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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堅克難看執行】上海市徐匯區法院:破解「執行不能」的「殭屍案」

執行難,最難難在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

當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張浩興沖衝來到上海丸興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丸興公司)位於桂箐路69號27號廠房的註冊地址時,面對他的是人去樓空的辦公室,還有散落一地的文件。

「這家公司早就不經營了,員工也早就各奔東西了。」作為案件申請執行人上海新興技術開發區聯合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興公司)的代理律師郝勇告訴張浩。

怎麼辦?如何破解這類涉及停止經營、資不抵債企業的執行難題?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庭正在對丸興公司破產一案進行審理。馬超 攝

困擾執行的「頑疾」

「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中,包括了大量債務人為公司企業等商事主體的情況,由於公司的經濟活動範圍遠遠大於普通自然人,公司債務人往往面臨很多債權人,如果不能得到徹底解決,將對經濟發展甚至社會穩定產生重大影響。」徐匯區法院執行局局長陳勇告訴記者。

張浩碰到的就是這一棘手情況。

被執行人丸興公司是一家日資企業控股的電子產品生產商。新興公司曾就租金被多次拖欠一事兩次告到法院,郝勇談起這家公司就連連搖頭:「剛開始的時候還勉強能夠支付,到了2015年下半年以後就再也不支付租金了,總共拖欠我們56萬餘元。」

丸興公司停止了經營,但公司的生產設備仍然堆放在廠房內,大量的文件包括財務賬冊也在其中無人問津,還有海關監管的進口物資由於尚未繳稅也無法騰出。時間一天天的過去,廠房出租方新興公司的損失越來越大。

「我的當事人迫切希望案件能夠早日處理完畢。」郝勇說。

張浩對丸興公司做了細緻的調查,他發現,涉及丸興公司的執行案件在徐匯區法院一共有6件,案件涉及與該公司有貿易往來的公司以及廠房租賃方,案由包括買賣、服務以及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總執行標的額250萬餘元。而當張浩對丸興公司財產狀況進行查詢時,他大吃一驚,丸興公司債權人的數量遠遠超過目前已經向徐匯區法院申請執行的6家公司,債務總金額接近千萬元,而公司的實際資產價值卻只剩70萬元左右,根本不足以清償公司所欠債務。

「且不說已經申請執行的債權人難以兌現自己的債權,那些尚未申請執行的債權人就更不清楚丸興公司的財產是否被查封、扣押或凍結,而執行法官也不可能對每一個執行案件都發布公告。」張浩意識到,在丸興公司這類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執行程序中企業法人債務按執行措施先後順序受償的規則很難保障所有債權人的權益。怎麼辦?

上海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孟祥沛對張浩執行中遭遇的困境非常熟悉:「有些法人已經退出市場,長期不開展經營並且資不抵債,涉及的案件幾十件甚至上百件。大量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囤積,是形成執行難局面的重要原因。」

將「執行」轉為「破產」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會議提出,全國各級法院要充分認識執行案件依法移送破產審查工作的重要意義,推動「執轉破」工作全面順利開展,統籌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和企業破產難問題。

陳勇特別留意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杜萬華在全國法院「執轉破」工作視頻會議上說的話。「當時會上明確『執轉破』工作總的精神是——執行法院發現被執行企業法人符合破產條件,經有關當事人同意后,執行法院應當及時將企業移送破產程序,通過破產來化解相關矛盾糾紛。」資不抵債的丸興公司完全可以適用「執轉破」的做法!陳勇馬上想到。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對外公布了《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與此同時,一場圍繞「執轉破」的探索在徐匯區法院展開。

「『執轉破』就是將大量的『殭屍案件』導入破產程序,讓其退出執行程序,把有限的司法資源集中用於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丸興公司執行案件完全符合《指導意見》中執行轉破產的條件。」陳勇說。

此案由於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文件出台後的上海首起「執轉破」案件,徐匯區法院在處理過程中非常謹慎,執行局、商事審判庭圍繞執行轉破產案件的程序進行了細緻研究。

很快,執行局與申請執行人新興公司進行了溝通,作為廠房出租方的新興公司同意轉入破產程序,丸興公司代理人也表示同意。

在徵得各方同意后,執行局將案件移送至商事審判庭進行破產立案審查。商事審判庭受理后,立即指定管理人,開展了債權申報及資產清理工作。在指定期內,包括稅務、海關等15家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了債權,21名債權人合計債權金額共計910萬餘元。

陳勇感慨地說:「我們在執行丸興公司一案時,只能查控其銀行賬戶、房產車輛權屬等,而破產程序有一套完整的財產調查和清算程序,包括對企業資產的審計工作,這是在執行層面很難推進的。」

在破產審理現場,稅務工作人員也表示:「我們看到丸興公司破產公告后及時申報了稅收債權,避免了稅收的流失。」

孟祥沛對徐匯區法院的做法非常讚賞,他告訴記者,法院可選定破產管理人,由其協助法院管理債務人企業,清理相關資產。未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可通過申報債權的方式要求分配債務人財產,既避免了債權人的訟累,降低訴訟成本,又可阻止相關債權人作為執行案件申請人進入執行程序,合理節約了司法資源。

徐匯區法院商事審判庭副庭長王嘉駿也贊同這樣的說法,並進一步補充:「破產管理人還可以對損害公司的行為進行追究,包括高管損害公司利益、不當轉移或處置公司財產等行為,追究股東因隱匿、遺失財務資料而引發的賠償責任。」毫無疑問,破產程序中的一系列規則可以更好地保障債權的公平受償,有效彌補執行程序的不足。

建立機制形成規則

今年3月14日,徐匯區法院商事審判庭經過審理,認為丸興公司具備破產條件,合議庭當庭作出裁定,宣告丸興公司破產並書面告知執行局。由於法人資格消滅,丸興公司涉及的執行案件全部終結。

「這起案件通過執行轉破產,從正式立案至宣告破產用時不到三個月,遠遠短於其他破產清算案件。」王嘉駿算了算時間。

而能夠解決廠房被長期佔用的問題,也讓郝勇感覺輕鬆了不少,他向法院表示了感謝:「通過『執轉破』程序讓被執行人破產,卸下了我們企業的一個包袱。」

有了第一起「執轉破」案件的順利啟動,徐匯區法院按照《指導意見》,又仔細梳理出了執行轉破產案件的具體條件,進一步推進「執轉破」工作的常態化。

該院執行局和商事審判庭還先後出台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規範文件,保證「執轉破」工作的緊密銜接。內容涉及對破產執行案件的引導、審查、移送、風險評估、資產監管、資產交接、案件啟動、相互銜接、實體處理,同時還包括破產線索收集、破產申請引導、證據材料整理審查、案件材料移交、破產案件受理聽證、受理審查、破產程序啟動等細節。

記者了解到,在第一起「執轉破」案件順利啟動后,目前,徐匯區法院執行局已梳理出40餘起執行案件,均擬啟動「執轉破」程序,其中2起案件已經移送破產預審。與此同時,上海法院也正著手全面鋪開此項工作。

「我們既強化了執行部門的主動性和能動性,也使『執轉破』的具體操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切實使『執轉破』成為統籌化解執行難的有力手段。同時,破產審判也是積極響應中央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司法舉措,讓一部分不適應市場經營的企業法人通過合法的途徑退出市場,達到化解產能過剩、合理配置市場經濟資源的目的。」徐匯區法院院長吳金水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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