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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買二手車保險沒過戶也得賠,為什麼你的不賠?

原來買了二手車,如果沒有及時去辦理商業車險保險過戶,凡涉及到車主和被保險人信息無法對應的,一旦出險,保險公司一律拒賠。新《保險法》好啊,改變了這個讓二手車主很頭疼的狀況,比較好地保護了受讓人的利益,平衡了受讓人和保險人之間的力量。

但是不要以為這樣你就可以掉以輕心,來看個案例吧:

據錢江晚報報道,一位買了二手車的朱先生,在杭州高架上因為接手機,自己的雅閣不小心撞在了前方寶馬X3的尾部,雙方的車損都有點大,寶馬X3的后保凹了一大塊,朱先生雅閣的水箱也撞破了,朱先生報了險,保險公司到之後,拿出車輛行駛證和保險單一看,發現朱先生並不是雅閣車的被保險人。行駛證上是朱先生的名字,但保險單上的被保人卻是杭州一家公司。

朱先生在這次事故中負全責,修理費加起來要超過1萬元,最後卻遭到保險公司的拒賠。朱先生卻覺得很冤,因為買之前對方說商業車險是上足了的。

也許很多車主不明白了,新《保險法》不是規定了,二手車保險沒過戶也可以理賠嗎,這是為什麼?

小保就為你捋清這一問題。

新《保險法》關於二手車保險沒過戶是這樣規定的:

第四十九條 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 第二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1、汽車轉讓,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修訂后的《保險法》明確:保險合同隨著保險標的的轉移而當然發生轉讓。 也就是說只要保險沒過期,在你購得二手車后可直接承繼原車主的權利義務,無須前往保險公司辦理過戶手續。

這不是說朱先生可以獲得賠償嗎?我們還要接下去看新《保險法》的第二點規定。

2、因汽車轉讓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這條規定的意思就是汽車轉讓后,汽車出事故的概率明顯增加了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辦理相關手續,保險公司可依據危險程度增加情況增收保費或解除合同,否則,如果保險公司有證據證明是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就可以不賠。

例如:

a、原本是家庭自用性質的車輛,過戶后,變為營業運輸性質,這就屬於危險程度增加的一種情況。

b、對於單位用車變成了私家車的情況,使用性質發生了變化,車險費率是不同的。私家車的商業險,價格會比單位用車高;買交強險,價格會比單位用車低,差距一般在10%到20%。

上面案例中,朱先生被拒賠的原因就在於此:二手車商把那家貿易公司的車賣給朱先生,雖然二手車的手續都辦好了,但沒有為朱先生辦理車險的變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表示「保險標的轉讓后使用性質等發生變化,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因此遭到了拒賠。

除此之外,二手車保險沒過戶還有其他危害:

對於賣方而言:可能會替買主背黑鍋

若買主使用該車時發生了違章、罰款、繳費、肇事甚至違法記錄,買主人又找不到或者死不認賬,賣主都要承擔責任,甚至是主要責任。

比如:某公司一輛車轉讓后沒有進行轉籍過戶,該車在一次事故中撞死撞傷各一人,肇事者無力承擔經濟賠償,債務自然落到車輛產權擁有者的身上,使得車輛的產權單位公司賠償了十幾萬元。

對於買方而言:會有各種麻煩

車輛年度檢審、車輛保險的出險辦理,都需要原車主協助辦理。現實生活中,發生事故需要理賠時,很多原車主根本無法到場或者不願到場。這就讓買方很麻煩,保險理賠也不能順利獲得。

所以二手車保險過戶很重要,為確保您的保險權益,也為了日後給你造成不必要的麻煩,請您在購車后儘快和原車主前往保險公司辦理過戶手續,為您的駕車安全繫上「雙保險」。對於異地購車的二手車主建議退保后再投保,關於二手車保險怎麼過戶,可以參考小保的另一篇文章《二手車保險過戶知多少?交強險、商業車險過戶流程》。

你想知道有關保險的種種,小保下次和你再聊。快保家,解決保險經代痛點;共建活力保險生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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