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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車 公職人員獲刑二個月被開除

原標題:醉酒駕車 公職人員獲刑二個月被開除

中新網永定7月14日電 (陳立烽 張麗華)福建省龍岩市永定區人民法院14日披露,該院審結了一起涉特殊主體的危險駕駛案件,一企事業單位員工林某因醉酒駕車被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因犯罪被判刑罰,林某還被單位開除了公職。

據了解,林某大學畢業后通過考試順利進入一家企事業單位工作,因能力出眾,受到領導器重,被作為擬提拔任用人員。未料,這一切卻因2016年7月26日的一起交通事故破滅了。那天,林某酒後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機車準備回家,途中與相對方向行駛的蘭某駕駛的二輪機車相碰撞,造成兩車受損及林某、蘭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認定,林某、蘭某負事故同等責任。事後,民警對林某進行了酒精測試,並對其抽血化驗,委託鑒定機構鑒定,經鑒定,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6.91mg/100ml,屬於醉酒駕車。

庭審上,林某表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後悔不已。而其辯護人則認為林某情節極其輕微,危害不大,應本著教育、懲戒的原則,對林某免於刑事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林某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遂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說法:醉酒駕車獲刑的案例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少見,但本案特殊之處在於被告人是一名公職人員。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22條也規定「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本案中,林某因醉酒駕車獲刑又被開除,失去大好前程,實在得不償失。

法官提醒廣大駕駛員,切莫對酒後駕車抱有僥倖心理,作為公職人員更應率先做好表率,遵紀守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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