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棗莊市政工程股份公司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而被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姓名/名稱:棗莊市政工程股份公司
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91370400164****576K
法定代表人:趙峰
執行法院: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
省份:安徽
執行依據文號 :(2016)皖0621民初1408號
立案時間 :2017-04-13
案號:(2017)皖0621執883號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為具體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告棗莊市政工程股份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原告濉溪縣溪河預製構件有限責任公司貨款86732元及相應利息(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自2016年1月5日起計算至貨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68元,減半收取984元,由被告棗莊市政工程股份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