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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績效工資「大鍋飯」 科研成果轉化收入將鬆綁

【財新網】(實習記者 蔡家欣 記者 陳少遠)科研人員的工資待遇偏低,不利於激發科研積極性的困境,或迎來新的轉機。根據教育部等5部委近日聯合印發的《關於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高校科研人員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收入,將「不納入績效工資」。

「納入績效工資就有限定。若不納入,等於是另外一塊獎勵。」同濟大學高等教育研究所講師張端鴻告訴財新記者,此舉有助於提高高校科研人員的收入,激發高校科研人員的科研創新積極性。

為鼓勵科研創新,近年來政府逐步對高校的科技成果轉化限制「鬆綁」。

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將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可獲得獎勵的份額,從以往「不低於獎勵總額的20%」提升至「不低於50%」。

2016年,教育部、科技部聯合下發《關於加強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若干意見》,其中明確高校具有「科技成果自主轉讓權」,享有「全部成果轉移轉化收益」,可以「不上繳國庫」。

打破績效工資「大鍋飯」

張端鴻告訴財新記者,目前國內高校對教師的績效工資管理相對較死,總量也有限,「如果把科研獎勵納入的話,就佔了(績效工資總量)的額度」。他進一步解釋,「假設(某項科技成果)轉化成果有1000萬,其中500萬用於獎勵,如果納入績效工資,一下子就把績效工資的總量填滿了」。

據張端鴻介紹,目前各高校教師的績效工資總量都有基本上限,一般是學校綜合考慮財力狀況和外部競爭性后,於每年初測算下一年度的績效工資總量,再「報上級人保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定」。

2006年原人事部、財政部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其中提出,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的分配要實行「總量調控」和「政策指導」。《方案》規定,事業單位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自主決定本單位績效工資的分配。

但是張端鴻指出,在實踐中,績效工資的分配中仍存在「大鍋飯」現象。無論是上報還是下達,「(總量)測算依據,都是按照人頭核定的」。因此,在分配過程中,部分個人績效不高的教師會要求「按人頭髮放」績效工資,至於基層領導在分配績效工資時,「一般也就掌握個細微差別」。

在績效工資總量基本固定的前提下,這種強調平均的分配方式,決定了大多數單位的科研人員績效工資,收入差距不明顯,激勵作用有限。

張端鴻認為,在績效工資無法體現科研人員和非科研人員差別的現狀下,如果將科技成果的轉化獎勵收入獨立出來,意味著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貢獻的人員,就能夠「多一份獎勵收入,總收入也就提高了」。

分配變化或將促進科研成果轉化

目前,的科技成果轉化率並不樂觀。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每年發布的《世界知識產權指標》報告數據顯示,提交專利申請數量自2012年起連續四年居全球第一,2015年創新者提交專利申請數約101萬件,排名第二的美國僅為52.6萬件。然而,原發改委副主任張曉強2013年在接受《經濟參考報》採訪時指出,科技成果轉化率僅為10%,遠低於發達國家40%的水平。

人民大學教育學院副院長周光禮告訴財新記者,此前的轉化獎勵收入分配方式,使得科研人員的轉化積極性不高,「科研人員得不到什麼好處,基本上對科技成果的轉化沒有興趣」。周光禮認為,之所以會產生大量不具產業價值的專利,是為了「評職稱」,「給學校排行加分」。

周光禮指出,科研成果轉化獎勵收入不納入績效工資之後,意味著老師可憑真正的專利,在市場上獲得豐厚回報,「這可以激發整個國家的科技創新能力,真正實現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此外,張端鴻也指出,文科教師在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收入中具有天然弱勢,獲得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收入的教師群體佔比很低。張端鴻稱,在科研成果轉化上,

「一般是工科,比如工程技術、新材料、環保、生物醫藥等學校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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