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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職加薪、轉行轉崗、跳槽離職,80%職場人都不知道的那些事

戳它,送自己穩妥的升職加薪

春節假期一回來,有些人就開始蠢蠢欲動了,摩拳擦掌準備跳槽升職加薪,正所謂,飲食男女,人之所大欲,升職加薪,天經地義。但馬上遞交辭呈遠走高飛是最優的解決方案嗎?

首先要想清楚,讓你產生離職想法的原因是什麼?

  • 工資低到沒朋友?

  • 老闆太奇葩?

  • 還總是被要求完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如果你僅僅是想通過放棄一份工作,來減少你眼前工作的痛苦——這絕對不該是你跳槽的首要原因。

這裡有個矩陣模型幫你整理思路:





請注意:只有當內在的辭職因素已經無法解決的時候,也就是這個圖表中右側下方的問題,已經無法解決時,跳槽才是你的唯一選擇。其他時候,跳槽只是你的一個選項而已。

任何一個跳槽的決定都是多維度的測量考評,如果公司的發展有前景,老闆團隊都不錯,僅僅是因為薪酬福利待遇不滿意,跳槽這個選項可以考慮後置,因為在創業公司,你需要主動提升職加薪,也不用害怕老闆會因為你的請求不高興……至於該如何去做?請查看我為你準備的年底了,送你10個談升職加薪的秘籍,親測有效

如果你已經明確當下工作不適合自己,比如明明是個段子手,做人力資源就暴殄天物了些,對營銷文案寫作有興趣,考慮到重新切換崗位工作成本太高,轉崗是個好選擇。

別焦慮,我這裡有3個錦囊給你:

1、拆分目標,曲線救國:比如先摸進廣告公司做人力資源,然後通過各種途徑培養自己的文案寫作能力;

2、試試從內部找機會:主動留心,刻意尋找機會;如果缺人時主動定崗,在崗位上磨練技能肯定是最快的轉型方式;

3、把自己的長板修鍊的足夠長,自然有機會主動上門找你:把你的文章分發到各大平台,被推薦到首頁,既能給你帶來自信也能讓跟多人看到。

如果,已經確認,只有跳槽才是終極解決問題的好方法,那如何安全穩妥,沒有後顧之憂的走上新的道路呢?這是80%以上職場人都忽略的部分,比如下面這個。

分享一個程序員的故事,小張曾是一家軟體公司的程序員,後來,有另外一家軟體公司,用高出原來公司薪酬一大截的待遇,向小張拋出了橄欖枝。小張也沒多想,便欣然接受了,然而小張在新的單位還沒通過試用期,老東家就將他訴至到法院,要求小張放棄現在的工作,並賠償老東家的損失。

理由呢,便是小張曾經與老東家簽署了競業限制協議,老東家還按照合同的約定,每月向小張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小張去老東家的競爭對手那裡工作,便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最終判決老東家勝訴,小張不得繼續在新的軟體公司工作,並要賠償老東家的相關損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賦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小張與老東家簽定了競業限制合同,自然應該受到相應的約束。雖然合同約定並沒有剝奪小張跳槽的權利,但小張跳槽除了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之外,還應當符合與公司關於競業限制的特別的約定。

職場中處處皆學問,不小心就容易踩到雷區。

為了幫你少走彎路,本期嘉賓張星做客饅頭FM她將從法律的角度告訴你,離職前後你要避開的3個坑,其實,法律離我們並不遙遠。

小夥伴們大家好,很高興來到饅頭FM,我是張星。

有調查顯示,一半以上的職場人在一家公司安工作不到一年半,就開始準備辭職跳槽。而互聯網行業則是在職時間最短,跳槽頻次最高,員工流動性最大的三個行業之一。一言不合就跳槽,世界那麼大,我想去看看,簡直沒什麼好稀奇,但有很多關於跳槽的坑,卻要提醒大家不得不小心。

常常有人問我說,張律師,我只是個打工的,基本上不可能會去打官司,這樣我還需要去學習法律知識嗎,那麼一般情況下我給出的答案是肯定的。作為職場人,我們必須要了解的就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法律一方面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犯,另一方面呢,在我們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時候,又會要求我們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沒有人會因為不懂法律就可以不去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第二,法律是動態的,不斷更新的,如果不了解最新相關法律知識,我們有可能因為忽視而違反法律規定,進而被動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第三,我們只有充分了解法律規定,才能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失時,第一時間用法律手段來保護我們合法權益。

下面我們來看看關於跳槽有哪些坑是一定要注意的,除了前面我們講到的小張的競業限制審查的問題,我們下面再分享3個要特別注意的問題。

我將通過3個小故事跟你說明。

案例B:春節過後,小李覺得公司的工作環境不適合自己,提出辭職,並且表示自己還有3天調休沒用,要求公司給予一定經濟補償。公司答覆說你要辭職可以,我們批准,但是你提出的辭職太突然了,我們來不及安排你調休。所以,要麼你把調休單用完再走,要麼來不及用的調休單就自動作廢。

《勞動法》第44條規定,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卻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公司對休息日安排加班的職工,理應安排補修或者支付加班工資。只要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並且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就應該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200%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對於在離職時年假沒用完怎麼處理?我們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了相關的規定。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時候,沒安排職工修滿年休假,應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是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可以不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第二、「離職前接受了很貴的培訓,公司要求賠償,這合理嗎?

案例C:劉明入職一家公司后,公司出資1.5萬元讓他參加了一項專門的技術培訓。在培訓回來之後,劉明負責的工作擔子又重,責任又大,平時忙得不可開交,甚至已經嚴重影響到他的正常生活。同時,收入並不能讓他滿意,所以春節過後,劉明考慮再三,決定跳槽。

不料,一個月後劉明卻收到法院寄來的原來公司的起訴狀,要求賠償1.5萬元的培訓費用,並且法院最終也支持了公司的請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費,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約定的這個服務期約定的,應該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劉明參加的技術培訓,技術培訓費如果簽署了相關協議,並約定了服務期。那在服務期內,劉明提出辭職就應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相關的培訓費用。

第三、想離職了,提前多久告訴公司比較合適?

案例D:春節過後,麗麗思量多日,終於決定跳槽到待遇更高的公司。但想到平日公司領導對自己不錯,擔心主動辭職惹得大家面子上過不去,便選擇了不辭而別。結果不曾想,原公司卻將自己告上法庭,要求麗麗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並且,最終獲得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定麗麗向原來的公司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那麼關於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時,應該如何提出申請,或者以什麼樣的方式離職,才能夠合法的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呢?

的《勞動合同法》第37條,第10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中,麗麗不辭而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她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所以,如果不想向用人單位賠償違法解除賠償金,跳槽的時候,一定要提前30天與原來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申請。三十天期滿,我們可以離職,沒有任何問題。這是我們給大家講的一些跳槽的時候可能會遇到的一些法律問題。

希望大家能夠在聽了今天的節目之後,在離職的時候能夠更順利,跳槽的時候能夠有個更好的發展,謝謝大家。

今天的節目就到這裡。如果喜歡我們的節目,歡迎在微信搜索饅頭商學院,獲取更多有趣、有料的職場內容,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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