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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無法補辦,造成勞動者損失怎麼賠?

案情回放

郝女士原是某旅遊公司員工,2008年7月到該公司工作, 2011年7月離職。期間, 旅遊公司未為郝女士辦理社會保險。


2017年3月, 郝女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由於她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只有13年, 無法辦理正常的退休手續。於是,郝女士到當地社保機構投訴,要求旅遊公司補繳2008年7月至2011年7月的社會保險費。但是,由於時效及其他原因,社保機構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


為此,郝女士申請仲裁, 要求旅遊公司賠償養老金損失。


那麼,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允許補辦,由此造成勞動者損失, 該怎麼賠?

點評

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義務。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責令其補繳。


但實踐中, 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又不能補繳社會保險費, 會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對此,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 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 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根據上述規定,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社會保險待遇損失,應具備三個前提條件:

一是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並繳納社保費;

二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

三是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產生損失。

對於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 包括未繳納養老、 醫療、 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而遭受的實際損失。 一般來說, 未繳納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而遭受的損失多為即時損失, 以發生為準,而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損失則是延遲損失。對於即時損失, 引發爭議后,損失標準確定起來相對比較容易,但是對於無法補辦養老保險而造成的損失,如何確定標準卻是司法實踐面臨的難題。

筆者認為,對於無法補辦養老保險而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 如果地方法規已經作出規定的, 按規定執行; 如果地方法規未作規定的,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裁定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第一種情況是,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已滿15年。


這種情況下,不補繳養老保險費也不影響勞動者領取退休金,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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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情況是,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且可繼續繳納至滿15年。

《社會保險法》 第16條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 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據此, 勞動者繳費不滿15年的,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以個人繼續繳納至滿15年領取養老金。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對因用人單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所造成的延遲退休相應時段的養老金,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給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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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情況是,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且政策不允許繼續繳納至滿15年。


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經滿15年且用人單位未依法參保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養老金至勞動者死亡;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不滿15年且用人單位未依法參保的,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4

第四種情況是,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政策允許繼續繳納至滿15年但勞動者不選擇繼續繳納。


對於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本案中, 郝女士繳費已經13年,本人繼續繳費兩年後即可領取退休金。 因此, 旅遊公司應當將2008年7月至2011年7月養老保險費的單位繳納部分支付給郝女士,同時賠償郝女士遲延退休兩年的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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