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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可再生能源搭配10%儲能為哪般?

這周,青海省發改委印發了該省2017年330萬千瓦風電開發建設方案。方案要求,各項目按照建設規模須配套10%的儲電裝置,儲電設施總規模為33萬千瓦。這些項目被要求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核准,年底前開工建設。建成併網時,國網青海電力公司將嚴格要求配套的10%儲電裝置進行併網。

至於配套10%儲能的動機,官方文件並沒有做任何說明,雖然這的確是儲能擴大應用的好機會(這一規模已經非常可觀,已經跟德國的總儲能規模相當),但還是不能減少我們對這一規定的一系列追問。

文 | 秦海岩

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業委員會秘書長

全文約1400字 建議閱讀 3 分鐘

追問之一:配套10%的儲能是來解決什麼問題的?收益是啥?不清楚!

基於目前的現狀,人們很容易把所有的行動都納入解決棄風棄光問題的籃子里,做出一副為了這個問題而努力的樣子。那麼,這10%的儲能可以用來改善棄風棄光嗎?

的棄風問題,大部分在於缺乏顯性的競爭機制,調度原則標準不符合整體效率最大化的價值標準,也不存在發達國家現在面臨的電價過低(甚至負電價到抵銷電價補貼的程度),從而出現「經濟棄風」的情況,即使某些時段由於網路阻塞或者系統安全原因需要棄風,也是極個別的情況。

從 「向上」的系統平衡需求來講,目前所有地區的容量都嚴重過剩,系統並不需要額外的平衡資源;從向下的需求來看,的確部分地區低谷調峰困難,但是要提供「向下」的平衡服務,起碼應該已經在系統中服務了吧?新建的也不在此類(建成的倒是可以,但是無疑增加了容量的進一步過剩程度);從系統的爬坡需求來看,儲能的確可以改善一下出力的波動與快速響應。但是接下來就需要問——

追問之二:系統其他的平衡手段耗竭了嗎?明顯沒有!

有用並不是需要採用的充分理由,這裡面有個成本效益與成本有效性的問題。在目前的比例與調度模式之下,各發電主體並沒有清晰的系統平衡義務。儲能仍舊不是經濟有效的選擇,有更多便宜甚至近乎無直接成本的選擇,如調度精細化、煤電深度調峰、大幅下調電價以使煤電進一步壓縮直至退出出力序列等。

即使我們忽略系統的這些無效率,承認這是短期內一朝一夕改變不了的,我們還是要問——

追問之三:發展儲能是誰的責任?為何是風電業主來承擔?為何與《可再生能源法》衝突?匪夷所思!

這一規定的確對儲能擴大應用有好處。但問題是,為什麼其成本跟「學費」直接就加到了風電業主身上?自己孫子花鄰居老王的錢不心疼?

的《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具體辦法,並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在年度中督促落實」。

2015年3月20日發改委和能源局簽發了《關於改善電力運行調節促進清潔能源多發滿發的指導意見》, 2016年6月1日發改委和能源局簽發《關於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2016年3月24日發改委單獨簽發《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可以講,這已經足夠豁免了可再生能源的平衡義務。而青海這一地方規定為何與《可再生能源法》衝突?退一萬步,我們假設青海發改委並無私心,那也仍然需要繼續問——

追問之四:文件的出台貌似突然襲擊,程序上是否合理?千瓦還是千瓦時!

這一規定涉及到風電業主重大的利益調整。以目前主流電池的成本,如果需要電池能夠穩定1小時充放電,那麼這一要求將意味著20億以上的增量成本。程序上是否合理?

至於33萬千瓦的「儲能」,這一叫法也實在讓人費解。一般而言,儲能的「容量能力」更多的是千瓦時,而不是千瓦吧?

基於以上的疑問,我們不禁要問一個性質方面的問題——

追問之五:為何這種文件能夠出台?

這一項涉及利益相關方重大利益的政府規定,為什麼干不清楚,對解決棄風問題不具有成本有效性,全社會收益難體現,儲能成本高昂,讓風電私人業主去承擔違反基本倫理,法律上涉及違反可再生能源上位法。這樣的政府文件,其科學性、嚴肅性何在?我們似乎又到了強調「瀆職是最大的貪污」的組織紀律的時候了嗎?

面對青海的項目,開發企業真的要好好琢磨一下了,綜合各種成本和資源情況,以及未來西部限電的風險,更主要的是政策風險,是否還值得去開發這些項目。

責編 | 盧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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