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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二次事故與己無關?這個司機後悔莫及

導讀

8月4日21時42分左右,玉林市陸川縣駕駛人徐某某駕車途經省道212線玉州區南江街道嶺塘鐵路立交橋橋面時,與一輛已經發生事故的二輪機車發生碰刮,徐某某認為機車事故與自己無關,便離開現場。不料案發4小時后,就被交警找到,徐某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15天。

徐某某指認肇事車輛

當天晚上21時30分許,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四大隊接到群眾報警電話,稱省道212線玉州區南江街道嶺塘鐵路立交橋橋面有一輛二輪機車倒在路面上,駕駛人躺在路面上,頭部流了很多血。幾分鐘后,事故處理民警再次接到反映該起事故的報警電話,但稱傷者「腦漿都流出來了」。

民警來到現場發現,一具男性屍體已經覆蓋了藍布,往前十五米左右中間橋面上倒著一輛無號牌、多處破損的彎梁二輪機車,橋面上散落著許多碎片以及數攤血跡,但現場無其他車輛。

事故現場

民警連夜調取立交橋兩頭的電子監控對21:25——21:45之間途經該路段的車輛進行排查,在數百輛車輛中,車牌為桂KKW***的豐田小型越野客車進入了民警的視野,通過對比發現,該車進入立交橋時,駕駛人著白色衣服,前車牌及保險杠完好,駛出立交橋時,駕駛人換成著黑色衣服的另外一人,車牌歪了,右側保險杠處有明顯的損壞。於是民警立即調出該車資料,通知當時的駕駛人及乘客前來協助調查。

早晨6時許,徐某某及車上乘客陳某某(即黑衣服駕駛人)來到大隊接受調查,兩人均承認4日21時42分左右駕車經過事故現場並與機車相刮的事故,當時駕車的是徐某某。

現場留下的機車

據徐某某交代,事發當晚他駕駛豐田小型越野客車搭乘陳某某一家3口由玉林市區往陸川方向行駛,在嶺塘鐵路立交橋上坡快到橋頂路段時,感覺車輛突然顛簸了幾下,似乎有東西被碾壓到,於是便靠右停車,下車后發現車后十五米的道路中間有一輛機車。這時有一輛紅色轎車緩慢駛來,駕駛人告知徐某某機車之前發生了事故,徐某某聽后,認為該起事故與自己無關,於是換陳某某駕駛往陸川烏石方向開去,而陳某某交代,事故發生后他看到機車後面不遠的路面上還躺著一個人,並告訴了徐某某。

徐某某指認現場

經綜合各方調查取證,在此之前機車確實與其他車輛發生了碰撞,豐田小型越野客車與機車相撞屬於二次交通事故。但是事故發生后,駕駛人徐某某既不報警,也不在現場保護傷者、維護現場,屬於交通肇事逃逸。因此,交警部門依法對其處於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目前該案其他案情還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交警提醒,發生二次道路交通事故后,駕駛人也有一定責任,應該立即停車、及時報案、搶救傷者、保護現場、協助現場調查取證以及向保險公司報案。一旦逃離現場,案件性質將發生變化,當事人將要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

溫 馨 提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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