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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妻子告丈夫索要扶養費 法院判每月支付300元

原標題:再婚妻子告丈夫索要扶養費 法院判每月支付300元

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原告是女子麗,被告是男子胡。2006年,兩人登記結婚。當前,雙方都是再婚。目前,兩人都有成年子女。

2008年胡得了病,麗說她一直照顧他。2013年和2015年,胡兩次住院,她借款為其辦理住院和出院手續。2010年10月以來,胡癱瘓在床,她悉心照料。直到2016年6月,胡與前妻的子女將胡抬走。再後來,胡的女兒把胡的工資本也拿走。至此,她與胡失去聯繫。麗說她與胡是夫妻,胡對她有扶養、扶助義務。麗將胡告上法庭,訴訟請求:胡每月支付扶養費1500元;歸還她為他墊付的醫療費所借款15500元;承擔麗治病費1589元。

胡說,癱瘓後妻子不管他,子女才將他接走,他除去報銷的醫藥費,每月需支付500—600元醫藥費、2600元保姆費。胡每月工資3000元,尚不夠生活開支,故無法支付麗扶養費。以前住院的費用15500元,胡說是其子女支付的。

法院判決,2016年10月起胡按月向麗支付扶養費300元,至雙方夫妻關係終止時止;胡酌情補償麗治療費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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