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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結婚前必須了解的10條法律常識

1.神馬對象趁早散?早散晚散都得散!

答:根據《婚姻法》第7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換句話說,凡是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都不能結婚。

2.你媽逼你結婚,能不能離婚?

答:被父母逼迫嫁給他人屬於包辦婚姻,《婚姻法》規定,包辦、買賣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以及借婚姻索取財物都是被禁止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定:「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的強迫包辦婚姻和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結合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後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准予離婚;如果結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間已建立了一定感情,應根據夫妻關係的現狀和發展前途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可判決離婚或不準離婚。」由此可見,被父母逼迫嫁給他人,這樣的婚姻原則上是可以准予離婚的,但也有例外情況,換句話說就是按照不同的夫妻關係等情形做不同處理。

3.蘿莉配大叔pk小鮮肉配御姐,哪種搭配更時尚?

答: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婚齡。《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婚姻法》關於法定婚姻的規定具有強制力,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遵守,任何一方沒有達到法定婚齡的,不得結婚。即使當事人謊報年齡騙取登記,一旦經過查實,這種婚姻也屬於無效婚姻。

4.君生我未生,我生君已老,唯有以身相許才能報答養育之恩?

答:《最高人民法院對吳中輸與養女吳鳳蘭請求結婚問題意見的復函》中對此類問題明確作出了規定:「根據保護養子女利益的原則,我們同意你院的第二種意見:不准他們結婚。並請注意了解一下男方的歷史、職業、階級成分和男女雙方情況,看女方與養父結婚是否出於自願,如男方有威逼利誘等犯罪行為即須考慮予以適當的處罰,同時為照顧女方情緒也要進行一些必要的說服教育,對她的生活作適當安置,不使發生意外。

附: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請答覆養父女間結婚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撫順市吳中輸年50歲,在吳鳳蘭7歲時收為養女,吳鳳蘭今年20歲,雙方發生男女關係已生一小孩,現在請求結婚是否可以,請答覆。我院的意見:一、養父女不是血親關係,如確系雙方自願可以結婚。二、婚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相互間的關係,適用該條第一項規定的親父母子女間相互關係的規定,故不能結婚。並根據人民群眾現在的覺悟程度,允許結婚,恐有不良影響。」

由此可見,養父和養女或養母和養子不能結婚。維護社會的道德底線是法律制定的一個標準。觸動了公序良俗底線的行為,是不會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的。

5.已婚男人騙婚?叔可忍,嬸不可忍!

答:重婚屬於無效婚姻。《婚姻法》第10條對婚姻無效的情形作了列舉性規定,其中第(1)項就是重婚。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無論是通過登記而構成的法律上的重婚,還是通過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構成的事實婚姻,這種婚姻關係均屬無效。

6.婚前協議並公證,這個可以有!

答:所謂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將要結婚的男女一方或雙方的申請,依法對一方或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的範圍、權利歸屬等問題所達成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就婚前財產約定還有一些人存在誤區,認為協議后一定要公證,否則沒有法律效力。事實上,只要是雙方自願達成、自行簽署的協議,不經過公證也同樣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而言,婚前財產公證有助於明確婚前財產的數量、範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前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於穩定家庭關係和財產關係,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能夠起到積極的作用。

當事人就其婚前財產,是否需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應當結合自身情況綜合判斷,法律並沒有規定必須對婚前財產進行公證。

7.你的就是我的,我的還是我的?!

答:如果財產的取得是在結婚登記之前,則為婚前財產;如果是在結婚登記之後,則為婚後財產。應當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個基本準則,由於現實情況多種多樣,特別是財產種類不同,具體界定也就可能不同,結論也就不盡一致。因此,具體情況還應另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8.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

答:《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9.結婚容易離婚難,幾家歡喜幾家愁?!

答:能協議的則直接辦理離婚登記,若協商不成則只能通過訴訟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0.有媽的孩子最幸福!

答: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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