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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安監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試行)

辛集市安監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試行)

發布時間:2017-08-09作者:辛集市安監局法規科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透明度,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社會監督,根據《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結合我局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我局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將本部門的執法主體、人員、職責、許可權、依據、程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 按照《辛集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工作方案》要求,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行為中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四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公示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公示內容

第一節 事前公開內容

第五條 行政執法事前公開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公示局的內設機構職責分工、權力清單、執法事項清單、服務指南以及執法人員清單等;

(二)執法依據。逐項公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三)執法程序。公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具體程序,包括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各類行政執法流程圖,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四)救濟方式。公示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和救濟途徑;

(五)監督舉報。公開我局地址、郵編、舉報電話、郵箱及受理反饋程序,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監督。

第二節 事中公示內容

第六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告知送達等執法活動時,要佩戴或出示執法證件,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並做好說明解釋工作,按照規定佩戴標識和著制式服裝;

第七條 在行政許可大廳服務窗口主動公示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項目名稱、依據、實施主體、受理機構、條件、數量、辦事程序和實施期限、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目錄、申請書文本式樣、許可決定、監督部門、投訴渠道、是否收費以及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辦公電話、狀態查詢等內容。

第三節 事後公開內容

第八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事後公開內容包括:

(一)行政許可。行政許可單位名稱、許可類別、許可項目、許可時間、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處罰。行政執行機關、處罰相對人、違法事實及證據、處罰依據、處罰結果及行政處罰決定執行情況等;

(三)行政強制。行政強制的執行機關、強制措施決定、執行方式、執行結果等;

(四)行政檢查。行政檢查對象、檢查依據、檢查方式、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抽查內容、存在問題、整改情況、處理結果等。

第九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決定和結果,除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不予公開外應當一律公開。

第三章 公示載體

第十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相關內容公示載體包括:

(一)網路平台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後公示內容;

(二)開發新媒體。採用微信公眾號、手機APP等現代信息傳播方式,公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相關內容;

(三)傳統媒體。利用報刊、雜誌、廣播、電視、新聞發布會等,公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相關內容;

(四)辦公場所。在局機關一樓和行政許可大廳信息公開欄、專欄、明白紙等,公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相關內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節 事前、事中公開程序

第十一條 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原則,將本部門本辦法中規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應當公示的信息及時、全面通過局網站具體公示,程序如下:

(一)法規科。負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公開;負責綜合性、整體性法律法規等執法文件的整理,報主管領導審核后公開。

(二)科室(中隊)。負責根據職責全面、準確梳理「三項制度、四類文本、五個清單」,經大學部室、中隊審理,報局法規科審核並經局班子審定,報市法制辦審核后公示。

(三)辦公室。負責內部機構設置及調整、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舉報電話及政務公開等內容的公示。

(五)監控中心。負責在安監局官方網站公布安全生產相關信息。

第二節 事後公開程序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事後公開程序包括:

(一)公開時限

(1)安全生產各類行政執法決定和結果,由承辦科室負責,在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之內報局辦公室公開;

(2)有關科室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廣「雙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實施意見》(冀政辦發〔2015〕22號)的要求,對抽查結果正常的市場主體,自抽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承辦科室負責人批准後向社會公示;

(3)各相關業務科室應當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生效、廢止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二)公開期限

安全生產各類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在互聯網上公開滿5年或者行政相對人是自然人的,公開滿2年,經公示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批准后,及時從公示載體上撤下。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決定被依法撤銷、變更或解除的,及時更新更正公開的行政決定案件信息,並作出必要的說明。

第三節 公示機制

第十三條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關科室明確一名信息聯絡員或法制初審人員,依據大學部室職責和工作開展情況,收集、整理大學部室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條 公示信息的審核、發布。各相關科室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公示信息梳理匯總後,按照本行政執法公示程序要求,通過局網站進行對外發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條 公示信息的糾錯、更正。建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公開信息反饋機制,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反應公示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信息有疑問或建議的,報送局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調查核實后,經局班子審定,以適當的方式答覆,對確定有錯誤的依法審批后應及時更正,並認真分析錯誤產生的原因,倒查責任。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執法公示考評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納入績效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本辦法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局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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