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妻子患病丈夫起訴離婚 兩審均判決駁回
夫妻本該和睦相處,相互扶助,共同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曠某某與周某某經人介紹認識后登記結婚,婚後初期感情良好,不料周某某被醫院檢查出患有類風濕性關節炎,每年需藥物治療,兩口子為此經常發生一些爭吵,隨著家庭矛盾愈演愈烈,曠某某向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法院立案后調取了周某某的病例,查實周某某確實患有較嚴重的類風濕性關節炎,按醫囑,需每年住院治療。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曠某某執意要求離婚,卻沒有提供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法官當庭作出不準予離婚的判決。判決后,曠某某不服,向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院經開庭審理,也認定周某某現患有類風濕性關節炎,需治療,曠某某作為丈夫,應積極予以扶助,故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的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其第二十條也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記者:劉璽東 通訊員:周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