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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信息】《中醫藥法》中關於中醫師承重要信息

中醫藥法》2017年7月1日執行,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規定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中醫藥法在中醫醫師准入管理制度方面進行了改革,對師承及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開闢了通過考核獲得醫師資格的新渠道,這有利於進一步提高中醫藥服務的可及性和可獲得性,壯大基層中醫藥服務隊伍,提升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對於保證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邊遠地區群眾就享有中醫藥服務的權利具有重要意義。

對於廣大民間基層中醫,當前最迫切關心的就是無證中醫人轉正,鄉村醫生開診所,師帶徒取得執業醫師證等問題。

4月13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正式發布了「關於徵求《中醫診所備案暫行辦法》和《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下稱:醫師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意見的通知」,民間中醫人的醫師轉正問題有了明確的途徑。

縱觀《醫師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中,有道君發現了一個大家最為關心的問題,就是關於中醫師承的跟師學習年限問題,由現在的連續跟師學習滿3年修改為連續跟師學習滿5年,大大地延長了跟師學習的時間。

關於師承的其他問題可以

撥打電話:010-57467626

或15510352200

微信諮詢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國中醫藥辦醫政發〔2017〕15號

關於徵求《中醫診所備案暫行辦法》和《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和第十五 條第二款規定,我局在深入基層實地調研、多方聽取意見和建議, 召開專題會議、充分研究論證基礎上,起草了《中醫診所備案暫 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和《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考核注 冊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將文件發給你們,請提出修 改意見,於2017年4月17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反饋我局醫政司。 逾期不報,視為無意見。

聯繫人:張茗 李素

聯繫電話:010—59957760 59957685

傳 真:010—59957684 59957694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yizhengsiyichu@126. com

附件:

1.《中醫診所備案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2.《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2017年4月13日

附件1:中醫診所備案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略)

附件2: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

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 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 考核和註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許可權)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中 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及執業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省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省(區、市)行 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工作;負責本省 (區、市)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 執業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 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組織申報及初審工 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報名條件

第四條(師承人員)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醫術確有專長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學力、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5年,掌握獨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醫診療方法 技術,經指導老師評議合格,並由至少兩名所在省(區、市) 轄區內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其指導老師除外)推薦。

(一)指導老師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

2. 從事中醫臨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類副主任 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3. 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獨特的技術專長;

4. 堅持臨床實踐,能夠完成教學指導任務;

5. 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信譽良好;

6. 同時帶教人員不超過4名。

(二)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醫術確有專長人員應當與指 導老師簽訂師承關係合同。師承關係合同應當經公證機構公 證,跟師學習時間自公證之日起計算。跟師學習期間,應有連 續性的指導老師教案、師承人員學習筆記、教學病案資料或臨 床實踐記錄等證明資料。

(三)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完成跟師 學習后,指導老師應當對其跟師學習情況做出書面評價意見及 出師結論。

(四)省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五條(多年實踐人員)經多年實踐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學力(1999 年5月1日前多年實踐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無學歷要求);

(二)具有醫術淵源,多年從事中醫臨床實踐活動,掌握 獨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醫診療方法技術,在一定區域內得到 患者的認可;

(三)具有所在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多年從事中醫實踐 證明,或所在區域一定數量患者的推薦證明;

(四)由至少兩名所在省(區、市)轄區內中醫類別執業 醫師推薦;

(五)省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三章考核內容及方式

第六條(考核分類)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考核, 根據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分為內服方葯和外治技術兩類。

第七條(考核內容)根據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使用 的技術方法及擅長治療的疾病範圍,確定考核的內容。考核內 容應當充分體現中醫理念和思維。

內服方葯類,考核與其擅長治療疾病範圍相關的中醫基礎 知識、中醫四診、病案分析、中藥辨識、湯頭歌訣、中醫病歷 書寫等。

外治技術類,考核與其擅長外治技術相關的中醫原理、治 療疾病的診斷要點、病案分析、經絡腧穴、中醫醫療技術操作、 解剖學基本知識、中醫病曆書寫等。

治療方法以內服方葯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術,或以外治 技術為主、配合使用內服藥物的,增加相關考核內容。

衛生和中醫藥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基本急救技能、臨床轉 診能力、傳染病防治基本知識及報告制度等應納入考核內容。

第八條(考核方式)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 核實行專家評議方式,包括現場陳述答辯、回顧性臨床實踐資 料評議、辨識中藥、中醫技術操作演示等,必要時可補充釆用 實地調查核驗方式進行評議。對具有一定風險的中醫醫療技術 由專家組綜合評議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九條(建立專家庫)省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建 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庫,考核時根據考 生申報情況在專家庫內抽取。考核時,專家人數不低於5人, 且應為奇數。

第十條(專家條件)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 核評議專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二)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從 事中醫臨床工作15年以上具有師承或者醫術確有專長淵源背 景人員;

(三)具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在省域內相關專 業領域具有較高的權威性,或在中醫醫術相關專長領域具有一 定的代表性;

(四)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 工作認真負責;與考生有近親屬或利害關係時應釆取迴避原則。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一條(組織領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工作領導組織機構,保障中醫 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工作的順利實施。具體考核工 作由省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考核間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年定期組織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具體時間由省級人 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確定,考核工作開始前3個月在轄區內 進行公告。

第十三條(申請材料)符合報名條件的中醫醫術確有專 長人員向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 材料:

(一)《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國 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

(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電子版);

(四)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醫術確有專長人員提供師承 合同及指導老師書面評價意見及出師結論;

(五)經多年實踐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提供醫術淵源 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人所在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 或申請人所在區域一定數量患者的推薦證明。

(六)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材料;

(七)省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條(報考地點)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原則上在其戶籍所在地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長期在非戶籍所在地居住並臨床實踐的,可在其臨床實踐所在 地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十五條(材料審核)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和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 行初審和複審,複審合格后提交省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 門。省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 核,對符合考核條件的人員、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頒發證書)考核合格的,由省級人民政府中 醫藥主管部門頒發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印製的《中醫醫術確 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證書》。

第五章執業註冊

第十七條(申請註冊)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 專長人員向其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 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

第十八條(註冊內容)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 專長人員實施區域註冊制度,執業註冊內容包括執業地點和執 業範圍。

(執業地點)執業地點指其執業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劃。

(執業範圍)執業範圍包括使用的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 疾病的範圍。

第十九條(執業方式)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 專長人員,經註冊取得《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執業證 書》,即可在註冊的執業地點和執業範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 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醫療活動。

第二十條(註冊地點)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 專長人員原則上以其報名所在縣級行政區劃作為執業地點。

第二十一條(只提供傳統服務)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 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在執業活動中按照註冊的執業範圍只提供 中醫藥服務。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重點內容)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 有專長人員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由其執業所在縣級人民政府 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重點對其是否超出規範的範圍執業,在 執業活動中是否存在不科學、不規範宣傳行為等進行監督檢 查。

第二十三條(定期考核)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 有專長人員應參加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定期考核有 關要求由省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教育培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 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 員中醫藥繼續教育。鼓勵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 員通過中醫藥學歷教育提升自身理論和學術水平。

第二十五條(信息管理)國家建立取得醫師資格的中 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中醫醫術確有專 長醫師註冊信息,實行註冊內容公開制度,並提供中醫醫術確 有專長醫師註冊信息查詢服務。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六條(確有專長人員和工作人員)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和考核工作人員在考核工作過程中,存在違規違紀 行為的,按照《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國家衛生 計生委令第4號)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推薦醫師)推薦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 的中醫醫師、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指導 老師,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推薦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 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確有專長醫師)中醫醫術確有專長醫師在執業中存在違反執業規則等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 醫藥主管部門依照《中醫藥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做出處罰; 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實施細則)省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根據 本辦法制定本省(區、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考核注 冊管理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與一技之長文件的銜接)本辦法頒布前已按照《關於做好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的通 知》(國中醫藥醫政發〔2013〕17號)納入鄉村醫生管理的 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考核,也 可繼續以鄉村醫生身份執業。

第三十一條(港澳台)港澳台人員在內地以師承方式學 習中醫的,可在指導老師所在省(區、市)申請參加中醫醫術 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考核,考核通過後取得醫師資格者,只能在 指導老師所在省(區、市)申請註冊並執業。

第三十二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關於做好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 的通知》(國中醫藥醫政發〔2013〕17號)同時廢止。

關於師承的其他問題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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