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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需要謹記的12個時間點 不知道只能吃啞巴虧

勞動合同必須在勞動關係建立多長時間內簽訂?勞動仲裁的時效是多長?養老金要繳滿多少年才能領?生病請假,醫療期有多長?這些時間節點與你的各項權益息息相關,不知道的話,損失的不止是錢。

1.工資按月支付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勞動合同應在工作一個月內簽訂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養老金要繳滿15年

養老保險最少要累計繳滿15年,到達退休年齡時才能申請按月領取養老金。

4.工作每周最多不得超44小時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5.工傷認定搶救不能超48小時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6.領失業保險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7.加班每月不得超36小時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員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帶薪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帶薪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帶薪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帶薪年休假的假期。

8.勞動仲裁要在60日內提起訴訟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在發生之日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訴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9.經濟補償按月計算

勞動者依法應獲得經濟補償金,在算經濟補償金時,應該注意這些時間點: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上限為社平工資3倍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且年限最多不超過十二年。這一條其實就是針對高收入人群,向其支付經濟補償受兩個方面的限制,一個是月工資基數,一個是支付年限。兩方面結合,對高收入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數額進行限制,平衡用人單位的支付壓力。

10.醫療期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11.不低於80%的試用期工資

這是關於試用期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也就是說,試用期工資只要不低於兩者中的一個標準即可。但無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試用期中約定適用哪個標準,都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2.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需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支付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3.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用人單位可以與知悉其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經營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同類業務。從法條中可以看出,競業限制確實侵害了勞動者的部分再就業勞動權益,法律為了平衡這一衝突,對競業限制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1)競業限制人員:限於企業的高管、高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商業秘密的人員。

(2)競業限制的範圍清楚:原則上,競業限制的範圍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係的地域為限。

(3)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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