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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社發布《2016年度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

「與2015年相比,受賄、貪污、挪用公款仍高居國企企業家犯罪最主要的涉案罪名。」

「隨著互聯網金融等新興業態的興起,民企涉及到的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呈現增多勢頭。」

以上結論出自《2016年度企業家犯罪報告》。

4月5日,法制日報社公司法務研究院發布《2016年度企業家犯罪報告》

這份報告收集了2016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之間公共媒體報道過的602起企業家犯罪案例。

其中,國有企業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為335件,佔55.65%;民營企業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為267件,佔44.35%。

與2015年度的媒體案例相比,民營企業家涉及的犯罪案件在絕對數和所佔比例上均有所上升。在這些案例中,事故類犯罪案例較往年明顯增多

2016年企業家犯罪五大特點

2016年8月,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兼黨委書記、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韓增義腐敗案,在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韓增義受賄金額高達1617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50萬元。

廣東省物資集團原董事長庄耀案,據公訴機關指控,在2002年至2012年期間,庄耀利用其擔任廣東物資集團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董事長、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巨額不正當利益,並非法收受賄賂共計摺合人民幣1650萬元;1999年至2009年間,被告人庄耀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5437萬餘元。

龍煤集團於鐵義案,據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至2011年間,於鐵義利用擔任龍煤供應分公司負責人、副總經理負責全面工作職務便利,為二十餘家供貨商提供增加訂單和採購數量、提高採購價格、及時支付貨款等幫助,以收取銷售產品代理費、諮詢費、購買車輛、投資入股等名義索取、收受供貨商財務共計人民幣3.06億餘元。2016年10月21日,黑龍江省林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於鐵義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從現有披露的國有企業高管典型案例來看,紀委和國資委的監管都暴露出一些問題。

一些國有企業的紀委監察部門,作用相對較弱,存在被「綁架」的現象。

國資監管部門對企業的高管、財務等重大事項進行監督,並向國有企業派駐監事會對企業的經營管理進行監督,但重大事項存在「總經理負責制」變成「總經理決定製」,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都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

在國企高管的監管體系中還有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審計、財務監督等內部監管措施,但作用都很微弱,增加了國企高管濫用職權的風險。

國企高管的職務犯罪案例提醒我們,過分放縱的權力和貪婪的慾望是對制度構成最嚴重破壞且最難以制約的因素,而規制職務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就是依靠「法治」制約權力。例如,完善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真正意義上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讓紀檢監察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發揮應有的外部監督作用,董事會、監事會以及職工工會、職工代表大會發揮實際的內部監督作用。

二、融資類犯罪依舊突出

案例

2016年4月,隨著深圳惠卡世紀有限公司CEO何正松被抓,這起涉及3萬多人、涉案金額達3億元的非法集資案告破。根據資料顯示,早在2016年2月份,惠卡世紀曾在其官方微信平台上發布限制提現公告,當時有媒體曾就這則公告對該平台的業務、投資項目等進行報道,並指出該公司雖經營業務種類繁多,但還是以各類「寶」的P2P金融業務為主,根據該媒體報道惠卡世紀多家P2P平台資金無銀行託管,風險性較高。目前,惠卡世紀已有包括法人代表何正松在內的18人被刑拘,這起非法集資大案正逐步浮出水面。

問題

P2P跑路成為近幾年來企業家犯罪現象的「熱詞」。在2016年企業家犯罪報告中,267例民企企業家犯罪案例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集資詐騙兩項融資類犯罪的多達81例,佔到總數的約三分之一。

隨著互聯網金融等民間融資模式的興起,融資類犯罪一直呈現增長態勢,由於此模式門檻低、信息不對稱、監管亦不完善,導致公眾很容易上當受騙。

針對互聯網金融發展中出現的這些問題,首先要找准監管的「病根」,著力解決不同互聯網金融模式背後的根本問題。造成P2P現象無序,歸根結底還是背後的民間金融缺乏有效的引導和合理的法律規制。只有加快推動以民間借貸為主的民間金融走向陽光化、合法化,才能促使P2P網貸行業發展真正跳出民間金融的某些亂象,著力推動技術與服務創新。此外,在相應的執法部門發現互聯網金融監管上的問題,應及時轉報給金融監管部門,避免「各掃門前雪」的現象。

2016年11月7日至9日,天津港「8·12」特大火災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798人受傷,304幢建築物、12428輛商品汽車、7533個集裝箱受損。2016年7月1日,津薊高速發生客車墜橋事故,導致26人死亡,9名責任人被刑事拘留。

2016年11月24日,江西宜春市豐城發電廠三期在建項目發生冷卻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別重大事故,導致74人死亡,2人受傷,數十人被追責。

2016年12月5日,湖北巴東辛家煤礦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導致11人被困井下,最終全部不幸遇難,煤礦法人代表等人被刑拘。2016年12月3日,內蒙古赤峰市寶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發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導致32人死亡,10位負責人被刑事拘留。

近幾年,國內發生了多起重大的安全生產事故,引發了舉國上下的強烈關注。由於這些事故影響範圍廣大、傷亡人數眾多,因此在事故發生后的刑事追責也往往較重。

就媒體公開報道的數據來看,2016年是近年來重大責任事故相對集中的一年,多起導致多人傷亡的重大事故發生在多個省份,亦有大批企業責任人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

從2016年企業及犯罪報告數據來看,因重大責任事故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與往年相比較為突出。其中,與非法存儲爆炸物品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環境污染罪等相關的犯罪案例多達40例。

一直以來,從中央到地方均反覆強調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強調防範事故的發生。但遺憾的是,一些事故尤其是特別重大的事故還是時有發生。對於企業和企業家來說,千萬應該重視安全生產,將安全與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聯繫起來。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在安全的底線下開展生產經營,才能減少事故風險的發生。

四、大案多,涉案金額較高

案例

2016年11月一審開庭審理的原廣東省物資集團董事長庄耀案,這位曾經代理虧損企業扭虧為盈的全國勞動模範,最終卻淪為涉嫌貪腐5.7億元的巨貪。據公訴機關指控,在2002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庄耀利用其擔任廣東物資集團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董事長、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巨額不正當利益,並非法收受賄賂共計摺合人民幣1650萬元;1999年至2009年間,被告人庄耀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5437萬餘元。

2016年企業家犯罪案件的另一大特點是大案多、涉案金額高。通過梳理相關案例顯示,其中不乏涉案金額超過億元的大案。

這些案件表面看是個人抵擋不住撿錢和慾望的優惠,背後卻是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嚴重喪失。每一起涉案金融很高的大案背後,都有國家利益更多於此的損失。而大案要案的頻發,充分顯示我們現有的反腐和監督機制,未能發揮應有的功效。在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權力制約和合法合規教育方面,還有待提高。

五、民企犯罪多涉及經營活動

2016年11月2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黃柏青受賄案。公開報道顯示,黃柏青在擔任惠州市經貿委主任、惠州市副市長、省水利廳廳長期間,收受省水利廳、省屬有關企業、惠州市黨政領導幹部與社會老闆賄賂、禮金近兩億元。為官20多年來,黃柏青的違紀違法問題涉及工程建設、土地拍賣、河砂開採、資金分配、人事安排等多個領域。起訴書顯示,1992年至2014年,被告人黃柏青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廣東金寶集團有限公司、廣東中譽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等27個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項目開發、水利工程承包、工作調動、職務升遷等事宜上提供幫助。其直接或者通過其兒子黃暉、妻子陳某等人非法收受他人賄送的財物。這27家行賄單位或個人,有多位責任人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

從2016年企業家犯罪現象來分析,民營企業家涉案環節,絕大多數與企業融資、加工承攬、招投標、物資採購等經營活動相關的犯罪,在全部提及涉案環節的225例案件中,佔到132例,約為總數的58.7%。

當前,市場經濟飛速發展,而金融等相關體制改革以及立法配套尚不能跟上市場經濟發展的步伐。這種政策及法律調整的落後性,也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企業家犯罪現象。

在大批涉案的民企融資類犯罪中,民營企業普遍難以從金融機構獲得資金支持,導致其不得不轉向民間融資甚至高利貸。而當實體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這些投資並不能產生足夠的效益,將導致資金鏈的斷裂,無法按期償還本息。由於很多民間融資本就是企業自身或者通過第三方平台對不特定群體進行融資,存在嚴重的法律風險,而出問題之後又面臨影響面大、涉及人數多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極易導致企業家刑事風險。

未來3至5年企業家犯罪趨勢預測

從2009-2016年的企業家犯罪報告的數據來看,本報告認為,未來3-5年企業家犯罪將顯現出以下幾方面的趨勢:

貪腐類案件將趨於穩定

隨著黨和國家反腐工作力度的進一步加強,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國企高管貪腐案件的案發率在未來幾年不會快速增長。

在反腐重壓之下,很多國企高管迫於環境壓力而有所收斂。即使在制度不完善、監管不能再短時間內合理化的情況下,腐敗現象也有可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隨著黨和國家從嚴治黨、依法治國等戰略措施的實施,在未來一段時間國企高管新犯貪腐案件的數量甚至可能又會慢慢減少。

融資類犯罪現象不容樂觀

從近幾年企業家犯罪案例數據分析,融資類犯罪呈現日益增多的趨勢。這一方面源於民營企業在融資環境方面的弱勢,另一方面,大筆民間資本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經濟目前處於轉型升級的重要時刻,近幾年實體經濟的發展面臨著一些問題,將更加加劇民間資本的監管難題,以及由融資問題引發的企業家犯罪風險。

數據顯示,儘管在數量上佔據絕對優勢,但大量的中小民營企業存在生存危機,無法取得足夠的資金支持,不能擴大規模、提高利潤,舉步維艱。這些中小企業有著龐大的金融服務需求。但金融管制以及傳統金融機構偏向國有企業和大中型企業的局面存在,導致企業找不著資金、資金找不著企業,催生了大量的影子銀行、非法借貸、非法吸存等現象。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互聯網金融變成了金融業中最活躍的創新因素,也成為了金融業發展的大勢所趨。互聯網金融具有金融業共有的風險特徵,尤其是系統傳導性,作為普惠性金融服務,又具有高度的涉眾性。當出現經濟下行時,就容易發生「跑路」等行為,滋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

從近幾年的企業家犯罪案例來看,企業家犯罪現象的波動在一定程度上與政策變化息息相關。如經濟政策、法律政策等等,均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企業家犯罪風險的變化。

如今,經濟正在重要轉型期。商業模式和經濟形態發生著日新月異的變化。以互聯網金融為例,幾年前,P2P還是一個概念,現在則已經衍生為集資詐騙的重災區。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各行各業不斷湧現出各種新型的犯罪模式,這些新型犯罪模式需要立法、司法水平的共同發展加以應對。

在深化市場經濟階段,企業家的犯罪更加複雜,犯罪類型也更趨於多元,出現了許多新型的犯罪類型,如內幕交易罪、組織、領導傳銷罪等。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法律作為調節市場經濟的手段,是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不斷調整的。

頂層設計不斷完善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發布。《意見》第六點提出,審慎把握處理產權和經濟糾紛的司法政策,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兼并重組中涉及的經濟糾紛與惡意侵佔國有資產的界限,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入刑標準,防範刑事執法介入經濟糾紛。

《意見》相關內容,被認為是有利於完善企業及企業家生存發展環境的頂層設計。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意在完善現代產權制度,實現對公有制財產及非公有制財產公平、全面地法律保護,是推動市場經濟穩步發展、法治文明進步的一股力量。

對企業家慎用刑事手段是現代社會發展文明、進步的重要理念,是對人權的高度保護,大大利於現階段的經濟形式與發展。以《意見》為代表的頂層設計圍繞產權保護,提出了對涉嫌違法的企業及人員財產處置的、對企業家慎用刑事手段等要求,其核心是防止刑事司法過度干預經濟領域,阻礙經濟發展的自由與靈活性。經濟領域中,好的法律制度,是設定清晰而合理的框架,讓企業與公民在框架之下獲得發展的自由,增強經濟的活力與韌性,而不是通過制度限制自由,讓企業畏手畏腳。

司法信息將進一步透明化

針對日趨增多的企業家職務犯罪行為,伴隨著決策、審計制度日益嚴格、完善,企業應逐步增強內部管控,使企業在管理上更加民主、科學。遏阻企業家犯罪,就需要正本清源,積極促進企業管理部門的決策透明化、制度化以及企業家職務分配的科學化。同時,司法信息的逐步透明化,輿論監督的進一步發展,亦是應有之義。

近年來,公眾對於企業家犯罪現象的關注度穩步增加。之前,公眾對於企業家犯罪現象一方面缺乏系統的了解渠道,另一方面關心度本身就不夠。而現在,公眾對於企業家犯罪變得越來越敏感及深惡痛絕。縱觀涉案企業家所處行業,有很多都是事關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與老百姓的生活也是息息相關。加之多年來的企業家犯罪報告影響力越來越大,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企業家犯罪現象,並希望國家採取有效措施遏制和打擊這一現象。

與此同時,司法透明化程度不斷增加。近年來,司法機關主動披露的案件越來越多,一些機構的思想也在轉變,由過去習慣藏著捂著,變為主動揭短,並公開呼籲公眾和媒體的監督。這也是法治進步的一大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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