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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當事人少跑腿 法院「微信送達」訴訟文書

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微信」納入法院送達民事法律文書的方式。近日,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通過微信送達的方式,向遠在國外的當事人成功送達了訴訟文書。

8月7日,潼南法院受理一起離婚案件。通過電話與被告張某取得聯繫后,承辦法官得知張某未在國內居住,這給送達訴訟文書帶來困難。承辦法官決定採用微信方式送達文書。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通過微信,向遠在國外的當事人成功送達了訴訟文書。

承辦法官聯繫張某,徵得其同意之後,首先申請添加了張某的微信號,利用微信拍照和視頻功能確認了此微信號與張某系同一人。隨後,法官向張某發送了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督卡、開庭傳票、權利義務告知書、婚姻過錯賠償責任告知書等材料原件的照片。

送達過程中,法官還耐心釋明了其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文書材料經張某確認即成功實現送達。送達后,承辦法官將聊天記錄截圖存檔。潼南區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是該院首次採用微信送達的方式完成文書送達。「從我們一線反饋的信息顯示,微信送達既方便了當事人,又節約了司法資源,提高送達效率,能有效緩解 『送達難』問題。」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了解到,重慶市已有基層法院進行了微信送達的嘗試,比如發送傳票、開庭材料等。重慶市秀山縣人民法院已成功送達了幾起速裁案件,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法院也成功送達了幾起民事案件。

新聞多一點》

微信成第七種「送達」方式

「送達」是指法院將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送交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傳統的送達方式包括直接、留置、委託、郵寄、轉交、公告送達六種。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在上述六種方式基礎上新增「電子送達」,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

此後,也有新的文件對「電子送達」進行了補充和細化。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對「微信送達」的相關要求進行了細化。

微信送達有明確要求

《意見》第二條中,明確了「微信送達」的說法,是「電子送達」的一種方式,需要徵得當事人同意,並由其提供微信號,方可進行「微信送達」。

《意見》第十條規定,有條件的法院可以建立專門的電子送達平台,或以訴訟服務平台為依託進行電子送達,或者採取與大型門戶網站、通信運營商合作的方式,通過專門的電子郵箱、特定的通信號碼、信息公眾號等方式進行送達。

《意見》第十二條中規定了微信送達的要求:採用微信送達的,送達人員應當記錄收發手機號碼、發送時間、送達訴訟文書名稱,並將微信送達內容拍攝照片,存卷備查。

需當事人確認其微信號

也有分析人士指出,微信送達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和送達風險,比如:受送達人微信賬號有可能被他人盜用,會造成法律文書未真正送達到當事人手中;或者受送達人的智能手機有可能感染手機病毒,對微信軟體造成破壞,導致微信無法成功送達;又或者受送達人在邊遠的山區,因手機信號問題,可能無法及時接收微信送達的訴訟文書等等。

事實上,《意見》第二條對此還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同意電子(微信)送達的,應當提供並確認接收民事訴訟文書的微信號。在這裡,微信號被稱為「電子送達地址」。

通訊員 陳韋杙 李金靜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張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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