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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不能再自稱「國酒」?!

單位|恆都律師事務所 知識產權事業部

作者|商標訴訟專業組 王宇

編者|恆都微信運營團隊

在貴州茅台的自我宣傳中以及部分消費者的口口相傳之中,確實存在「國酒茅台」之說。此種說法的權威由來及官方依據尚待考證,但在商標及不正當競爭領域,「茅台」不得使用「國酒」之稱號,似乎已成定論。貴州茅台如仍執意使用「國酒」商標,恐有違法之嫌了。

據媒體報道,自2001年貴州茅台開始在「酒類」商品上申請「國酒茅台」商標,至今已申請九次,但均未獲准註冊。

最近的一次申請是2012年,「國酒茅台」商標甫一通過初審,即有其他白酒企業提出異議。在三個月的異議期內,商標局共收到95份異議申請。2017年年初,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之決定。「國酒茅台」商標之爭暫告一段落。

「國酒茅台」違反了哪一條,何以不得註冊?

商標局駁回的理由為「國酒茅台」商標的申請註冊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況,不但不能被核准註冊,也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商標局認為,「國酒」一詞含有「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等隱含含義,如由被異議人(貴州)永久壟斷獨佔,容易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產生不良影響。

茅台酒廠還能使用「國酒」商標嗎?

一般情況下,商標之使用不以註冊為條件。也就是說,未經註冊之商標,也是可以使用的,只是保護程度較之註冊商標要低得多。

但是,《商標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八種情況: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商標如有以上八種情況任何之一的,均屬違法,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實際上,對「國酒茅台」商標提出異議的理由為上訴第(一)項,第(七)項和第(八)項。而商標局認為,「國酒茅台」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或者使用,並不屬於上述第(一)項和第(七)項的情形,而是屬於第(八)項後半部分所規定的「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況。所謂「不良影響」,如上文所述,指的是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並且,按照此種邏輯,倘若貴州茅台在廣告宣傳中使用「國酒」等稱號,還涉嫌違反《廣告法》,可能招致罰款等行政處罰。

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明確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按照商標局的理解,「國酒」即具有「國家級的酒、最好的酒」等含義,應當屬於《廣告法》明確禁止的情形,如果在廣告中使用,可能受到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

為何「國窖」商標能夠被核准註冊?

並非所有「國字頭」的商標都不能被使用或被核准註冊。「國窖」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早在1997年就已經申請了「國窖」商標,並被核准註冊。此後,其又陸續申請了「國窖1573」等商標,現在,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

那麼,按照商標局針對「國酒茅台」商標的審查思路,「國窖」是否也能被理解為「國內最好的酒窖」,具有「不良影響」,而應予以宣告無效呢?

筆者認為,「國酒」商標被駁之理由並不能成為「國窖」商標無效之當然理由,其原因在於,對於未註冊商標和已註冊商標,官方的態度是不同的,簡言之,適用的是雙重標準:對於未註冊之商標,從嚴掌握法律標準;而對於已註冊商標,尤其是時間較長,已經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商標,則不會輕易使其無效,以免對企業造成致命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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