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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電商出售問題食品,交易平台是否擔責?

法院: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可免責

案情簡介

消費者蘇先生花4364元在天貓平台上網購海參,商品到手后卻發現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為此,蘇先生將賣家和天貓都告上了法庭,索要十倍賠償。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賣家承擔「退一賠十」的責任,但天貓公司無須擔責。

蘇先生於2016年12月,花4364元(含運費172元)從「天貓網」上的一家商鋪購買了一批海參產品,其中包括27份大連海參禮盒和10份大連野生海參乾貨。這家商鋪由大連一家生物公司註冊經營。

收到貨后,蘇先生懷疑購買到的海參成分參差不齊,糖含量可能嚴重超標,就委託外地一家測試公司對其中的一袋海參進行了檢測。

不久后,測試公司向蘇先生出具了一份檢測報告,報告顯示,送檢海參中的「水溶性還原糖」測試結果為8.9,遠遠超出國家相關標準中「≤1.0」的要求。

得到檢測結果后,蘇先生將賣家以及提供網路交易平台的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告到了湖裡區法院,要求二被告十倍賠償價款43640元。

原告蘇先生訴稱,天貓公司作為網路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為店鋪中的貨物做出了所謂「正品承諾」的保證,應該承擔連帶責任,與被告生物公司一起支付十倍賠償。此外,蘇先生還要求天貓公司對生物公司所經營的網店做出相應處罰。

被告天貓公司認為,天貓購物平台上有關「正品保障」的標示並非為商家的擔保行為,且所指的適用條件是商家為假冒品牌,並非是商品成分瑕疵。每天有數以億萬計的交易在天貓公司的網路平台上發生,鑒於平台存在海量信息與實物相分離的特點,平台無法逐一審查。在交易過程中,天貓公司已經盡到了相關義務,不應為商家的過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生物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其未舉證證明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因此,法院對蘇先生關於賣家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食品訴訟主張予以採信。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生物公司要退還蘇先生支付的價款4364元,並按價款的十倍支付蘇先生賠償金43640元。天貓作為網路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已經盡到了審慎審查義務。在蘇先生與生物公司因網路購物發生糾紛后,天貓公司也及時向蘇先生提供了生物公司註冊店鋪時的相關信息和證明,已盡到了向消費者提供相應信息的義務。蘇先生主張天貓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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