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險資金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提取,2017年度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40元。
3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保障時限?普通參保居民為繳費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學生為繳費當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參保居民患病治療發生的住院(含第三類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經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按規定支付后,需個人負擔的符合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資金按規定支付。
5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起付標準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起付標準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主要測算依據,2017年定為1.1萬元。在一個保障時限內各項資金支出合併計算,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學年)30萬元。
6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支付比例?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合規醫療費用支付,採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具體比例為:起付標準以上至50000元為50%,50000元以上至100000為55%,10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為60%,200000元以上為70%。
7參保居民如何辦理大病保險結算?參保居民持社會保障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醫療費用即時結算。參保居民就醫現金墊付的,治療結束后持社會保障卡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收費收據、診斷證明、費用明細總清單、病歷複印件、轉院審批表、國有銀行開戶的個人結算型銀行卡(或存摺)等材料到參保地商業保險機構結算,待遇結算款按轉賬方式向參保居民支付。
8大病保險資金不予支付情況?未經批准到參保地以外或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醫療費用,大病保險資金不予支付。
9哪些醫療費用不納入大病保險資金支付範圍?(一)應當從工傷保險資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國外以及港、澳、台地區就醫的;
(五)打架鬥毆,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刑事犯罪,自傷、自殘、自殺,吸毒、酗酒,戒煙、戒毒等;
(六)按有關政策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