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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軌沒有代價,自然泛濫成災

現在真的是一個外遇低成本的時代。

我們都清楚,外遇是一種錯誤的行為,於情、於道德、於法律都是不容的。從道理上而言,外遇是應當付出代價的,因為這種行為不僅傷害了人,而且違背了社會道德和法律。

但是,我們深入來看,就不難發現,道德和法律,似乎都很難保障受害人的權利,讓外遇者得到應有的懲罰,付出該有的代價。

  • 先來看看道德。

我們都清楚,道德之所以發揮作用,在於社會輿論,這其實是一種軟的制約力。不清楚現在的社會是因為大眾更加寬容了,還是人們內心更加強大了,強大到已經不在乎輿論壓力了,總之,外遇在這個年底簡直了……外遇現象的比比皆是,其實已經是最好的證明。

不僅不譴責,甚至我們還經常看到不少人在為外遇搖旗吶喊,聲援助威。以前有人說,這是每個男人都會犯的錯誤,現在居然有人說,這是每個人都會犯的錯誤——艾瑪,像我這種沒犯過這種錯誤的人,好像還不是人了,頓時覺得自己很悲哀。

外遇與其它道德領域的事項還有很大不同,因為外遇涉及隱私,通常情況下,即使當事人發現了對方有外遇,基於各種原因,也是家裡事家裡解決,不願到此聲張,尤其是有孩子的家庭,畢竟他或她是孩子的父母親——於是,外遇想要從道德層面得到懲罰也是不大可能的。

退一萬步講,即使全社會都在聲討外遇者,那個外遇者只要內心夠「強大」,其實也會感覺然並卵,他們完全可以毫髮無傷。

我認識一個朋友,他搞外遇,我試圖「教育」他,他說:「這算什麼,現在這樣的事情很普遍,只是你不知道而已。」

我說,我永遠都不會成為一個外遇者。他鄙視的看了我一眼,說,「那是你沒有本事遇上。」

我說,「你不怕離婚嗎?你不怕孩子失去家庭嗎?」

他說:「想那麼多幹什麼,人活一世草木一秋,及時行樂,人生如此短暫,要勇於嘗試……」

跟他聊完,我感覺我整個人都不好了。

  • 再來說說法律。

《婚姻法》並沒有規定外遇是離婚的必要條件,甚至對於外遇對婚姻的法律責任都沒有規定。司法實踐中,雖然會把外遇作為婚姻中的重大過錯,但是,在財產和孩子的撫養權上,其實也並沒有明顯的懲罰。

即使有,我們也清楚,法律啟動懲罰機制,只能是在離婚訴訟中,問題是,離婚訴訟其實已經是最後一個環節了,很多人基於各種原因,不會去起訴,而更願意選擇協議——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不少受害者為了能夠離婚,反而是犧牲了自己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得到的補償,甚至,有受害者反而成了那個凈身出戶的人。

如果你是受害者,你指望法律來保護你,那麼,你需要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到判決基本是三個月內,通常,對於一審離婚訴訟,司法實踐中法律基本是不判決的,這樣你就只能再等六個月後才能重新上訴——差不多九個月的時間,你耗得起嗎?尤其是一旦對簿公堂,兩人就勢如仇敵,這九個月的時間有一個強悍的敵人在那裡,而且跟你還是法定夫妻關係,這使得很多人望而卻步,離婚都不敢離。

即使你扛得住,在起訴中,你要不要提對方出軌呢?不提,你可能離不了婚,也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提了,你就要出示證據,而很多證據,在訴訟中是很難構成有效證據的,比如對方開房的記錄,哪怕他天天開房的記錄都在你手裡,他只要說,我就是一個人在房間休息,你有什麼辦法。除非你捉姦在床,並且留下影像資料,或者有見證人,問題是,搞不好,你這不但採集證據違法,可能反而被人告你侵犯隱私!

最後,那些經歷過外遇傷害並且最後選擇離婚的人,他們都清楚,指望離婚來保障自己,你既要有強大的心理承受力,還要有足夠的法律常識,甚至可能還要有牛逼的性格才行——我不是逗你,就像之前提到的哪一類凈身出戶的受害者一樣,他們因為再也沒有精力來對抗,只能選擇放棄一切。

所以,道德和法律雙雙無能無力的情況下,外遇自然就越來越多,外遇者的代價也就越來越小。

如果社會對出軌不譴責,法律對出軌難制約,那麼還有多少人敢結婚?如果外遇者的代價總是如此廉價,那麼又有多少人會對外遇心存畏懼呢?

就外遇這個問題,我們的社會,是該好好反思,是該好好治治了!

「心靈深處」微信公共號,名稱:心靈深處;微信號:deepheart2015

(圖片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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