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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釋案:在微信朋友圈發辱警言論是否屬尋釁滋事

原標題:專家釋案:在微信朋友圈發辱警言論是否屬尋釁滋事

2月23日,陝西省延安市公安局微信公號「延安公安」通報稱,網民李某因被違章停車貼條,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公開發布侮辱警察言論,被延安寶塔分局南市派出所查獲,因尋釁滋事被處以行政拘留7日。

網民李某(右)

通報配圖顯示,李某發布的朋友圈配了一張疑似罰單的圖,並配有辱罵交警的髒話。

李某朋友圈截圖

該通報還稱,寶塔公安提醒:網路不是法外之地,那些企圖躲在陰暗角落裡肆無忌憚評論的人,該在法律面前,對自己的口不擇言多掂量掂量。

此事引發熱議,有網友認為該罰,也有網友提出疑問,微信朋友圈算不算公共空間?在朋友圈裡發布的言論算不算公開發布?為什麼處罰的理由是「尋釁滋事」?

對此,澎湃新聞採訪了律師、專家及民警。

微信朋友圈是否屬於公共空間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勞東燕認為,微信朋友圈現在一般認定為網路公共空間,不過仍然存在爭議。

雲南律師曾維昶則認為,微信朋友圈屬於公共空間無疑。他說,朋友圈是網路空間,因為朋友圈信息發出之後,微信好友即可看到,並可以轉發擴散,說明這不是封閉空間。「相對朋友圈裡的好友,這是絕對的公共空間,相對轉發的可能性,就更應該屬於公共空間了。」

因此,在曾維昶看來,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環境下,在網路朋友圈辱罵他人,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有可能觸犯刑法,構成尋釁滋事罪。

但刑辯律師朱明勇認為,微信朋友圈只是私人交往的一個小範圍圈子,加入他人微信朋友圈的前提是,需要獲得對方同意之後才能加入,才可以看到對方發布的內容,那麼這就明顯屬於私人空間了。理論上警察也是不應該看到公眾個人朋友圈內容的。

朱明勇說:「警方通報中說是『躲在陰暗角落裡』評論的人,這也說明,這的確是私下的、隱蔽閉合空間里發布的,不算公共空間。

成都律師王萬瓊也認為,朋友圈不宜認定為網路公共空間。而律師張磊則認為:「微信朋友圈應該算半公開的私人空間。」

北京大學法學院李文曾博士認為,微信朋友圈也成為人們發表言論的平台,與此同時,表達的隨意性也開始泛濫,微信朋友圈儼然成了言論自由的化外之地,謾罵、謠言泛濫,給更多人帶來困擾。言論自由作為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應當予以保障,但言論自由也是有邊界的,需要得到合理的限制。

澎湃新聞注意到,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遷曾在《解放日報》撰文表示,「朋友圈」在許多情況下並非是一個私密場所,任何人都可以通過微信發表對某人或某事的看法,即使其中包含了個別較為誇張或情緒化的辭彙,只要尚未達到故意侮辱他人人格的程度,並不構成侵權行為。

為何以「尋釁滋事」處罰

為何對李某處罰的緣由是「尋釁滋事」?上述通報並沒有提及具體的法律根據。

2月23日,澎湃新聞致電延安市公安局寶塔分局南市派出所,該所工作人員表示不接受電話採訪。

一位長期在四川公安系統基層派出所工作的所長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介紹,目前警方在處理類似的事件時,主要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以及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其他尋釁滋事行為」。兩種情形的處罰輕重有別:前者可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後者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這位所長稱,他們也處理費過類似情況,但一般是先和對方聯繫,作出解釋,希望對方刪除發言,消除影響就可以了,「沒拘留過人」。

針對延安警方對李某的處理,這位派出所所長稱,如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四十二條第二款處罰,「情節較重」的,才能作出7天行政拘留的處罰;李某也不符合第二十六條中前三款規定的情形,只能是第四款即「其他尋釁滋事行為」,但此條款包括哪些情形並沒有清晰的界定。

從警方通報發布的照片看,李某在朋友圈發布的辱警言論並未提及具體名字。

勞東燕教授認為,此事並不適用於《治安管理處罰法》四十二條的規定。因為「公然侮辱他人」中的「他人」,應該是限定於具體個人。如果認定為侮辱一個群體,應該考慮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由中立的第三者來進行裁判。「如果(李某)侮辱的是警察群體,那當地派出所不能算中立的第三方。」

王萬瓊也認為,如果要處罰,需要確定具體的辱罵對象。如果只是單純的發牢騷、說髒話,責令其刪除、訓誡即可。

【普法小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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