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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租客一下先交8年房租 房子卻不能再住了?

一般情況下,如果房東在房子出租期間,把房子賣了,那麼對於租客來說,房子易主並不影響自己繼續租下去。這在法律上有個專業術語叫「買賣不破租賃」。可近日,吳江市民彭某卻因為租住的房子易主后,不能繼續租住。吳江法院法官提醒租客,「買賣不破租賃」是通常情況,但在具體案件審理中,有不少例外。

1.房東還不起貸款 房子被法院拍賣了

彭某

彭某於2013年2月6日與老周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租賃老周名下位於吳江橫扇的一套房屋,租期從2013年2月6日到2021年2月6日止。彭某稱自己已分多次支付了八年的全部租金。然而,在合同簽訂后不久,老周便把這套房屋抵押給了銀行以獲取貸款。貸款到期后老周無力歸還,銀行便起訴至吳江法院,在隨後的執行程序中,法院對該房屋進行司法拍賣,最終房屋由被告韓某購得。

彭某認為自己可以按照原合同繼續租賃該房屋。但韓某卻說該房屋被公告查封,拍賣期間彭某並未向法院申報房屋租賃情況,所以房屋是以不帶租形式拍賣的。自己作為新的所有權人,不應當履行原有的租賃合同。

2.法院拍賣房產前 租客應主動申報權利

經法院查明,這套房屋之前被園區法院查封,法院還在房產上張貼執行公告,告知租賃人員憑藉相關材料申報權利,逾期不申報,作無租賃物處理,屆時自行承擔不利後果。但在執行異議期間,彭某並未申報租賃權

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法院張貼的拍賣公告已明確告知優先權主體申報權利,而彭某對此應當知曉或者視為知曉,但其並未在規定期限內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申報權利,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據此,駁回了彭某的訴訟請求。

據承辦法官介紹,「買賣不破租賃」作為一項法律原則,也是有例外情形的。如租賃物抵押后才出租,再比如租賃物被法院查封后才出租的,租賃關係均不受法律保護。本案因為原告並未及時申報權利,才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由此造成的損失,彭某可以找老周要求賠償。

法官提醒:若想租得安心,在租賃房屋時,要弄清房屋是否有抵押、查封等情形,或在合同中約定相關賠償責任。

(文章來源:城市早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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