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解讀之三
——天使投資個人
01 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
政策原文:
天使投資個人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特別提示:
1、股權直接投資。
2、初創科技型企業。
3、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投資並從工商變更登記起算實繳滿24個月。
4、2017年1月1日後滿2年。
5、滿2年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進行優惠事項備案。
6、抵扣的是天使投資個人股權轉讓所得。
7、天使投資個人在試點地區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註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註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8、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足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條件后,初創科技型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資個人在轉讓初創科技型企業股票時,有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的,應向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限售股轉讓稅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
02 試點地區
京津冀、上海、廣東、安徽、四川、武漢、西安、瀋陽、蘇州工業園區。(合夥創投企業註冊地須位於以上試點地區)
03 其他條件
初創型科技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註冊成立、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具有大學大學部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於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下同);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於20%。(研發費用與成本費用均為兩年累計數)
天使投資個人享受稅收試點政策,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不屬於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僱員或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與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不存在勞務派遣等關係;
2、投資后2年內,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比例合計應低於50%;
3、享受稅收試點政策的天使投資個人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其註冊地須位於本通知規定的試點地區。
04 其他相關政策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稅公告2017年第20號:
3、《國務院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