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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擬調整看守所輔警執法許可權

原標題:深圳擬調整看守所輔警執法許可權

深圳新聞網訊 昨日,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開幕。會議審議的《深圳經濟特區警務輔助人員條例(草案修改一稿)》,對之前草案中「輔警可以獨立從事看守所、拘留所……等場所的管理勤務」的內容進行修改,調整為「可協助警察從事的工作」。

會議還審議了《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草案修改一稿)》,以及《深圳經濟特區沙頭角邊境特別管理區管理條例(草案)》、《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草案)》等。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草案)》

人才信息互通共享,讓申請者少跑路

■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委建議在條例中增加內容,使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受理人才相關申請和提供公共服務時,能夠盡量通過網路辦理,簡化辦理程序,對已經填報過的資料和提供過的證件、照片等相關信息,在政府內部實現信息的互通共享。

在《人才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時,社會公眾對特區人才服務工作比較集中的一個意見,是希望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受理人才相關申請和提供公共服務時,能夠盡量通過網路辦理,簡化辦理程序,對已經填報過的資料和提供過的證件、照片等相關信息,在政府內部實現信息的互通共享。

對此,在昨日的會議上,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委建議要讓信息多跑路,群眾少跑腿,在《人才條例(草案)》中增加規定,「人才申請公共服務,可以通過網路等便捷方式申請辦理,也可以就近到人才服務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採集的人才信息錄入市公共信息資源庫和政務服務事項系統。有關信息應當一次錄入、多方共用、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受理人才相關申請和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時,市公共信息資源庫和政務服務事項系統已有相關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

《人才條例(草案)》對人才工作領域涉及的兩項行政許可制度進行了改革,規定將設立非學歷教育辦學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由現行的行政許可制改為登記備案制。

相關專家研究認為,這兩項改革符合中央關於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的改革要求和我市人才工作實際。但同時,應當加強後續監管,防止無良機構侵害人才的合法權益。市人大內務司法工委建議,借鑒參考《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中有關行業協會後續監管的規定,增加活動異常名錄等制度,並增設相應的法律責任,建立退出和禁入機制,以完善對人才培訓機構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後續監管。

《沙頭角邊境特別管理區管理條例(草案)》

企業僱用「水客」 可處5000元罰款

■管理區內企業、單位需要雇請、使用人員的,應將有關人員基本信息報中英街管理局,以加強核查重點監控人員信息,控制「水客」。對違反本條例的企業、單位可處5000元罰款。

■對串通商家欺詐遊客的導遊,管理機構將給予警告,並可處500元罰款。

據有關部門統計,俗稱「中英街」的深圳沙頭角邊境特別管理區走私案件數量從2013年的61宗上升至2015年的291宗,兩年時間激增近5倍。管理區進駐了海關、邊防、檢驗檢疫、公安、市場監管等隸屬於不同上級機關的管理部門,但由於缺乏統籌協調,無法形成管理合力。而對管理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負有屬地管理責任的鹽田區政府及其派出機構「中英街管理局」,由於事許可權制,難以協調海關、邊防、檢驗檢疫等中央和省級事權,造成管理和服務不到位。

針對這個問題,《沙頭角邊境特別管理區管理條例(草案)》規定中英街管理局為管理區綜合管理機構,除履行綜合協調、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職能外,賦予其對管理區內人員、車輛等一定的檢查管理許可權,包括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打擊走私綜合治理和執法行動。

該草案規定管理區內企業、單位不得雇請、使用無有效通行證件人員,需要雇請、使用人員的,應當將有關人員的基本信息報中英街管理局,經管理局核實后再送邊防部門審批辦理邊境通行證,以加強核查、為邊防部門審批發放通行證提供重點監控人員的有關信息,有效控制「水客」數量。對違反本條例的企業、單位,給予警告,並可處5000元罰款。

涉嫌運輸違法、走私貨物的機動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公安邊防部門依法取消車輛備案資格,並在5年內禁止其繼續申報。對串通商家欺詐遊客的導遊,管理機構將給予警告,並可處500元罰款,移交邊防部門帶離管理區。

《深圳經濟特區警務輔助人員條例(草案修改一稿)》

調整看守所輔警許可權 輔警只可「協助」工作

■在勤務輔警可以從事的警務工作中增加了調解民事糾紛、卡點值守,在車站、機場、碼頭等人員聚集場所開展安全檢查,消防安全巡查等內容。

■此前條例草案規定的「輔警可以獨立從事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執法辦案區等場所的管理勤務」,由於這些場所都比較敏感,不宜由輔警來單獨管理,調整為「可協助警察從事的工作」。「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以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等內容被新增為輔警不得從事的工作。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為,輔警改革的動因之一是緩解警力不足問題,如果單純強調輔警的輔助性,無法實現輔警在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服務人民群眾等方面的作用,也無需採取特區立法的形式做出創新性規定。

因此,《輔警條例(草案修改一稿)》在勤務輔警可以從事的警務工作中增加了調解民事糾紛、卡點值守,在車站、機場、碼頭等人員聚集場所開展安全檢查,消防安全巡查等內容,同時要求勤務輔警從事治安巡邏、安全檢查以及消防安全巡查等工作時,不得少於兩人。

而此前條例草案規定的「輔警可以獨立從事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執法辦案區等場所的管理勤務」,由於這些場所都比較敏感,不宜由輔警來單獨管理,調整為「可協助警察從事的工作」。同時,輔警可協助從事的警務工作還新增了「治安監督檢查、涉案財物管理、人員身份信息核錄、維護大型公共活動秩序、群體性事件處置」等。但「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以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等內容被新增為輔警不得從事的工作。

此外,借鑒香港經驗招聘兼職輔警,兼職輔警作為後備力量可以滿足深圳舉辦大型活動、遭遇突發事件等情況下的臨時輔警力量需求,因此,《輔警條例(草案修改一稿)》在附則中增加一條: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招聘非全日制兼職輔警。

《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草案修改一稿)》

食品經營者拒賠,第三方平台需先行賠付

■食品生產經營者被約談后未依法進行整改,或者對食安事故需承擔主要責任的,由監管部門責令其在深圳主要媒體上公開道歉;拒不道歉的,列入特殊監管名單。

■市場開辦者、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按照協議或者有關規定向消費者先行賠付的兩種情形:一是消費者通過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支付購買食品費用的;二是因食品生產經營者故意拖延處理、無理拒絕賠付,或者已經撤場等原因導致消費者無法獲得賠償的。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約談作為一種「柔性」的行政執法方式,在實踐中取得了良好效果。《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草案修改一稿)》對此進行了細化,對約談主體、約談對象、約談事由、約談內容、約談的效力和後果,以及後續的處理等作出了具體規定。被約談后未依法進行整改,或者對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需要承擔主要責任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在深圳主要媒體上公開道歉;拒不道歉的,列入食品安全特殊監管名單。

《食品安全監督條例(草案修改一稿)》圍繞食品檢驗重點作了如下規定:明確開展抽樣檢驗的食品範圍,規定相關監管部門應當實施覆蓋各類型食品的食品檢驗;對抽樣檢驗的具體方法和要求予以細化,如分層抽樣、檢驗標準等;對年度抽檢計劃的內容作出具體規定,突出了抽檢對象、抽樣數量、檢驗項目、判定依據以及檢驗結果的使用等;確立監督抽檢的重點,如風險程度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食品等,同時對食用農產品的抽檢重點提出要求等。

此外,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為,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櫃檯出租者、食品展銷會舉辦者等市場開辦者,以及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過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集中交易平台的方式,收取相應費用,同時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食品安全監督責任。

據此,《食品安全監督條例(草案修改一稿)》明確,市場開辦者和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協議,確定各自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並重點規定管理責任協議中應當明確對抽檢結果表明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食用農產品,市場開辦者可以要求停止銷售或者組織銷毀。

同時,《食品安全監督條例(草案修改一稿)》還在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協議的基礎上確立了先行賠付和追償制度,規定市場開辦者、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按照協議或者有關規定向消費者先行賠付的兩種情形:一是消費者通過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支付購買食品費用的;二是因食品生產經營者故意拖延處理、無理拒絕賠付,或者已經撤場等原因導致消費者無法獲得賠償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先行賠付后,可以依法向有關食品生產經營者追償。(晶報記者 戴霖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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