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0114民初2662號
黃木桂:
本院受理原告劉國文訴黃木桂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判令:1、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40000元,利息元(40000元×4.75%÷12×18=2850元,暫從2015年9月10日算至2017年3月9日,實際計算到付清之日止),兩項合計42850元;2、請求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因你下落不明,無法與你聯繫,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15日內。並定於2017年7月12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一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