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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征地補償款被村委會截留了嗎?

導讀對於被徵收人來說,征地補償款無疑是作為開啟新生活的唯一經濟保障,也是被徵收人在土地房屋被徵收后,唯一的財產。按照常理來說,征地補償款應該足額、準時發放以保證被徵收人的權益。但在現實的徵收情況中,你卻會發現這樣一個現象,即被徵收人的補償費用並沒有足額到賬,且征地補償款與協定金額相差太多,這是為什麼呢?問題出在村委會這裡。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說,對於集體土地,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

而對於征地補償費用,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村集體是可以預留一定的土地補償費用的。被徵收農民,也就是承包戶,享有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以及社會保障費這就給村集體佔有部分征地補償利益留出了空隙。

當然,允許村集體可以有部分土地補償費用是有一定理由的。比如說,整個村的公共建設或者公益用途,如建學校、建公共設施、辦村辦企業等,這都需要土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支撐。所以,村集體需要預留一定的征地補償費用。

但是,在明律師提醒您注意了:村集體能截留的,僅限於土地補償費。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助費等費用,只能專款專用,也就是只能補助發放給被徵收農民。

結合國土部對《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所作的解讀可知,補償安置費等費用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不再通過鄉村等環節支付,防止截留、挪用情況發生。這裡,應直接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是安置補助費,並非全部的征地補償費。由此可以看出,即使村委會可以截留,這部分的比例也不能太大。

但在現實的征地補償發放過程中,被徵收農民通常只拿到極少部分的補償款。這有很大部分原因就是村委會以各種理由直接截留了一大部分征地補償款項。比如說:村委會會以戶口遷走為由拒絕發放補償款、或者說有的村委會會以用於公益事業為由提取高額的征地補償費等,其直接後果就是被徵收的農民的征地補償款大幅度縮減。

在實際的土地徵收中,村委會截留征地補償款的事件不在少數。那如果被征地農民的補償款被村委會截留了,該怎麼辦呢?

在明律師支招:

一、首先考量一下村委會截留款項主要涉及哪些方面,還有截留比例達到多少。對於村委會能否截留征地補償款,法律目前還沒有比較明確的規定,但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所以,像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等是不能截留的;再者,如果土地補償費截留過高,高出被拆遷農民拿到手的補償費用時,被徵收農民此時可以訴諸法律進行維權了。

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對於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方案需要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村民也可以委託代表進行。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機構應當將征地補償費使用及分配方案等建立村務檔案。

此條例明確了由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補償款的分配,須經由法定程序。如果被徵收農民覺得村委會截留補償款項有問題,可以通過申請村務公開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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