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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上午,廣西公安廳交警總隊原總隊長韋寧賢受賄案在南寧市中院一審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韋寧賢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經審理查明——
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韋寧賢利用其擔任廣西公安廳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總隊)局長(總隊長)的職務便利,個人或夥同他人為徐某、羅某、黃某、張某、鄭某等人在開辦駕校、承攬項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或者承諾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和索取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2097.062萬元,其中索賄1040萬元。被告人韋寧賢個人受賄所得1174萬元。
南寧市中院認為,被告人韋寧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個人或者夥同他人為徐某、羅某、黃某、張某、鄭某等人和相關單位謀取利益,或者承諾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上述人員及單位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韋寧賢在受賄犯罪中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予從重處罰。韋寧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韋寧賢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同種較重罪行,退出贓款570.729557萬元,可從輕處罰。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簡歷
韋寧賢,男,壯族,1954年2月出生,廣西荔浦縣人,1972年3月加入共產黨,廣西民族學院全日制大學普通班學歷。
1970年8月,參加工作;
2003年6月至2003年12月,任自治區公安廳交通管理局(交警總隊)局長(總隊長);
2003年12月至2013年11月,任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公安廳交通管理局(交警總隊)局長(總隊長);
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任自治區公安廳副巡視員;
2014年3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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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頭條綜合報道 編輯:黃令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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