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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男子借600萬后離婚,債主起訴!結果還錢的是他老婆!

最近,網上有篇名為《婚姻有風險,領證需謹慎》的文章引起廣泛關注,作者講述了自己離婚後因為「二十四條」而被判決「負債」百萬的經歷。其實,前些日子,常州就發生了一起與之完全相反的事涉「二十四條」的債務糾紛案!

事件回顧

老公借了600萬,到底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

朱玉新和王玉梅原本是常州的一對夫妻,2013年9月辦理了離婚手續。在兩人離婚前的一個月,被張英華告上了法庭。

張英華和他倆是認識多年的老熟人。張英華訴稱,2012年朱玉新借了她600多萬,一直沒還,請求法院判令他兩共同償還欠款。對這筆借款,朱玉新完全認賬。不過他覺得,雖然錢是在離婚之前借的,但是這筆錢他轉手就借給了別人,並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且,他和王玉梅婚後經濟獨立,且實際分居兩年。因此,借款屬於自己個人債務,與王玉梅無關,應由自己一個人償還。

作為前妻的王玉梅則答辯稱,這600萬是朱玉新的個人債務,該借款朱玉新外借他人,並未實際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於情於理,自己都不該為朱玉新還錢。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朱玉新和王玉梅均提出,張英華應該知道這筆借款是朱玉新的個人債務,也知道他倆實際上分居的情況。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朱玉新一人歸還張英華借款本金和利息。

這樣一來,張英華不樂意了。她知道朱、王離婚時協議,家裡財產都歸王玉梅所有,朱玉新是凈身出戶。也就是說,法院判了張英華贏,可她卻一分錢拿不到。張英華不服,提起上訴。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張英華上訴,維持原判。對此,張英華依舊不服,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被裁定駁回再審申請。走投無路之下,張英華來到常州市人民檢察院為民服務中心,求助於檢察機關對案件進行檢察監督。

結果反轉!江蘇省高院再審改判

檢察官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為,案涉的600萬元是朱玉新個人債務還是兩人的共同債務?法律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一般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兩種情況除外:其一,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其二,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那麼,本案中朱玉新出面借的這600萬屬於上述的兩種例外情形嗎?法院審理查明,朱玉新從張英華那兒借來的錢確實馬上轉手借給了他人,但是他並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這是個人債務,且為張英華知曉。另外有證據表明,離婚後王玉梅一直與朱玉新共同使用朱名下的一家公司賬戶進行經營活動。

在申請檢察監督階段,張英華又提供了新的證據, 2013年年底,在朱玉新和王玉梅離婚後,兩人還以夫妻名義向別人討過債。

張英華還提供了一段視頻,內容顯示2015年夏季的某天,張英華到王玉梅居所要賬,結果來開門的卻是朱玉新,滿臉都是洗面奶泡沫……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二審判決認定朱玉新向張英華所借600萬元為個人債務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錯誤,並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將該案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16年底,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就該案作出再審判決,完全支持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撤銷原一、二審判決,判決朱玉新、王玉梅共同歸還尚欠張英華借款本息共計人民幣312萬餘元。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用亦由朱、王二人共同承擔。(文中人物為化名)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檢察官有話說

常有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而《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院公開答覆

條件成熟時將制定新的司法解釋

儘管現實生活中對於「二十四條」存有種種質疑和否定的聲音,甚至在聊天群中有專門反對「24條」的同盟。不可否認,「二十四條」從目前看來有非常濃厚的時代烙印與局限。但身為司法者,首要的職業本分是,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不得做任意的曲解與違背。

面對社會上的質疑,早在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對於「24條」質疑給予公開答覆,其中明確,夫妻一方舉債在現實生活當中非常複雜。實踐當中,不僅存在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舉債給其配偶造成損害的情況,也存在夫妻合謀,以離婚為手段,將共同財產分配給一方,將債務分給另一方,藉以達到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目的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將積極配合全國人大和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問題的立法調研,待條件成熟時,將就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制定新的司法解釋,為更好地保護婚姻案件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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