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0112民初204號
廣州仁民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廣州萬孚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廣州仁民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2017)粵0112民初20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廣州仁民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萬孚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返還款項554406.09元及利息(利息以554406.09元為本金,按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付,自2017年1月6日起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如債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義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344元、訴訟保全費510元,由被告廣州仁民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承擔,原告廣州萬孚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已全額預付,由被告廣州仁民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直接逕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