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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最高法發布指導性案例:利用壟斷地位搭售商品屬侵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對外發布了「指導性案例79號:吳小秦訴陝西廣電網路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捆綁交易糾紛案」,這樣一起牽動全國千萬消費者切身利益的消費糾紛案再次引起社會關注。至此,陝西消費者吳小秦4年多的執著堅持,勝訴,敗訴,再勝訴,不僅收穫了法律的公正判決,還給更多消費者面對壟斷企業依法維權的勇氣。

法律人士指出,該案進入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對全國範圍內類似壟斷企業涉嫌利用壟斷地位向消費者搭售商品的消費糾紛案件,具有明確的指導意義。

案情回放

2012年5月10日,消費者吳小秦前往陝西廣電網路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電公司)繳納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得知,該項費用由每月25元調至30元。吳小秦遂繳納了3個月費用90元,其中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75元、數字電視節目費15元。

之後,吳小秦獲悉數字電視節目應由用戶自由選擇,自願訂購。吳小秦認為,廣電公司屬於公用企業,在數字電視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其收取數字電視節目費的行為剝奪了自己的自主選擇權,構成搭售。

2012年6月4日,吳小秦將廣電公司告到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認定廣電公司收取用戶數字電視節目費的行為無效,並返還15元的數字電視節目費。

廣電公司辯稱,廣電公司向選擇收看基本收視節目之外的消費者收取費用,符合《反壟斷法》的規定。廣電公司鼓勵用戶選擇有線電視套餐,但並未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強行規定用戶在基本收視業務之外必須消費的服務項目,用戶有自主選擇權。

2013年1月5日,西安市中院判決廣電公司收取吳小秦數字電視節目費的行為無效,並判令廣電網路公司返還吳小秦繳納的15元。

隨後,廣電公司提起上訴。同年9月12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了吳小秦的訴訟請求。

吳小秦不服,提起再審。2016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最終判決維持了西安市中院的判決。吳小秦狀告陝西廣電網路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捆綁交易糾紛案,至此塵埃落定。

焦點一:壟斷企業是否涉嫌搭售

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廣電公司作為陝西境內唯一合法經營有線電視傳輸業務的經營者和陝西省內唯一電視節目集中播控者,一審和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認定在有線電視傳輸市場中,廣電公司在市場准入、市場份額、經營地位、經營規模等各要素上均具有優勢,佔有支配地位,並無不當。

本案中,廣電公司在提供服務時其工作人員告知吳小秦每月最低收費標準已從2012年3月起由25元上調為30元,每次最少繳納一個季度,並未告知吳小秦可以單獨繳納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或者數字電視付費節目費。吳小秦諮詢廣電公司客戶服務中心96766獲悉,廣電公司節目升級,增加了不同的收費節目,有不同的套餐,其中最低套餐基本收視費為每年360元,每月30元,用戶每次最少應繳納3個月費用。根據前述事實並結合廣電公司給吳小秦開具的收費專用發票記載的收費項目——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75元及數字電視節目費15元的事實,可以認定廣電公司實際上是將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節目和數字電視付費節目捆綁在一起向吳小秦銷售,並沒有告知吳小秦是否可以單獨選購數字電視基本收視服務的服務項目。

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數字電視付費節目費屬於兩項單獨的服務。在此情形下,廣電公司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將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數字電視付費節目費一起收取,客觀上影響消費者選擇其他服務提供者提供相關數字付費節目,同時也不利於其他服務提供者進入電視服務市場,對市場競爭具有不利的效果。因此,廣電公司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即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焦點二:適用《消法》還是《反壟斷法》

本案中,廣電公司認為,本案實質上是侵權糾紛,與壟斷行為無關,一審法院不應當依照《反壟斷法》及相關規定,認為其處於市場支配地位,就確認其收費行為無效。

根據事實,吳小秦在訴狀中明確主張,廣電公司收取數字電視節目費,實際上是增加提供服務內容,對此自己應當具有自主選擇權。廣電公司屬於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在數字電視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廣電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關於「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被告的捆綁交易行為無效,判令其返還15元。

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在該訴狀中,吳小秦並未主張其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因此一審法院根據吳小秦的訴訟請求適用《反壟斷法》進行審理,並無不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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