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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刺死侮母者」案證人講述民警處警細節:開著執法記錄儀

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辦公樓(右),於歡及其母親曾在這裡被催款團伙控制、侮辱,最後釀出了血案。 南方周末 王瑞鋒 圖

陷入討債者的控制之中,母親被極端侮辱,警方介入無果,山東冠縣人於歡用水果刀捅死了辱母者杜志浩,並捅傷另3名討債者,一審被山東聊城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

此事被網友熱議,並引發法律界人士爭議。警方有沒有失職,討債者的行為如何評價?法院判決是否存在可商榷之處?

3月25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梳理了該案的一審判決書,並採訪了於歡的辯護律師田明、楊少彬及相關證人。

一審認定:討債者對母子倆有侮辱言行

(2016)魯15刑初33號判決書顯示,山東省聊城中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位於冠縣工業園區)負責人蘇銀霞向趙榮榮借款100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10%,2016年4月14日16時許,趙榮榮以欠款未還清為由,糾集郭彥剛、程學賀、嚴建軍十餘人先後到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同日20時左右杜志浩駕車來到該公司,並在該公司辦公樓大門外抱廈台上與其他人一起燒烤飲酒,約21時50分,杜志浩等多人來到蘇銀霞和蘇銀霞之子於歡所在的辦公樓一樓接待室內催要欠款,並對二人有侮辱言行。

22時10分許,冠縣公安局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民警接警後到達接待室,詢問情況后,到院內進一步了解情況,被告人於歡欲離開接待室被阻止,與杜志浩、郭彥剛、程學賀、嚴建軍等人發生衝突,被告人於歡持尖刀將杜志浩、程學賀、嚴建軍、郭彥剛捅傷,處警民警聞訊后返回接待室,令於歡交出尖刀,將其控制。杜志浩、嚴建軍、郭彥剛、程學賀被送往醫院搶救,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於次日2時許死亡,嚴建軍、郭彥剛傷情構成重傷二級,程學賀傷情構成輕傷二級。

「辱母」:同去討債的證人證實

澎湃新聞查閱判決書,發現多名證人在其證言敘述了「辱母」情節。

作為被辱的當事人、被告人於歡的母親蘇銀霞詳細描述了被辱的經過。與此相印證的還有其他多名證人的證言。據判決書引用的同去要債的張書森證實,「要賬的過程中,看見杜志浩把自己的褲子和內褲脫到大腿根,把自己的陰莖露出來對著欠賬的女的,把欠賬男孩的鞋脫下來,並在欠賬母子面前晃了一會,對著欠賬女子說的話很難聽,還扇過欠賬男孩一巴掌。」

據判決書中的「視聽資料」證據,「侮辱」到「殺人」分兩個階段。

從廠子門崗攝向辦公樓的監控,從辦公樓攝向大門口方向的監控、辦公樓內的監控顯示:4月14日16時許多人陸續開車來到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至19時許,有人開車拉來了啤酒、燒烤爐子等,之後聚在辦公樓門口(吃飯),直至21時50分許,在門口的人都進到辦公樓內。22時13分一輛警車到達,民警下車後進入辦公樓。

捅殺:關鍵的4分鐘警察不在現場

視聽證據顯示,4分鐘后的22時17分許,部分人員送民警出來辦公樓,有人回去。22時21分許,民警快速返回辦公樓,進入接待室后要錢一方受傷的、沒受傷的陸續跑出接待室,乘三輛車快速駛出公司。

這個關鍵的4分鐘,是於歡捅刺杜志浩等人的時間。

據判決書中於歡供認,他捅刺杜志浩、嚴建軍、郭彥剛、程學賀,系被控制在接待室遭到對方毆打后所為,且對方有侮辱言行。

據於歡一審辯護律師田明介紹,「於歡跟我說,在當時那種情況下,他的情緒完全崩潰了。他的母親遭受了那樣的羞辱,正常人都會想要干仗,後來警察過來又走了,他們(杜志浩)認為不該報警,又變本加厲謾罵、毆打,說『我治死你』這樣的話,於歡在沒有得到保護的情況下,完全有理由相信對方會剝奪他的生命,所以他拿起水果刀捅了。」

判決書引用證人劉付昌證言稱,「派出所民警進了辦公樓裡面一段時間后出來,正說著話,就聽見辦公室里有人咋呼,我跑到辦公樓裡面,看見接待室裡面那伙要賬的人圍著於歡,有人拿著椅子朝於歡杵,於歡一直往後往南退,退到一個桌子跟前,我發現於歡手裡多了一個發亮的水果刀朝圍著他的那幾個人揮舞。」

疑問:處警民警是否失職?

根據視聽證據,警方在案發房屋的時間只有三四分鐘。一個關鍵問題是,處警警察為何進屋后,又離開事發房間,而沒有帶走當事雙方?

一審辯護律師田明對澎湃新聞稱,「警方沒有走,整個過程都沒走,只是離開那個房間,走到屋外,當時於歡和他的母親的手機都被收走了,警方可能是到外面去尋找報警的人,看是誰報的警,到底看到什麼情況了,而於歡則很可能基於錯誤認識,認為警察走了,他很激動要出去,而這目的又沒有實現,所以他認為自己沒有得到保護。」

那麼,到達現場的警察,是否知悉於歡被目睹母親遭人露性器侮辱的情況呢?判決書中的「視聽證據」顯示,處警民警用執法記錄儀記錄了案發當晚處警情況。警察是否知悉侮辱情節、當事人是否陳述被侮辱,執法記錄儀應有記錄,但判決書沒有提到。

判決書中,一名叫劉付昌的證人證言:「我發現在蘇總和於歡坐的沙發前面,有一個人面對她們兩個,把褲子脫到臀部下面。我就拿著手機報警。」至於報警時他是否向警方描述過侮辱情節,判決書沒有提及。

田明介紹,杜志浩言語侮辱蘇銀霞以及脫褲子露生殖器的過程,在警察到來之前,已經完成。田明說:「於歡在筆錄中沒有表明他告訴警察這個情況了。」

於歡的另一名辯護律師楊少彬告訴澎湃新聞:「據卷宗材料顯示,涉案雙方只就雙方是否有動手行為向警察描述。旋即警察即離開案發房屋,於歡母子走出房屋,被對方攔下。」

蘇銀霞工廠工人馬金棟在判決書中作證於歡母子被侮辱過程。3月25日晚,他告訴澎湃新聞:「警察過來后,執法儀的攝像頭是開著的,蘇銀霞告訴警察,杜志浩怎麼怎麼侮辱她了,脫褲子露出生殖器對著她。但是,很快警察就要離開。我、做飯的張立平等,就攔著警察不讓走。我說出人命不好處理。於歡母子想跟著警察出來,但被討債的攔著,沒出成,警察還是走出屋了。」

判決書中作證的劉付昌告訴澎湃新聞,當時是他報的案,他報案說,有人受到了威脅,他沒有講具體的情況,警察十多分鐘就過來了,警察進屋后,說了「咋回事,有人打架嗎?」然後討債的人說,「沒打架」。警察還問,「誰報的案?」他沒有說,「我不敢說,黑社會啊,怕報復。之前他們搶了於秀榮手機,還踩了她一腳」。然後警察就要走,於秀榮、馬金棟等人就攔著,警察還是出門,「警察離開后就上車,車都發動了,他們還是攔住,僵持在那,然後屋裡這邊就出事了。」

爭議:是否正當防衛

對於該案,聊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認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於歡刑事責任,因被害人一方對本案的發生具有過錯,可以酌情對於歡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

判決書顯示,辯護人楊少彬對公訴機關起訴的罪名沒有異議,提出被告人於歡有正當防衛情節、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具有嚴重過錯、被告人於歡系坦白的意見。辯護人田明提出被告人於歡系防衛過當、認罪態度較好、如實坦白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的意見。

對於辯護人提出的於歡有正當防衛情節,系防衛過當,要求減輕處罰的意見,聊城中院審理認為,於歡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雖然當時其人身自由權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辱罵和侮辱,但對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和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利被侵犯的現實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所以於歡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的不法侵害前提,所以辯護人此意見不採納。

法院認為,結合於歡案發當日下午起,一直受到被害人方要賬糾纏,當公安人員到達現場后急於離開接待室的心態綜合分析,於歡具有傷害對方的故意。但系在被害人一方糾集多人,採取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謾罵他人的不當方式討債引發,被害人具有過錯,且被告人於歡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

2017年2月17日,山東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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