了B2C,由平台統一進行品牌經營。

基於此,不少人士產生疑惑:這種供給方有企業參與、非閑置資源的分享,還是分享經濟嗎?張孝榮認為,無論供給方是企業還是個人,分享經濟的精神並沒有變化,依然是藉助互聯網技術發展出來的一種資源重新組合分配和循環的方式。

「以個人作為供給方,所提供的資源比較零散,帶來的經濟規模也有限,這種模式在現階段已基本成為業餘狀態;目前,分享經濟多由公司作為供給方,這種模式可以實現規模化操作,涉及的範圍更大、資源更多;這一演變過程,也是人們對分享經濟的認識逐步深化的過程。」張孝榮談道。

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工作委員會專家委員朱巍表示:「傳統的共享經濟是C2C模式,平台只是信息中介、不享有產品的所有權;但在後來發展中發現,共享經濟也不盡然只是C2C模式,因為一些平台自己生產產品進行共享,也在助力供給側改革、擴大消費需求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所以,共享經濟的外延其實還很大。」

記者注意到,在83日,交通運輸部等10部門聯合出台的《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腳踏車發展的指導意見》就指出:「互聯網租賃腳踏車(俗稱『共享腳踏車』)是移動互聯網和租賃腳踏車融合發展的新型服務模式,是分享經濟的典型業態。」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生活服務O2O部助理分析師陳禮騰指出,目前市場上主要的共享經濟模式分為B2CC2C兩種模式,C2C是共享經濟的起點模式,B2C是共享經濟的衍生模式,屬於分時租賃的進階版,相較於傳統的租賃經濟,共享經濟的網路效應非常明顯。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至少有15類共享產品正在「跑馬圈地」。一些原本與「互聯網+」沒有關係的物品,例如充電寶、雨傘等,在冠以「共享」的名頭后,立即變得炙手可熱。不過,在各類共享項目蜂擁而至的背後,也引發了這些項目是否是「偽需求」的討論。以共享充電寶為例,一些業內人士認為共享充電寶缺乏高頻使用場景,且復用率低,是偽需求。

此外,也有一些共享產品,上線不久便遭遇「短命」結局。例如,625日,據《錢江晚報》報道,在杭州某捷運站的共享雨傘,因違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上線24小時不到便被城管執法人員收走。

那麼,面對五花八門的共享項目,如何辨別「真痛點」與「偽需求」?哪些業態適合共享、哪些業態不適合共享?共享經濟的「大門」是否具有「門檻」?

張孝榮告訴法治周末記者,以上問題,目前還沒有一個統一標準,但是可以看到的一個共性是:共享經濟產生的新業態,在傳統經濟里也都是存在的,只不過在傳統經濟中該業態經濟規模較小,市場呈局部化、碎片化狀態,而共享經濟利用互聯網平台,把線下所有碎片化市場都整合在一個平台,做大了經濟體量。

「倘若某一共享業態的經濟規模很小,則難以支撐其長遠發展,很可能會曇花一現;如何判定是否具有經濟規模,使用頻率是一個重要因素,高頻需求才會產生比較大的交易量,反之,低頻需求、成交量小,就意味著市場規模較小,養活不了大的企業和平台,這種模式則難以發展起來。」張孝榮補充。

陳禮騰認為,剛需、高頻、使用周期短是可以進行共享的三個基本點。而諸如籃球、雨傘、珠寶等租賃服務,由於低頻、非剛需可能難以形成持續盈利的商業模式,其實不太適合做共享。

在朱巍看來,共享經濟的基礎是法治經濟,共享產品發展的底線是不能觸犯相關法律法規,在傳統領域中需要的資質,在互聯網平台上也需具備;另外,共享經濟還是素質經濟,如果沒有素質作為基礎,共享經濟難以穩步發展。

對於一些業態熱衷傍「共享」的原因,朱巍指出,首先,是為了吸引投資,因為現在互聯網風投可投資的地方不多,共享經濟被認為是一塊「寶地」;其次,共享經濟作為近年來新興的一種經濟模式,備受國家重視,企業希望能搭上政策的順風車;此外,還有一些行業套上「共享」名頭,是以避免資質審批、減少費用等為目的,有混淆視聽、逃避相關行業監管之嫌;最後,一些企業在互聯網生態構建上有戰略考量,具體來說,雖然有的領域目前還在賠錢,但是有大企業願意往裡砸錢,這讓很多企業看到機遇,寄希望被納入到大企業的生態圈中。

228,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互聯網協會分享經濟工作委員會聯合發布的《分享經濟發展報告2017》顯示,2016年分享經濟市場交易額達到3.45萬億,同比增長103%,預計未來幾年,分享經濟仍將保持年均40%左右的高速增長。

陳禮騰指出,目前,共享經濟在發展時還面臨兩大挑戰——首先是監管體系不全,共享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許多制度變得越來越不適應,按現有法律和制度要求,大量的共享經濟活動處於灰色地帶,甚至有「違法」嫌疑,面臨隨時可能被叫停、被扼殺的風險;其次是產業發展不成熟,當前諸多領域的共享經濟都處於探索階段和發展初期,其服務和產品的安全性、標準化、質量保障體系、用戶數據保護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和隱患;此外,多數企業並未找到有效的盈利模式,同質化競爭普遍,多數領域仍處於「亂戰」狀態。

為促進共享經濟發展,《意見》指出,要堅持包容審慎的監管原則,探索建立政府、平台企業、行業協會等共同參與的分享經濟多方協同治理機制。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示,該規定重在預期引導,堅持「鼓勵創新、包容審慎」的原則,著力深化「放管服」改革,消除體制機制障礙,降低市場准入門檻,鼓勵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增強各類市場主體參與分享經濟發展的信心。

互聯網協會研究中心秘書長鬍鋼認為,對於共享經濟,既要包容性監管,又要穿透式監管,即了解不同領域共享經濟的業態本質是什麼?例如,起初網約車平台將其定位為信息服務中介,後來在網約車新政中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須承擔承運人責任;共享睡眠艙之所以被關閉,因為其本質上提供的是酒店式服務,應按照旅店業進行管理。

「在未來,基於網路的互助式租賃或商業式租賃還會越來越多,從保護消費者權益來看,共享經濟的發展必須解決兩個痛點,即多重收取押金和過度收集個人信息。」胡鋼指出,傳統的線下租賃,一件產品在一個時間段里,只能收取一份押金,而現在的線上租賃,一件產品在一個時間段里,可以收取成千上萬份押金,而且還收集了用戶的核心信息,包括手機號碼、身份證信息等。

因此,胡鋼表示,在押金方面,正如《互聯網租賃腳踏車發展指導意見》所規定,企業要加強用戶資金安全監管,實施專款專用,接受主管部門監管;在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此外,從公平競爭來看,要確保不同類型經濟活動參與者之間待遇平等,警惕一些業態打著共享旗號,規避監管,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胡鋼補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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