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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算是工傷?

員工姜某休息時間回家裡休息,不想耽誤次日準時上班,在回企業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最後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企業提起訴訟。近日市中院對這起勞動、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認定姜某屬於工傷。

姜某是某科技公司的職工,平常住在公司的員工宿舍。企業每個月會休息幾天,他就回老家與家人團聚。為了第二天按時上班,姜某提前回到企業,在回去的路上發生車禍經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庭審認為,事故發生日雖然不是姜某得工作日,但是由於兩地較遠、中途轉乘等客觀因素,為了能正常上班,需要提前回到企業,是往返於工作地與家人居住地的路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可以認定發生交通事故在上班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內,人社局就此認定姜某屬於工傷並無不當,於是駁回企業的訴訟請求。企業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市中院經審核維持原判。

「上下班途中」,該如何認定?

該案審判長說,員工在上下班路上,遇到不是本人主要責任的事故想要認定為工傷需滿足「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兩個核心要素。

伴隨著人口流動性逐漸增大,員工居住地日益複雜,異地工作和異地婚姻大量湧現,有些員工平常在一個地方工作,周末到另一個地方居住的情形逐漸增加。上下班途中作為一個法律概念,跟隨社會發展和變遷,含義不斷豐富,所以,除一般解釋為直接上班或下班途中外,不該拘泥於字面含義,還應當考慮外在因素,對一些非常規下的「上下班途中」進行合理性地綜合考慮,充分考慮到社會生活中上下班的各種特殊情形。

具體到本案中,第一,按照社會觀念,員工工作地離住所地距離遠時,工作休息后,提前一天返回工作地員工宿舍,符合常理。

第二,考慮到姜某是一名普通工人,通常上下班會選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姜某住處距離工作地超過100公里,存在時空及經濟條件的因素,導致為避免遲到而提前回到企業,成為合理選擇。

第三,姜某的工作地和宿舍都位於工作地區,位置上具有一致性,員工宿舍並不是「家」或者「住處」,家是私人生活場所,回家足以阻斷上下班目的,但是員工宿舍兼具私人生活與工作場所雙重性質,這時的員工宿舍,即應當視為工作地。所以,姜某發生的交通事故處於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中,應認定為公傷。

原有工傷認定基礎上的增加保護--通勤事故認定工傷,表現了法律對勞動者的特殊關懷,所以應從法律的內在邏輯出發正確理解通勤事故的應用範疇,不宜超越立法目的任意從寬解釋,對於是否屬於上下班途中的認定一般還需個案考量,並非提前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一概都構成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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