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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14歲以下幼女算強姦,強迫14周歲以下幼女賣淫為什麼不算?

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出台《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據稱,此《解釋》重點關注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解釋第六條,強迫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三)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根據這條司法解釋,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定強迫賣淫罪,屬於情節嚴重。

基層警務不才,認為這條解釋,是在走歷史的倒車,與《刑法修正案九》精神背道而馳。

1997年以來,嫖宿幼女罪被濫用,使很多強姦犯以嫖宿幼女為名逃避處罰,引起了社會上的廣泛詬病。全國婦聯副主席甄硯認為設置「嫖宿幼女罪」不利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連續三年在兩會上呼籲廢除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的出台,本意是保護未成年人,為什麼又說不利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這涉及到一個根本性的問題,未成年人,更確切的說是14周歲一下的幼女,能不能成為賣淫的主體?

如果我們認為14周歲以下幼女可以賣淫,那麼嫖宿幼女罪自然沒有任何問題。既然可以賣,為何不能嫖?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刪除嫖宿幼女罪的規定。

刪除嫖宿幼女罪,不僅僅是刪除這一個罪名,從根本上來說,是全國達成一個共識,那就是14周歲以下的幼女,不能夠成為賣淫的主體,她們的性權利一旦被侵犯,那就是強姦。這,正是加大對未成年人保護力度的應有之義。

所以,在同一天,也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里,強迫賣淫罪的法律條文修改了,死刑取消了。

強迫賣淫罪死刑的取消,可能有很多原因,但一個極為重要的原因是,在我們達成14歲以下幼女不能成為賣淫主體的共識之後,情節極其嚴重的強迫幼女賣淫行為已經不存在了。侵犯14周歲以下幼女都認定為強姦,最高可至死刑,法律已經用不著強迫賣淫罪來保護14周歲以下幼女了。

這就是刑法修正案九的內在邏輯,這也是保護未成年人的應有之義。

而今,這個所謂的《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出台,14周歲一下幼女突然又可以賣淫了。法律突然開始凌亂了,接下來執法者也要開始凌亂了。那些罪大惡極的強姦犯們,又可以振振有詞地說:她可以賣,我為什麼不能嫖?

其實這個問題,不用法律人,就是我們一個普通人,也很容易想明白的。我先解釋一下罪名:強迫賣淫罪,是指用暴力、脅迫的方法,如採用對他人毆打、虐待、捆綁或以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斷絕生活來源相威脅,或利用他人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採用挾持的方法迫使他人賣淫。

現在,有這麼一個案例。甲乙是嫖友,看上了三個不滿14周歲的小姑娘,但是因為知道嫖14周歲以下的幼女算強姦,所以都打消了這個念頭。後來甲想求乙辦事,就通過毆打、捆綁的方式把這三個小姑娘都送給乙「享用」。

結果呢,乙涉嫌強姦罪,且有姦淫幼女多人的情節,可能面臨死刑。始作俑者甲呢,僅僅是強迫賣淫罪,最高是無期徒刑。這樣的結果,你們感覺合理嗎?

很顯然,始作俑者必須定強姦罪,而且是主犯。如果一定要判一個人死刑,我認為這個死刑應該給甲。

在嫖宿幼女罪這件事情上,我們已經走了十幾年的彎路,放縱的那麼多侵犯幼女的罪犯。我希望在保護幼女這件事情上,我們不要在走彎路!

本文為作者原創,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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