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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墜樓」蘊含眾多法律問題,葯匣子特邀律師為您解答!

編者按:8月31日20時左右,在榆林市第一醫院綏德院區婦產科一名孕婦從5樓分娩中心墜下,醫護人員及時予以搶救,但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身亡。

據相關報道稱,產婦馬某於8月30日下午住綏德院區婦產科48床待產。在生產時因胎兒頭部偏大要求剖腹產,被家屬拒絕。因為考慮到順產很有可能會難產,醫護人員多次和家屬溝通,勸其同意剖腹產簽字,但家屬偏偏拒絕堅持讓孕婦順產,從下午3點半左右入院煎熬到晚上8點,最終疼痛難忍的產婦從5樓跳下,當場身亡,一屍兩命。

2017年9月3日早9時,綏德縣公安局負責人來院召開警、院、家屬三方座談會,通報產婦跳樓身亡結論,建議產婦家屬通過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異議。

願塵埃早定,逝者安息,生者堅強。這個遺憾的事件給我們很多警示,拋開其他不談,其中也涉及眾多法律問題,例如:這個責任到底由誰來承擔?患者自殺算是醫療事故嗎?醫生和醫療機構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除醫療事故賠償責任?葯匣子特邀請平台入駐律師,吳律師對相關問題做出解答:

(吳律師,畢業於北京中醫藥大學,醫學學士學位。2007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2013年通過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 在三甲級醫院從事醫療、管理工作16年。)

患者在醫院就醫期間自殺的,醫院、醫生有責任嗎?

一般而言,自殺是可以作為醫療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的,醫療人員對患者進行診療護理,必須得到患者和家屬的配合。如患者或其親屬不配合診療或者患者自損或自殺,說明患者及其家屬在主觀方面具有過錯,且損害與拒絕配合診療或自損、自殺存在因果關係,此種情況下,如醫療機構從事的診療護理行為不存在過錯,切斷了醫療行為與醫療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阻卻了醫療機構醫療損害責任的成立。

按照侵權責任法自己過錯自己責任的基本原理,患者及其家屬拒絕配合治療或自殺或自傷而應對自身醫療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自行承擔責任,可免去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損害責任。

但是,如果患者及家屬拒絕配合治療或者患者自損自殺是導致醫療損害的原困之一,而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此情況下也存在醫療過錯的,則構成混合過錯,應依據過失相抵的基本原理,由雙方各自在自己過錯及原因力範圍內分擔醫療損害責任。

如果確定因為醫院安全設施,護理義務不到位,醫院須承擔一定責任賠償。患者入住醫院時,從法律的角度講就應視為雙方建立了醫療服務合同關係。醫院不但負有為患者診治的義務,還有義務創造一個安全的環境,並盡到一定的看護義務。

醫患糾紛是目前的熱門話題,很多患者以死相逼。有些患者術后恢復效果不理想,可能留下終身殘疾,醫院不肯賠償就大鬧,從窗戶飛出。還有些患者患大病,無錢治病,請求醫院無果,患者家屬在醫院服毒自殺。這些情況都並不少見。實踐證明,這種情況下醫院很難脫身,多數都會賠償。比如說患者手術后癱瘓,如果證明手術存在過錯,與患者癱瘓有因果關係,而癱瘓是導致患者自殺的原因,那麼醫院的診療行為就與患者的自殺有了一定的因果關係,因此需要根據過錯大小進行賠償。

而如果診療並沒有過錯,本來患者都快死了,醫生、醫院還救了患者一條命,但患者對後果不能接受而自殺,由於醫院應對此類患者輕生有一定的預見性,因此如果沒有相應採取措施對自殺行為進行預防,那麼醫院就可能被判定存在一定過錯,需要賠償。

患者自殺算是醫療事故嗎?

一般都認為患者自殺死亡是其自身行為導致的,與醫院醫生沒有因果關係,不會判定為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認定有三個前提:

1、要有醫療行為,更確定地說是在醫療活動中醫方的作為或不作為。

2、要有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並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的人身損害程度。

3、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在醫療行為與人身損害結果之間具備了一定的事實上的因果關係的基礎上,再來考慮醫療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以及主觀上是否存在過失。

具體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醫療行為違法。2、醫療行為人的主觀過失。

醫生和醫療機構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除醫療事故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章專門規定了一般情況下免責和減責情形的內容,如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再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

以上規定對於醫療損害責任也是適用的,但是,鑒於醫療損害責任的特殊性,除以上規定外,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但是該種情形下醫療機構完全免責的前提,必須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沒有過錯。如果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有不配合診療的行為,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醫療機構仍應對患者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3、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需要說明的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進行診療,並不負有保證治癒的義務。對於某些複雜的疾病,如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已經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但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對患者採取的醫療措施不僅未取得治癒的效果,反而帶來新的損害,對此,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一免責事由的規定也是出於鼓勵和促進醫學科學發展的需要。

醫學科學的發展必須以醫務人員積極探索、大膽創新為前提,同時,由於醫療行業高技術性、高風險性和未知性的特點,醫務人員在診療措施上的探索和創新可能會成功,例如攻克頑疾為患者帶來生的希望;但也可能失敗,例如不僅未治癒疾病反而對患者肌體帶來新的侵害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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