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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你需要注意的那些事!低於轉正工資80%可要求單位補!

都說找工作難,

所以找到工作后都特別興奮!

然而,進入試用期,

我發現了一些問題!

該不該說呢?

就怕······

今天,

線人就來給你說說試用期那點事兒~

我們先通過一個案例來學學,試用期能否超過三個月?試用期工資低於轉正工資80%能否補差額!

案情簡介

2016年6月7日,李某入職某設備製造企業,任財務部職員,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合同規定試用期工資每月為2240元,轉正後每月工資3200元(其中基本工資2800元、補貼400元)。

2016年10月8日,李某想到外地發展,與企業辦理了解除勞動關係手續,雙方解除勞動關係。

李某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后,了解到試用期工資不應低於其轉正後工資80%,試用期工資應為3200元的80%,即2560元,單位少支付其工資960元,並認為試用期三個月不合理,要求企業支付超過法定試用期的賠償金3200元。

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支付工資差額與超過法定試用期賠償金共計4160元。

仲裁結果

裁決此設備製造企業支付李某960元工資差額,駁回其索要超過法定試用期賠償金的仲裁請求。

試用期時間如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上述案例中,李某與企業簽訂的合同中明確規定合同期限是三年,試用期三個月,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故李某提出支付超過法定試用期賠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試用期工資如何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本案中,李某轉正後,每月工資額為基本工資加補貼,共計3200元。試用期每月工資應為3200元的80%,即2560元。而並非企業按照工資結構中的基本工資2800元的80%,即2240元計算,故法院支持申請人要求企業支付三個月試用期工資差額960元的訴求。

試用期的最長時限是六個月,

簽合同時可要看仔細了,

並且試用期工資是按照工資總額80%計算,

不要忘記了獎金和補貼也算工資喲!

說完這些,

線人還想提醒各位正在試用期的小夥伴,

謹防試用期的那些坑!

試用期還要注意哪些?1

1.同一家公司與同一個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當你在一家公司通過試用期后離職,再次回到這家公司時,是不需要試用期的。

2.如果公司給你的試用期過長,超過了六個月,按照規定,超過的部分是無效的,應當看作是正式期限。

2

很多人認為試用期是不繳納社保的,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保的繳納是強制性的,試用期內也必須要繳納社保。

這裡還要注意一點,既然社保的繳納是強制性的,那麼繳社保就不需要看員工意願了,不管你是否願意,都是要繳納的。

3

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的關鍵就是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是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來進行的。如果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這種做法是違法的,這種情況下視為試用期不存在。

而且,勞動合同內規定了試用期的期限,公司不得因工作出錯等原因延長試用期。

關於試用期的這些事,小夥伴們都了解了嗎?工作中可要搞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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