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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憑著造假履歷獲得HR總監職位,月薪5萬,事後被拘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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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企業的掌門人,如果新加入的員工偽造假履歷,工作能力的表現差強人意不符合履歷上面帶來的預期。

當公司事後發現其真實工作經歷以及造假學歷文件后,可以理直氣壯的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支付任何賠償金。

羅爺法律今天要解讀的這起典型案例,造假者不僅因為自己的行為沒有獲得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甚至還因涉嫌偽造材料文件被公安局拘留15天。

44歲的鐘女士入職厚街鎮一家皮具廠,任行政和人力資源總監,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約定鍾女士的月薪為4萬多元,試用期3個月。

期滿后調至5萬多元,到職前需提交畢業證等證明文件複印件,若偽造資料,則不錄用。

鍾女士在提交給皮具廠的應聘材料中稱自己畢業於華南師範大學,曾任多家大型企業的行政總裁秘書、人力資源及行政總監等職位。

並提交了「華南師範大學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及相關離職證明。

兩個月後,皮具廠意外發現鍾女士上述離職證明及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竟然全部是偽造的。

5月10日,皮具廠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並向鍾女士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雙方辦理了離職交接。

除了被皮具廠「炒魷魚」外,鍾女士因使用偽造的離職證明和學歷證明文件,還被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精彩部分來了,按理說自己偽造假的履歷而且還被刑拘過,就不要再有什麼想法了,可是鍾女士卻反而狀告皮具廠,希望能夠得到3月—5月的加班費以及工資拖欠賠償金。

今年9月,鍾女士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皮具廠,稱該廠未足額支付其工資及加班費。

「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皮具廠支付其3月~5月的工資及加班費8萬多元,並支付拖欠工資的賠償金4萬多元。

皮具廠辯稱,鍾女士偽造離職證明、學歷證明應聘,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無效。

考慮到鍾女士確實在廠里工作過,該廠已向其支付了4萬多元。

且看法院如何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聘書中有約定「偽造畢業證等資料者不錄用」,勞動合同中也有若鍾女士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使合同無效的。

該廠可以解除合同等約定。

可見鍾女士的學歷及其工作經驗是其應聘皮具廠行政和人力資源總監職位的重要條件。

法院認為,鍾女士偽造材料應聘,已構成欺詐,雙方簽訂的聘書及勞動合同依法應屬無效。

鍾女士雖應聘職位為行政和人力資源總監,但其重要資料均屬偽造,實際並不具備該任職條件。

鍾女士在職期間應得的工資可參照2013年東莞市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工程技術人員的月工資平均數3670元計算,共為8200多元。

由於皮具廠已向鍾女士支付了4萬多元工資,遠超出其應得工資數額。

故法院對鍾女士的工資及加班費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鍾女士請求皮具廠4萬多元拖欠工資的賠償金也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也不予支持。

總結:

如果勞動者以虛假資料應聘,用人單位可以理直氣壯地辭退勞動者,並無需支付任何賠償金。

如果勞動者已工作了一段時間,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如果該公司擁有專業的法律諮詢顧問,能夠對新入職員工進行甄別和排查,此類事件也就不用會拖到幾個月後才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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