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生產活動的全部最終成果,等於所有常住單位創造的增加值之和。可見,GDP強調的是國內生產,體現的是增加值的創造。
GNP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收入初次分配的最終結果,等於所有常住單位的初次分配收入之和。由於它是一個衡量收入狀況的總量指標,叫「生產」總值名不符實,因此,聯合國等五大國際組織在1993年修訂的國民賬戶體系(1993年SNA)中,將其改稱為國民總收入(Gross National Income,GNI)。下文也採用GNI這一概念來替代GNP。
從概念和核算過程看,GDP是核算GNI的基礎,先核算GDP,才能核算出GNI。兩者的關係可用下列公式表示:
GNI=GDP+來自境外的要素收入凈額
=GDP+(來自境外的要素收入
-付給境外的要素收入)
其中,來自境外的要素收入是指從境外獲得的資本和勞務收入,包括本國對外投資的收入以及本國居民在境外工作的勞動報酬;付給境外的要素收入是指對境外支付的資本和勞務收入,包括外國來投資的收入以及本國支付給外籍員工的勞動報酬。
GDP與GNI的區別在於,衡量經濟總量的角度有所不同。GDP是一個反映生產成果的概念,它從生產角度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總量,只要是本國常住單位生產活動創造的增加值,無論是由內資企業還是外商投資企業創造的,均應計入本國的GDP。GNI是一個反映收入總量的概念,它從收入初次分配的角度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總量,即在GDP的基礎上,扣除外國在本國的投資和勞務收入,加上本國從境外獲得的投資和勞務收入。
GDP核算有三種方法,即生產法、收入法和支出法。其中,收入法是從生產過程形成收入的角度,反映國內生產活動最終成果的方法。收入法GDP是本國生產過程中創造的各項要素收入之和,包括本國應付給境外的要素收入,但不包括來自境外的要素收入。
需要說明的是,按照國際核算標準,如果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紅利沒有匯回投資國,而是繼續在投資,在核算中需要虛擬給投資國一筆紅利(計入投資國的GNI中),同時虛擬一筆等額的外商投資。這樣,在核算的GNI時,就應當將這筆虛擬匯出的外商投資紅利扣除。
國際社會對GDP和GNI這兩個指標都非常重視,並根據分析目的不同而分別使用。在分析各國的經濟增長時,一般更關注GDP;在分析各國貧富差異程度時,一般更關注GNI或者人均GNI。例如,聯合國、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評估各國經濟總體表現時,一般都使用GDP或人均GDP;《馬斯特里赫特條約》(歐盟條約)中規定,公共債務率的上線是60%,就是將GDP作為比較的基準。聯合國則根據一個國家連續6年的GNI和人均GNI來決定該國的聯合國常規會費,世界銀行將人均GNI作為劃分高收入、中等收入、低收入經濟體的標準。
因此,GDP和GNI這兩個指標,都有各自的用途。在反映生產成果、衡量經濟增長時更多使用GDP,在分析收入水平和生活質量時更多使用GNI。由於GDP衡量的是「做蛋糕」的問題,GNI衡量的是「分蛋糕」的問題,把蛋糕做大是分蛋糕的基礎,因而國際社會和經濟學對GDP更為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